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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523849 日期:2024年7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其所主张的八类证据中的一类(根据 8 C.F.R. § 204.5(h)(3)(vii) 的展示)。在本办公室的决定中,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See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 see also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做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裁定上诉裁判者可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此外,本办公室指出申请人仅对其中六项标准提出异议,并解释了为何她未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包括她未能解释和支持其关于审理主任适用错误标准且未支持其结论的主张、她未能回应审理主任所指出的证据缺陷,以及她未能提供独立、客观的证据以支持律师的主张。
在动议中,申请人就其中三项标准对本办公室的决定提出异议。关于 8 C.F.R. § 204.5(h)(3)(ii) 项下的会员资格标准,申请人引用了摩尔多瓦戏剧联盟(UNITEM)的章程,并声称“可以合理推断该协会是专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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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而这是 8 C.F.R. § 103.5(a)(2) 项下重新开案动议所要求的。相反,申请人引用了先前已提交的章程。此外,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这是 8 C.F.R. § 103.5(a)(3) 项下复议动议所要求的。申请人只是主张 UNITEM 的专业性质。
如本办公室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即使申请人证明了 UNITEM 的专业地位,申请人也未表明这如何确立其符合会员资格标准的资格,该标准要求“[证明外籍人士是其寻求分类所属领域中协会会员的文件,该协会要求其会员取得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中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协会的专业地位并非该标准的决定因素。无论如何,申请人未证明 UNITEM 的会员资格要求取得杰出成就,并由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符合法规标准。
关于 8 C.F.R. § 204.5(h)(3)(iv) 项下的评审标准,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对其使用“或”一词进行了“有缺陷的‘分析’”。此外,申请人声称本办公室拒绝或忽视了佐证证据。在本办公室的决定中,本办公室指出申请人在上诉中称其作为评审团成员或化妆师参与了一个时尚项目,并依赖于先前提供的证据,包括来自 [已隐去] 创始人的一封信。此外,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担任的是评审团角色还是化妆师角色并不明确。此外,本办公室指出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所指出的证据缺陷。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指出初始信件未包含日期,未指明评审活动的具体日期、被评审者是谁,以及评审工作是否属于同一或相关领域。此外,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时,审理主任指出照片未能证明日期、地点和被评审的个人,以及其他证据缺陷。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而这是 8 C.F.R. § 103.5(a)(2) 项下重新开案动议所要求的。相反,申请人引用了上文讨论的先前已提交的文件。此外,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这是 8 C.F.R. § 103.5(a)(3) 项下复议动议所要求的。尽管申请人声称本办公室“有缺陷的‘分析’”,但申请人未争辩其在书面论证意见中使用了“或”一词,也未对其陈述作进一步回应。相反,申请人引用了创始人的信件并提及提交了照片和评审文书样本。然而,申请人未回应众多证据缺陷,这未能证明申请人作为他人作品的评审者参与的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符合法规标准。
最后,关于 8 C.F.R. § 204.5(h)(3)(ix) 项下的高薪标准,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在评估 [L-G-] 专家意见时犯了错误”,且未考虑申请人的商业活动和成就。再次,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而这是 8 C.F.R. § 103.5(a)(2) 项下重新开案动议所要求的。此外,申请人未表明本办公室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这是 8 C.F.R. § 103.5(a)(3) 项下复议动议所要求的。在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中,本办公室认定 L-G- 的信件未能克服审理主任所指出的缺陷,包括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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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资单、银行或税务报表等证据佐证申请人的年收入,以及未能提供文件解释“艺术家/娱乐和休闲”这一大类如何是申请人职业和领域的比较“最佳匹配”。此外,本办公室认定该信件未描述其如何对摩尔多瓦化妆师的平均薪资具有“个人”和“工作”层面的了解。
申请人的动议未对本办公室关于 L-G- 信件的任何问题提出异议,也未表明本办公室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了错误。相反,申请人声称摩尔多瓦缺乏全面的统计调查,并强调了 L-G- 的教育和工作经验资历。由于申请人未克服 L-G- 信件中的缺陷,申请人未提供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证明其相对于他人获得高薪,符合法规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本办公室将驳回两项动议。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