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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700882 日期:2024年7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人力资源顾问,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已确立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但她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基于相同理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该事项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证明新事实的书证;复议动议则必须确立本办公室的决定系基于对作出决定时案卷记录中证据的错误适用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2)-(3)。我们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该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如前所述,一旦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我们即适用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所确立的分析框架,评估其是否值得以“国家利益”为由裁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该框架要求申请人证明:(1) 其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 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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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3)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在此前通过引用并入本决定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她将该事业描述为通过其在自己公司担任人力资源和人才管理顾问来服务美国酒店业的计划。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我们指出,无论是事业陈述还是申请人为回应补充证据请求(RFE)而提交的更新个人陈述,均似乎不可靠或不充分,因为两者在矩形灰色方框中包含相同的模糊且像素化的签名图像,任何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的人都可能将这些图像附加到这些文件上。
此外,在对所提交证据(包括上述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后,我们认定申请人仅提供了关于酒店业、就业、人力资源和美国经济的概括性信息,而未提供关于她拟从事的具体事业的信息,而后者是我们在评估该事业是否具有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时的主要关注点。见 Id. at 889-90。因此,我们认定,尽管申请人拟创办酒店人力资源咨询公司的事业可能有利于她作为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其潜在客户以及这些客户的员工和顾客,但案卷未能以其他方式确立其国家重要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对以下认定提出异议:综合考虑的证据不足以确立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相反,她主张我们不当质疑了其就RFE回应所提交的两份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申请人称,2020年3月,USCIS因COVID-19国家紧急状态临时豁免了原始签名要求,并于2022年7月将该豁免永久化。1 为支持该主张,她提交了相关USCIS公告的副本。
我们认可申请人关于所涉两份文件上签名有效性的主张。然而,我们此前已认定,即使考虑这些文件中的信息,优势证据仍不足以表明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由于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在实质评估证据以及认定该证据不足以确立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这一最终结论方面存在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我们无依据重新审查和复议此前以该理由驳回其上诉的决定。
此外,由于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可能确立其拟从事事业所需国家重要性的额外证据或信息,她未能推翻我们此前在该问题上的不利认定,重新开案该事项亦无建设性意义。
1 尽管USCIS在2020年豁免了原始签名要求,但申请人误解了相关政策指引,该指引此后已编入《USCIS政策手册》第1卷B.2(B)节,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根据该指引,即使文件上的原始签名被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方式复制,签名仍属有效;但除非另有规定,副本必须来自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见 generally id。USCIS不接受由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创建的签名。见 generally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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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此前已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额外证据不足以推翻该认定。申请人亦未表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存在法律或USCIS政策方面的错误,或我们的决定基于作出时案卷记录中的证据在其他方面有误。因此,她未能确立重新开案和复议我们此前不利决定的正当性。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