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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动议驳回(2023年7月5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第二次复议动议是否表明AAO最近一次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第二次复议动议是否表明AAO最近一次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第二次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该动议是否满足复议的法定与监管要求,未重新认定原I-526申请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重大变更或翻译合规等实体问题;动议被驳回不构成对这些实体问题的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the motion will be dismissed. 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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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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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第五优先投资移民类别提交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投资于一家新商业企业;原审由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首席作出拒绝决定。本次程序为第二次复议动议,AAO仅审查其最近一次驳回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的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526, 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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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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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again before us on a seco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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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首席以四项理由拒绝原申请:未证明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所需资本于新商业企业、未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对申请作出不被允许的重大变更、外文文件英译不符合监管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 of the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denied the petition on four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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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就首席决定中前两项理由驳回了后续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on the first two grounds identified in the Chief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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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AAO随后驳回了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subsequently dismissed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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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案件再次由第二次复议动议提交AAO;本次决定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again before us on a second motion to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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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第二次复议动议是否表明AAO最近一次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复议审查限于审查最近一次决定;8 C.F.R. § 103.5(a)(1)(ii)。须以“正当理由”支持,8 C.F.R. § 103.5(a)(1)(i),并满足正式提交要求,8 C.F.R. § 103.5(a)(4)。仅不同意结论不足,须具体指出误用的法律、法规、先例或约束性政策;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复议动议应获支持,认为AAO先前决定存在错误;其书面论证意见重申此前已审议的事实与问题。

原审意见

原审首席以四项理由拒绝原申请;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原申请的实体资格。

支持本次复议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用以证明AAO最近一次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从而应撤销该决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书面论证意见缺乏有说服力的论证,未指出任何法律或政策误用,仅重述此前已审议的事实与问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引用被误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或约束性政策,也未说明最近一次决定在何处出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s in her current motion merely restate facts and issues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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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上诉决定及驳回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的决定

证明目的
作为本次复议所针对的“最近一次决定”及先前审议背景。
AAO 如何评价
AAO以援引方式并入先前决定,指出相同主张已在上诉决定和此前的动议决定中充分讨论,不再重新裁判原申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AAO的问题是申请人未针对最近一次决定提出法律或政策误用。
核对原文依据
As such, we incorporate our prior decisions by reference, and 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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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审查范围限定为最近一次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而非重新审理原申请。申请人书面论证意见未提出任何关于AAO在先前决定中如何误用法律或政策的具体论证,也未指出任何错误适用。其内容只是重复此前上诉及动议决定已讨论过的事实与问题,故不构成复议所需的正当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ssue before us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prior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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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rief in support of the current motion lacks any cogent argument as to how we misapplied the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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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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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复议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指出AAO最近一次决定误用的法律、法规、先例或约束性政策;仅重复此前事实与主张,按本案标准不足以支持复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annot merely disagree with our conclusions but rather must demonstrate how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是审查最近一次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而非重新审理原I-526申请的实体资格;原审四项拒绝理由中仅前两项经上诉程序处理,不能把本次动议驳回理解为对全部实体问题的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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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on the first two grounds identified in the Chiefs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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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6155519 日期:WLY 5, 2023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该第五优先分类使非公民可获得移民签证,条件是其向一家新的商业企业投入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非公民可投资于与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修订。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基于四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1) 申请人未证明其已向_______________新商业企业(NCE)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所需金额的资本,(2) 申请人未证明投入NCE的资金来源合法,(3) 申请人对申请作出了不允许的实质性变更,以及(4) 记录中外文文件的英文译本不符合监管要求。我们基于审理主任决定中认定的前两项理由驳回了后续上诉。我们随后驳回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该事项现再次因第二次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本办公室的复议权限限定于申请人已就该行动表明“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复议,申请人必须

原文第 2 页

不仅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完整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本办公室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作为初步事项,本办公室注意到,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本办公室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本办公室在因未能陈述有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而驳回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时存在错误,以及本办公室驳回先前复议动议的决定是否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尽管本办公室可能不会逐一论述每一项证据,但本办公室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项证据。

如上所述,为确立对本办公室最新决定进行复议的正当理由,申请人必须既陈述其认为最近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理由,又具体引用申请人认为本办公室在该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或有约束力的政策。因此,要在其复议动议中胜诉,申请人不能仅不同意本办公室的结论,而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在该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概括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尽管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主张,但支持当前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缺乏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说明本办公室在驳回先前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时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申请人未指出本办公室在驳回先前动议的先前决定中对法律或政策的任何错误适用。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重述了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已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这些主张已在本办公室先前驳回上诉的决定中以及本办公室先前驳回先前动议的决定中详细讨论。因此,本办公室以引用方式纳入先前的决定,且本办公室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本办公室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7-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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