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524324 日期:2024年7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咖啡师,寻求以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身份归类于基于就业的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为符合该类别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提交其领域内公认成就的“大量文件”。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所请求移民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两项——比要求少一项。审理主任还认定,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在美国继续在其领域工作的所需意图。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其随后的八次重新开案动议。该事项因申请人的第九次重新开案动议再次回到我们面前。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且必须针对“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2)。我们可以批准符合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相反,我们必须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8 C.F.R. § 103.5(a)(4)。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包含证据,但与法规相反,该动议未针对程序中的最新决定。该提交材料包含网站打印件和关于Sprudge的文件副本,但这些材料据称支持一项初步证据标准,该标准要求具有杰出能力的潜在非公民证明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有关于其本人的已发表材料。见8 C.F.R. § 204.5(h)(3)(iii)。然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被驳回,因为该动议未针对程序中的最新决定。
即使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文件针对了先前的决定——在本案中它们并未针对——它们也不足以满足8 C.F.R. § 204.5(h)(3)(iii)的标准。我们此前在动议中已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足以证明其满足已发表材料标准的证据。如前所述,尽管动议中提交的文件提供了关于Sprudge的一些信息和排名,但申请人未证明访客和浏览数字的相关性,也未对这些统计数据提供背景说明,
原文第 2 页
未表明其重要性,也未详细说明该信息如何能够证明该网站属于8 C.F.R. § 204.5(h)(3)(iii)所设想的主要媒体类型。此外,USCIS无需依赖出版方的自我宣传材料。见Braga v. Poulos, No. CV 06 5105 SJO (C.D. CA July 6, 2007) aff'd 2009 WL 604888 (9th Cir. 2009)(认定杂志封面上关于该杂志地位的自我服务性主张并非主要媒体的可靠证据)。
申请人已收到一份详细的上诉决定,该决定专门处理了有关申请人法定资格的事项。该决定之后是一系列动议,所有这些动议均在仔细审查动议中提交的文件后被驳回。在此,申请人再次提交了已被处理并被认为不充分的文件。此外,申请人的动议未针对程序中的最新决定。因此我们必须驳回该动议。见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