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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系统支持工程师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17年7月5日)

类别 L-1B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具备“特殊”知识(公司产品及国际市场应用)、受益人是否具备“高级”水平的流程与程序知识、海外职位是否属于专业知识岗位、美国拟任职位是否属于专业知识岗位、派驻无关联客户工作地点是否主要依赖上诉人产品流程的专业知识、是否回应RFE所要求的组织架构图与培训细节
不成立 受益人是否具备“特殊”知识(公司产品及国际市场应用)、受益人是否具备“高级”水平的流程与程序知识、海外职位是否属于专业知识岗位、美国拟任职位是否属于专业知识岗位、是否回应RFE所要求的组织架构图与培训细节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从事交易平台开发与金融指数管理的公司,拟以L-1B身份临时聘用受益人担任高级系统支持工程师,派驻至无关联客户工作地点。受益人此前受雇于上诉人的斯里兰卡关联公司约三年,上诉人主张其掌握该关联公司开发的专有交易平台技术知识,且此类知识仅斯里兰卡办公室员工具备。

程序经过

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认定受益人未证明具备专业知识、未证明其海外职位及拟任美国职位属于专业知识岗位,并质疑派驻无关联雇主工作地点是否需要上诉人特有的专业知识。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本次裁决范围为该上诉,AAO依重新审查标准处理。

争议标准

L-1B要求证明受益人具备法定的“专业知识”,即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公司流程与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该知识须区别于同行业同类岗位人员通常掌握的知识,且不易在人员间传授。上诉人须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并具体说明产品服务性质、行业性质、知识性质及获取方式。

提交的证据

上诉人提交了支持信、受益人海外与美国职责说明及职责与专有工具对应表、12项内部培训清单、两所机构2013年签发的系统管理员与认证工程师证书、受益人2010年斯里兰卡大学信息与通信技术学士学位及2010年前多项证书,以及包含部署手册、操作程序手册、故障恢复手册、发布安装手册和用户手册的资料汇编。缺失的关键证据包括:外国雇主组织架构图(含同事姓名、职务、职责、学历、薪资)、培训课程名称、课时、完成日期与结业证明,以及将受益人知识与行业通用知识相区分的比较说明。

AAO 认定

AAO认定资料汇编仅含手册,未载明课程名称、课时或受益人姓名,不能证明其完成所称培训;2013年证书属行业广泛可得的认证,未说明与专有交易平台知识的关联。上诉人仅称平台“比其他现有交易系统更灵活”,未实质区分技术,故无法将受益人知识与同行业同类专业人员比较。上诉人未提交所要求的组织架构图,无法比较受益人与组织内其他员工的知识水平,因而不能认定其知识属“特殊”或“高级”。

裁决结果

AAO维持主任认定,驳回上诉:受益人未证明具备专业知识,未证明其海外职位属于专业知识岗位,亦未证明拟任美国职位属于专业知识岗位。因未满足门槛要件,AAO对派驻客户现场是否主要依赖上诉人产品流程专业知识这一附带问题未作单独认定。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认定专业知识要件未满足,不构成对其他L-1B申请的可适用规则,也不涉及L-1A经理高管或EB-1C类别。裁决未讨论受益人的管理或执行能力,亦未讨论雇主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合格组织关系。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重点查看:外国雇主组织架构图是否提交及其内容、12项培训的课程名称课时与结业证明、两所机构2013年证书的具体内容、资料汇编中各手册是否载有受益人姓名与培训信息,以及职责对应表中对专有工具与行业通用技术的区分说明。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是否具备“特殊”知识(公司产品及国际市场应用)

证据:支持信与职责对应表;12项培训清单;两所机构2013年证书;含部署、操作、故障恢复、安装及用户手册的资料汇编;关于平台“更灵活”的陈述

认定理由:资料汇编未载课程名称、课时或受益人姓名,不能证明完成培训;证书属行业广泛可得,未说明与专有平台知识的关联;未实质区分技术,无法与同行业同类人员比较,故未证明知识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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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具备“高级”水平的流程与程序知识

证据:RFE回复称另一员工需两年学习平台、再加一年学习专有技术;称受益人为少数具备该知识者;未提交含同事姓名、职务、职责、学历、薪资的组织架构图

认定理由:判断知识是否“高级”须与组织内他人比较,上诉人未提交所要求的组织架构图,无法比较受益人与同事,未说明其知识如何区别于同事,故未证明知识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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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职位是否属于专业知识岗位

证据:受益人海外职责描述(一线应用支持、故障排除、事件记录与跟进);RFE要求说明培训历史未获充分回应

认定理由:因未先证明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AAO认定无法认定其海外受雇职位属于专业知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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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任职位是否属于专业知识岗位

证据:美国职责说明及职责与专有工具对应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仅列日常运营、事件型运营等常规支持职能,未提及所称“重大项目”

认定理由:因未先证明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AAO认定无法认定拟任美国职位属于专业知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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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无关联客户工作地点是否主要依赖上诉人产品流程的专业知识

证据:主任在拒绝决定中提出的质疑;上诉人关于客户现场派驻的陈述

认定理由:因未满足专业知识门槛要件,AAO明确表示无需对该附带问题作单独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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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回应RFE所要求的组织架构图与培训细节

证据:RFE要求外国雇主组织架构图(姓名、职务、职责、学历、薪资)及培训课程时长、课时、完成日期与结业证明;回复仅提供培训清单与手册汇编

认定理由:上诉人未提交组织架构图,未提供培训课程的具体时长与完成证明,未回应RFE的关键材料要求,依8 C.F.R. § 103.2(b)(14)构成拒绝依据。

原文位置:第 4 页第 8 段、第 5 页第 3 段、第 5 页第 7 段、第 6 页第 3 段

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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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 日期:2017年7月5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从事开发及金融管理金融指数的公司,寻求根据L-1B非移民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在_担任高级系统支持工程师职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B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临时调往美国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非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其受雇于申请人的外国母公司期间所任职位涉及专业知识,以及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审理主任还质疑受益人被派往无关联雇主的工作场所是否需要申请人特有的专业知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作为其斯里兰卡关联公司的雇员,拥有三年“公司特有的专业知识经验”,涉及该公司专有交易平台技术,该技术由该关联公司开发。申请人称,只有常驻斯里兰卡办公室的雇员才拥有将公司专有技术应用于美国客户所需的专业知识,且该知识是受益人在无关联雇主工作场所任职所必需的。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框架

为确立L-1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该法第101(a)(15)(L)条所列标准。具体而言,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担任合格的管理或行政职位,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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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

该法将专业知识定义为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先进水平知识。该法第214(c)(2)(B)条,8 U.S.C. § 1184(c)(2)(B)。我们的法规将专业知识定义为:

[由]个人所拥有的对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先进水平知识或专长……

8 C.F.R. § 214.2(l)(1)(ii)(D)。

以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提交的个人L-1B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已在国外受雇于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至少连续一年;受益人将来到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外国雇主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拟提供的服务;以及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履行的服务的详细描述。8 C.F.R. § 214.2(l)(3)。

II. 专业知识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其是否已在国外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

在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记录缺乏证据表明受益人的国外职位和拟议职位需要以下任一条件:对公司在行业内不常见且不易转移的产品的特殊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先进水平知识或专长。此外,关于受益人的拟议职位,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被派往无关联雇主的工作场所不一定需要申请人特有的专业知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只是少数获得其专有交易平台知识的雇员之一,因为其在负责创建专有自动交易系统的斯里兰卡办公室工作。申请人重述了受益人的工作职责以及执行这些职责所使用的相应流程和工具,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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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申其主张,即转移受益人的知识给另一名雇员大约需要三年时间,因此受益人调往美国为申请人的客户提供服务至关重要。

作为门槛问题,我们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专业知识,那么我们就不能认定其已在国外受雇或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根据该法,受益人如果拥有以下条件即被视为具有专业知识:(1)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具有“特殊”知识;或(2)对公司流程和程序具有“先进”水平知识。该法第214(c)(2)(B)条。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和拟议职位满足法定定义的任一分支来确立资格。

A. 特殊知识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对一项专有产品拥有特殊知识——该产品由位于斯里兰卡的外国关联公司开发。申请人称受益人通过正式课堂培训、在职培训以及在外国关联公司工作的经验相结合获得了该知识。如上所述,申请人还主张将该知识转移给另一名雇员大约需要三年时间。

由于“特殊知识”涉及对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知识,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拥有的知识相对于特定行业内其他类似雇用的工作者而言是独特的或不常见的,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行业内普遍持有的知识或可以轻易从一人传授给另一人的知识不被视为专业知识。

一旦申请人阐明了所主张的专业知识的性质,证据的权重和类型即决定受益人是否实际拥有专业知识。如果申请人至少没有具体阐明其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或流程和程序、所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我们就无法对特定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事实认定。申请人还应描述此类知识在组织内通常如何获得,并解释特定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此类知识。

申请人是交易平台的开发商和金融指数的管理者。在其支持声明中,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将被雇为高级系统支持工程师,并且其将利用对专有交易平台的专业知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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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用于实施专门定制以满足客户需求的定制系统的技术。 申请人进一步陈述,受益人将通过使用“先进的技术、平台、分析和故障排除技能”来支持客户的持续运营,以回应客户的技术、性能、容错和运营问题,并确保“在应用环境中正确执行和监控运营任务和事件”。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将担任“关键职位,该职位高度依赖于广泛的专业知识以及与公司专有技术相关的经验,而这些只能通过先前在关联实体的工作经验获得。”

此外,申请人就受益人在外国实体的工作提供了以下陈述:

[受益人]一直负责与最终用户和工程师合作,在多个环境中提供支持。他一直负责[原文如此]与我们的专有系统用户一起排除和解决复杂的IT问题……[H]他还负责确定改进我们流程的方法。[受益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为最终用户在各种问题上提供准确、及时和一致的技术支持;识别、研究和解决技术问题;记录和监控事件以确保及时解决;并在被要求时告知用户进展情况。[受益人]为各种项目和客户提供实施和支持……

申请人强调了受益人的“一线应用支持角色”,指出他被派驻到客户现场,“以升级、记录、执行解决步骤并跟进[外国实体]和客户运营团队”,并一直“与客户、实施团队和工程团队密切合作以处理客户问题。”

申请人还提供了受益人的教育背景证据,包括2010年从斯里兰卡一所大学获得的信息与通信技术学士学位、2010年之前获得的各种信息、网络和通信技术证书,以及由 颁发的两份证书,表明受益人于2013年具备 系统管理员和认证工程师资格。申请人在其原始提交材料中未提及或记录任何公司特定培训。

审理主任签发了一份补证通知(RFE),其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封信函以及外国雇主的一封信函,描述受益人的专业知识职责,并提供外国实体的组织架构图,反映受益人所在部门成员的姓名、职位、职责、教育水平和薪资。申请人被要求解释受益人的知识如何不同于行业内类似职位的其他人的知识;描述其具有专业知识的的产品、服务、设备或流程;并说明获得该知识所需的最短时间,包括培训以及培训完成后积累的实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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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审理主任还要求申请人记录受益人的培训经历,披露其在外国实体工作期间参加的任何培训课程,包括课程持续时间、每天参加课程的小时数、课程完成日期以及所参加每门课程的完成证书。

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供了一封信函,声称受益人对公司的交易平台以及用于定制该平台以满足客户业务需求的专有工具具有专业知识。申请人以图表形式提交了更详细的描述,其中列出了受益人拟在美国履行的职责以及用于执行所列职责的“专业知识流程/工具/产品”,声称受益人在斯里兰卡公司工作期间获得了公司交易平台的“丰富经验”。

申请人解释称,其需要受益人成功将其专有交易平台与客户的系统实施,并声称受益人完成“深入和实质性的培训、接触和体验[外国实体]的业务实践、流程和专有平台工具及产品”将使其能够使用公司专有工具更有效地满足个别客户的IT需求。尽管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清单,列出其声称受益人在各种“技术流程”、“职能程序”和“操作方法”中完成的12项培训,但未提供所要求的关于培训性质和时长的详细信息,也未提供其完成特定课程的证据。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See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申请人还提供了一份“协议函”,概述了外国实体同意向其指定客户提供的现场支持服务。该协议表明,外国实体签约在三个工作地点各提供两名顾问——共六名顾问——目的是与客户的人员及其数据库管理员合作,协助“[日]常运营”、“[事]件驱动运营”和“[其]他活动”。尽管申请人声称需要受益人帮助“重大系统实施项目”,但该协议未提及任何“重大项目”,并概述了似乎涉及常规支持职能的工作职责。

虽然我们认可申请人提交了详细的工作描述,阐明了受益人在国外工作期间所履行的工作职责以及其在美国实体拟议职位中将持续履行的职责,但我们认为申请人未充分回应补证通知,该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外国雇主的组织架构图,反映受益人所在部门同事的姓名、职位、职责、教育水平和薪资。补证通知还指示申请人区分受益人的知识与全行业使用的知识,说明受益人的知识是否在行业中普遍存在以及是否只能通过在该组织的先前经验来传授,并提供受益人培训经历的解释,包括为获得专业知识所参加的任何课程、参加课程所花费的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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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以及此类课程的完成日期。换言之,审理主任寻求了解受益人究竟是如何获得申请人认为特殊的知识的。未能提交所要求的证据从而妨碍了实质性调查方向的,应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8 C.F.R. § 103.2(b)(14).

如前所述,确定受益人的知识是否“特殊”需要将该知识与在申请人行业内担任可比职位的其他人的知识进行比较。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所拥有的知识相对于组织外的同事而言是值得注意或不寻常的。仅仅声称知识是专有的本身并不能满足法定标准。虽然申请人特定交易平台的培训可能无法提供给申请人公司集团以外的人员以及已获得许可的客户,但申请人仍必须证明该知识本身不同于使用类似技术的软件专业人员普遍知晓的知识,并且不易传授给具有必要交易系统职能和技术知识的另一名专业人员。申请人解释称其平台“比其他当前交易系统更灵活”,但未以其他方式试图区分该技术。因此,我们无法将受益人的知识与在申请人行业内从事类似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的知识进行比较。

我们还考察履行这些职责所需的培训量和经验,以评估所需知识是否不同于行业内普遍拥有的知识,以及是否不易转移给类似雇用的工人。然而,除了申请人反复声称受益人在外国实体的培训和工作经验使其获得了专业知识外,记录中仅包含模糊信息,缺乏持续明确说明获得申请人声称的专业知识所需实际步骤的证据。此外,申请人在其支持信中称受益人拥有“广泛的专业知识”,这是其通过与外国实体专有技术的“深入经验”获得的;然而,在回应补证通知时,申请人将培训添加为受益人在外国和美国雇主处任职的先决条件。

申请人还列出了受益人将用于执行上述工作职责的各种工具、系统和流程,并声称受益人参加了12项专有培训,并“完成了一系列漫长的内部/在职培训课程和在职培训,这些培训极大地促进了他获得并应用对[申请人]流程和程序的先进水平专业知识的能力。”为记录受益人获得专业知识的情况,申请人重新提交了证书以及受益人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证据,并增加了一本冗长的信息手册,该手册由外国实体的应用程序部署和应用程序操作手册、“EOD”和“SOD”及系统故障与恢复程序手册、市场运营工作站指南、发布安装手册、运营脚本配置和使用指南以及各种用户手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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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然而,我们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冗长信息手册(其中包含先前列出的各种工具和程序手册)并未提供受益人完成课堂培训和在职培训的证据,也未证明其接受的任何培训的时长。虽然申请人表示提交信息手册和证书是为了佐证受益人在于外国实体工作的三年期间完成了“众多具体课程”的主张,但信息手册中的任何手册均未指明任何课程名称、列出完成每门课程所需的小时数,或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以表明其完成了申请人先前列出的课程。再次强调,申请人必须以相关、具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See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申请人未能证明获得所主张的专业知识所需的培训和工作经验的时长。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提交了由______签发的两份2013年证书,然而,申请人并未解释这些广泛可获得的认证如何证明其对外国实体专有交易平台的专业知识。事实上,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受益人为获得所主张的交易平台专有知识而需要完成的具体课程的信息很少,申请人也未列出受益人为获得此类知识而接受的具体在职培训。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据称在获得外国实体交易平台所主张专业知识过程中完成的课程清单,但其提供的关于该培训的证据不足。我们无法确定受益人何时或如何获得所主张的专业知识,因此无法认定该知识只能通过大量培训和工作经验才能获得。

总之,虽然受益人可能是公司有价值的员工和一名经验丰富的高级系统支持工程师,但记录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是《移民与国籍法》和法规所定义的“特殊”知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很少,未能将受益人的知识与其他知识区分开来,或证明其知识具有不寻常、值得注意或具有某种特殊品质的特征。由于这些证据缺陷,记录未能证明其拥有特殊知识,也未能证明其曾经或将会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 B. 高级知识

我们还审议了证据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高级知识。由于“高级知识”涉及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了解,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了解或专长相较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员工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高度发展或更为深入,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此类高级知识必须有证据支持,将该知识与他人所拥有的初级或基础知识区分开来。与特殊知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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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并非在整个特定行业中普遍持有,且不能轻易地从一个人传授给另一个人。

在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和外国雇主详细解释受益人据称拥有专业知识的流程和程序,并通过具体说明以下内容来支持该解释:培训一名员工使用特定工具、程序或方法需要多长时间;组织内有多少员工拥有类似知识;以及受益人的培训与提供给其他员工的核心培训有何不同。

在补件通知回复信中,申请人表示,另一名员工需要两年时间才能学会外国实体的专有交易平台,再需要一年时间才能学会该组织的专有技术。申请人表示,拥有受益人同等知识和经验的员工很少,因为“平台技术是在我们位于斯里兰卡的办公室创建和维护的,[受益人]过去三(3)年一直在那里工作。”

判定受益人的知识是否“高级”本质上需要将其知识与其所在申请人组织中的其他人的知识进行比较。在此,申请人反复声称受益人“是少数拥有该专有应用程序同等机构知识或专业知识的[外国实体]员工之一”。审理主任曾要求提供组织架构图,列明受益人同事的姓名和职位名称,并列出其各自的职责、教育背景和薪资。然而,申请人未提供此信息,而该信息对于有效比较和区分受益人与同一组织内的其他人是必要的。尽管受益人的职位描述反映其是一名经验丰富的系统支持工程师,但申请人未具体解释其知识和经验如何使其与公司内的同事区分开来,从而使其知识符合L-1B签证类别的“高级”标准。在没有适当解释或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法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知识相较于组织内其他人是高级的。

由于申请人未有意义地将受益人与其他拥有类似固定收益交易平台知识的员工区分开来,也未充分记录使用该产品所需的培训或经验量,我们必须认定,虽然受益人是一名熟练员工,但这些技能未被证明构成8 C.F.R. § 214.2(l)(1)(ii)(D)和《移民与国籍法》第214(c)(2)(B)条所定义的专业知识。

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也未能证明其曾在国外受雇或将在美国以8 C.F.R. § 214.2(l)(1)(ii)(D)所定义的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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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的门槛要求,我们无需就受益人是否在客户所在地的场外工作将主要依赖申请人产品或流程的专业知识这一相关问题另行作出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其曾在国外受雇于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或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 ID# 94404 (AAO July 5, 2017)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7-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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