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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599672 日期:WL. 03, 2025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特殊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商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申请。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随后的两项动议。现该事项提交至我们面前,为第三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此前在上诉决定及随后动议中的分析。概括而言,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了8 C.F.R. § 204.5(h)(3)所规定的一次性(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申请人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10项标准中的3项。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因为申请人未具体指出SCOPS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见8 C.F.R. § 103.3(a)(1)(v)。在动议中,申请人承认其未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发送至AAO,但主张法规要求审查发送至服务中心而非AAO的书面论证意见。在驳回申请人的两项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指出新事实或法律或政策错误。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我们此前决定的副本和一份书面论证意见。然而,其未提交新事实或文件证据。由于申请人的动议未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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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其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明文要求,必须予以驳回。见8 C.F.R. §§ 103.5(a)(2), (4)。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在我们驳回其第一项动议时,我们错误引用了8 C.F.R. § 103.3(a)(2)(viii)(解释在批准额外时间时,受影响方应直接将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至AAU)。见8 C.F.R. § 103.3(a)(2)(viii)。由于我们未批准申请人的额外时间,其主张该法规不适用于他。其重申无需直接将额外证据提交至AAO,并坚持认为发送至外地办事处的书面论证意见应予考虑。在驳回第二项动议时,我们已处理该论点并解释8 C.F.R. § 103.2(a)(1)及表格I-290B的提交说明要求申请人直接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至AAO。在重申该主张时,申请人讨论了我们此前决定中已考虑的事实和问题。
其未在动议中确立我们可能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也未引用任何相关先例决定。由于申请人的动议未确立我们可能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并有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其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见8 C.F.R. §§ 103.5(a)(3)-(4);另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规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可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称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