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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4年7月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ii))、评审标准(8 C.F.R. § 204.5(h)(3)(iv))、高薪标准(8 C.F.R. § 204.5(h)(3)(ix))
不成立 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ii))、评审标准(8 C.F.R. § 204.5(h)(3)(iv))、高薪标准(8 C.F.R. § 204.5(h)(3)(ix))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动议是否符合8 C.F.R. § 103.5(a)(2)和(a)(3)的要求,并未重新全面审理杰出能力资格;驳回动议不等于对原申请实体资格作出新的批准或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rements for a motion to reopen or a motion to reconsider, we will dismiss both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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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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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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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本人为受益人,提交I-140杰出能力移民申请;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原审拒绝,认定其未证明属于杰出能力人士;随后上诉被AAO驳回,本次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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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er qual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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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I-140杰出能力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杰出能力资格;主任仅认定申请人满足八项主张证据类别中的一项(8 C.F.R. § 204.5(h)(3)(vii))。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er qual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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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only one (display under 8 C.F.R. § 204.5(h)(3)(vii)) of the eight claimed categories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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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AAO作出决定,采纳并维持主任决定,并指出申请人仅挑战其中六项标准,且未解释和支持其关于主任适用错误标准、结论缺乏支持的主张,未回应主任指出的证据缺陷,也未提供独立客观证据支持律师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In our decision, we adopted and affirmed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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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indicated the Petitioner only challenged six of those criteria and explained why she did satisfy any of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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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仅就三项标准提出挑战:会员资格、评审、高薪。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challenges our decision relating to three of th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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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决定

    AAO驳回两项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放所需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要求,也未证明先前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rements for a motion to reopen or a motion to reconsider, we will dismiss both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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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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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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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要求提供材料证明申请人系所寻求分类领域内协会的会员,且该协会要求其会员取得由该领域或相关领域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动议须符合8 C.F.R. § 103.5(a)(2)(新事实及文件证据)或§ 103.5(a)(3)(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引用摩尔多瓦戏剧联盟(UNITEM)章程,主张“可以合理推断该协会是专业性的”。

原审意见

原审仅认定申请人满足八项主张类别中的一项(展示),未认定会员资格标准;AAO先前决定采纳并维持原审决定。

UNITEM章程(此前已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UNITEM是专业协会,从而满足会员资格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并非动议阶段的新证据,且未说明协会会员资格要求杰出成就并由公认专家评判。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会员资格以杰出成就为条件、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仅证明协会专业性质不足以满足法规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Instead, the Petitioner cites to previously submitted by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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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membership with UNITEM requires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as judged by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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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供重新开放所需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只是引用此前已提交的章程;也未说明AAO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只是争论UNITEM的专业性质。AAO进一步说明,即使证明协会具有专业地位,也不等于满足法规要求的“会员资格须以杰出成就为条件并由公认专家评判”,而申请人未证明UNITEM的会员资格有此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as required for a motion to reopen under 8 C.F.R. § 103.5(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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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fessional position of the association is not a determining factor fo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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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8 C.F.R. § 204.5(h)(3)(iv))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要求提供材料证明申请人曾以个人或团体成员身份担任评审,评判同一或相关领域内他人的工作。动议须符合8 C.F.R. § 103.5(a)(2)或(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对其使用“or”一词进行了“有缺陷的分析”,并称AAO拒绝或忽略了佐证材料。

原审意见

原审指出初始推荐信未注明日期,未说明评审活动的具体日期、被评审对象,以及评审工作是否属于同一或相关领域;补件回复中照片未能证明日期、地点和被评审人员等。

创始人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以评审身份参与时装项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未注明日期,未说明评审活动的具体日期、被评审对象,以及评审工作是否属于同一或相关领域;动议阶段仅引用该信,未补充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日期、被评审对象、领域相关性等关键信息,且申请人使用“评审成员或化妆师”的表述使角色不明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itial letter did not include a date and did not identify the specific dates of the judging events, who was judged, and whether the judging work wa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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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quotes from the founder's letter and references the submission of photos and samples of jury paper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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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及评审文书样本

证明目的
佐证申请人参与评审活动。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照片未能证明日期、地点和被评审人员等,且申请人未回应这些缺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照片无法证明评审活动的时间、地点、被评审人员及领域相关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hotographs did not establish the dates, places, and individuals judged, along with other evidentiary defici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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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the numerous evidentiary defici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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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上诉时称自己以评审成员或化妆师身份参加时装项目,动议阶段未提供新事实及文件证据,只是引用此前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否认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使用了“or”,也未回应其表述,且未解决主任指出的多项证据缺陷,因此不能证明其曾担任评审他人工作的评审。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d that it was unclear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erved in a jury role or a makeup artist 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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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the numerous evidentiary deficiencies, which does not demonstrate probative and credible evidence of the Petitioner's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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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标准(8 C.F.R. § 204.5(h)(3)(ix))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要求提供材料证明申请人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动议须符合8 C.F.R. § 103.5(a)(2)或(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错误评价了[L-G-]专家的意见”,且未考虑申请人的商业活动和成就。

原审意见

原审指出L-G-的推荐信未克服缺陷,包括未以工资单、银行或税务报表等佐证申请人的年收入,未解释“艺术家/娱乐和休闲”这一大类为何是申请人职业和领域的比较“最佳匹配”,也未说明其如何对摩尔多瓦化妆师的平均薪资具有“个人”和“工作”层面的了解。

L-G-专家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未以工资单、银行或税务报表等佐证申请人的年收入,未解释“艺术家/娱乐和休闲”类别为何是申请人职业和领域的比较“最佳匹配”,也未说明其如何对摩尔多瓦化妆师的平均薪资具有“个人”和“工作”层面的了解;动议阶段申请人未质疑这些缺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收入佐证、比较口径解释及专家对平均薪资的了解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corroborate the Petitioner's annual income with evidence such as payroll, bank, or tax stat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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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 did not describe how she has a "personal" and "working" knowledge of average salaries for makeup artists in Moldo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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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供重新开放所需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也未说明AAO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申请人未质疑AAO对L-G-推荐信提出的任何问题,只是强调摩尔多瓦缺乏全面统计调查并突出L-G-的学历和经验;因此未能以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证明其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as required for a motion to reopen under 8 C.F.R. § 103.5(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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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probative and credible evidence demonstrating that she commands a high salary in relation to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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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UNITEM章程是否载明会员资格须以杰出成就为条件并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仅证明协会具有专业性质不足以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membership with UNITEM requires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as judged by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评审推荐信是否包含日期、评审活动具体时间、被评审对象及领域相关性,并核对照片和评审文书能否独立证明上述要素;申请人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使用“or”导致角色不明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itial letter did not include a date and did not identify the specific dates of the judging events, who was judged, and whether the judging work wa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ontest that she used "or" in her appellate brie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L-G-推荐信是否附有工资单、银行或税务报表等收入佐证,是否解释“艺术家/娱乐和休闲”类别与申请人职业和领域的比较口径,以及其如何了解摩尔多瓦化妆师平均薪资。
    核对原文依据
    corroborate the Petitioner's annual income with evidence such as payroll, bank, or tax stat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letter did not describe how she has a "personal" and "working" knowledge of average salaries for makeup artists in Moldov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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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523849 日期:2024年7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其所主张的八类证据中的一类(根据 8 C.F.R. § 204.5(h)(3)(vii) 的展示)。在本办公室的决定中,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See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 see also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做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裁定上诉裁判者可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此外,本办公室指出申请人仅对其中六项标准提出异议,并解释了为何她未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包括她未能解释和支持其关于审理主任适用错误标准且未支持其结论的主张、她未能回应审理主任所指出的证据缺陷,以及她未能提供独立、客观的证据以支持律师的主张。

在动议中,申请人就其中三项标准对本办公室的决定提出异议。关于 8 C.F.R. § 204.5(h)(3)(ii) 项下的会员资格标准,申请人引用了摩尔多瓦戏剧联盟(UNITEM)的章程,并声称“可以合理推断该协会是专业性的。”

原文第 2 页

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而这是 8 C.F.R. § 103.5(a)(2) 项下重新开案动议所要求的。相反,申请人引用了先前已提交的章程。此外,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这是 8 C.F.R. § 103.5(a)(3) 项下复议动议所要求的。申请人只是主张 UNITEM 的专业性质。

如本办公室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即使申请人证明了 UNITEM 的专业地位,申请人也未表明这如何确立其符合会员资格标准的资格,该标准要求“[证明外籍人士是其寻求分类所属领域中协会会员的文件,该协会要求其会员取得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中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协会的专业地位并非该标准的决定因素。无论如何,申请人未证明 UNITEM 的会员资格要求取得杰出成就,并由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符合法规标准。

关于 8 C.F.R. § 204.5(h)(3)(iv) 项下的评审标准,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对其使用“或”一词进行了“有缺陷的‘分析’”。此外,申请人声称本办公室拒绝或忽视了佐证证据。在本办公室的决定中,本办公室指出申请人在上诉中称其作为评审团成员或化妆师参与了一个时尚项目,并依赖于先前提供的证据,包括来自 [已隐去] 创始人的一封信。此外,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担任的是评审团角色还是化妆师角色并不明确。此外,本办公室指出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所指出的证据缺陷。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指出初始信件未包含日期,未指明评审活动的具体日期、被评审者是谁,以及评审工作是否属于同一或相关领域。此外,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时,审理主任指出照片未能证明日期、地点和被评审的个人,以及其他证据缺陷。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而这是 8 C.F.R. § 103.5(a)(2) 项下重新开案动议所要求的。相反,申请人引用了上文讨论的先前已提交的文件。此外,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这是 8 C.F.R. § 103.5(a)(3) 项下复议动议所要求的。尽管申请人声称本办公室“有缺陷的‘分析’”,但申请人未争辩其在书面论证意见中使用了“或”一词,也未对其陈述作进一步回应。相反,申请人引用了创始人的信件并提及提交了照片和评审文书样本。然而,申请人未回应众多证据缺陷,这未能证明申请人作为他人作品的评审者参与的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符合法规标准。

最后,关于 8 C.F.R. § 204.5(h)(3)(ix) 项下的高薪标准,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在评估 [L-G-] 专家意见时犯了错误”,且未考虑申请人的商业活动和成就。再次,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而这是 8 C.F.R. § 103.5(a)(2) 项下重新开案动议所要求的。此外,申请人未表明本办公室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这是 8 C.F.R. § 103.5(a)(3) 项下复议动议所要求的。在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中,本办公室认定 L-G- 的信件未能克服审理主任所指出的缺陷,包括未能

原文第 3 页

以工资单、银行或税务报表等证据佐证申请人的年收入,以及未能提供文件解释“艺术家/娱乐和休闲”这一大类如何是申请人职业和领域的比较“最佳匹配”。此外,本办公室认定该信件未描述其如何对摩尔多瓦化妆师的平均薪资具有“个人”和“工作”层面的了解。

申请人的动议未对本办公室关于 L-G- 信件的任何问题提出异议,也未表明本办公室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了错误。相反,申请人声称摩尔多瓦缺乏全面的统计调查,并强调了 L-G- 的教育和工作经验资历。由于申请人未克服 L-G- 信件中的缺陷,申请人未提供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证明其相对于他人获得高薪,符合法规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本办公室将驳回两项动议。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0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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