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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加油站门店经理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4年7月5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可携性资格是否阻止撤销批准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可携性资格是否阻止撤销批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未实质审理工资支付能力、最低经验要求或工作意图等实体资格问题,因受益人在复议动议中提出的这些主张超出审查范围而不予考虑;先前上诉中保留的工作意图认定仍未实体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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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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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d decision on the Director's finding that the company did not establish the Beneficiary's intent to work in the offere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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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便利店/加油站的经营者,拟以EB-3“技术工人”类别为受益人申请I-140职业移民,职位为店铺经理;该职位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此前申请曾获批准,后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受益人两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被驳回,上诉亦被驳回;本次为受益人再次提出的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he operator of a convenience store/gas station, sought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store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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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initially granting the filing,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petition's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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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最初批准了该I-140申请,随后撤销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initially granting the filing,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petition's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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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受益人提出两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主任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dismissed the Beneficiary's two following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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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AAO驳回受益人的上诉,维持主任关于申请提交时申请人未证明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以及受益人未满足职位最低经验要求的结论;对主任关于受益人无意图从事该职位工作的认定保留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ffirmed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s that, at the time of the petition's fil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demonstrated its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or the Beneficiary's satisfaction ofthe job's minimum experienc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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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served decision on the Director's finding that the company did not establish the Beneficiary's intent to work in the offere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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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上诉裁决后,AAO驳回受益人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重开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复议动议未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或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deciding the appeal, we dismissed the Beneficiary's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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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案件因受益人再次提出的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回到AAO;AAO认定重开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复议动议未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或资格,决定驳回两项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returns to us on the Beneficiary's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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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me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does not establish our prior mis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or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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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必须驳回,8 C.F.R. § 103.5(a)(4)。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通过重开动议请求重新审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此前已提交材料的副本

证明目的
作为重开动议的书面证据支持重新审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动议仅含此前已提交材料的副本,未陈述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监管要求的新事实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motion to reopen contains copies of previously submitted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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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重开动议仅包含此前已提交材料的副本,未陈述将在重开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因此不符合8 C.F.R. § 103.5(a)(2)的要求,依8 C.F.R. § 103.5(a)(4)必须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motion to reopen contains copies of previously submitted materials. The motion does not "state the new facts to be provided in the reopened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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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基于决定时记录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或“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主张其与申请人已证明公司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受益人满足最低经验要求以及其有意为申请人从事该工作。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关于公司支付工资能力、受益人最低经验要求及工作意图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先前决定在事实与资格认定上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主张针对的是先前决定未处理的实体问题,超出本次动议审查范围,未予实质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张超出8 C.F.R. § 103.5(a)(1)(i)、(ii)限定的审查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Beneficiary contends that he and 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his possession of the minimum experience requirements; and his intent to work for the Petitioner in the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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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先前决定并未处理这些实体主张;先前决定驳回重开动议是因为缺乏新证据或事实,驳回复议动议是因为法律或政策不要求遵从先前批准。受益人的主张超出动议审查范围,不能考虑。因此复议动议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也未证明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ur prior decision, however, did not address these 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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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Beneficiary's arguments exceed the scope of our review, we cannot consider the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Beneficiary's motion to reconsider does not demonstrate our prior mis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or establish hi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可携性资格是否阻止撤销批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INA第204(j)条规定,调整身份申请未裁决至少180天的受益人,若更换至相同或类似职业类别的新工作,其申请“应保持有效”;但仅“就新工作”保持有效,且须自始有效。Herrera v. USCIS, 571 F.3d 881, 887 (9th Cir. 2009);Matter of Al Wazzan, 25 I&N Dec. 359, 367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主张其可携性资格阻止撤销该申请批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受益人可携性资格及请求可携的事实

证明目的
证明撤销批准应被阻止。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受益人可参与撤销程序,但认定可携性不阻止撤销,因申请已被认定自始无效。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可携性条款仅就新工作保持有效,不能使自始无效的申请保持有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may participate in these revocation proceedings because he qualified to "port" to another job under section 204(j) of th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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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vision does not state "that the petition shall forevermore remain valid. More to the point, in order for a petition to 'remain' valid, it must have been valid from the st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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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受益人可参与撤销程序,但指出可携性条款仅使申请“就新工作”保持有效,且申请须自始有效;AAO回顾其先前上诉裁决维持撤销批准,并据此认为该申请自始无效,故不能依可携性条款“保持”有效。Herrera虽不具约束力,但与Al Wazzan一致且具说服力。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filing remains valid only "with respect to a new job."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By affirming the revocation of the petition's approval, we found the Petitioner's filing invalid from the st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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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ry to the Beneficiary's contention, the petition cannot "remain" valid under the portability prov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开动议所附材料是否仅为此前已提交材料的副本,以及动议是否载明将在重开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以对应8 C.F.R. § 103.5(a)(2)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motion to reopen contains copies of previously submitted materia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的主张是否针对“先前决定”或“程序中最新决定”,而非针对先前决定未处理的实体问题,以对应8 C.F.R. § 103.5(a)(1)(i)、(ii)的范围限制。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Beneficiary's arguments exceed the scope of our review, we cannot consider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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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可携性主张与先前上诉维持撤销批准之间的关系;AAO以申请自始无效为由认定可携性不阻止撤销,此点与Herrera及Al Wazzan的引用相关。
    核对原文依据
    By affirming the revocation of the petition's approval, we found the Petitioner's filing invalid from the st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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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1763405 日期:2024年7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便利店/加油站的经营者,寻求雇用受益人为商店经理。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职业移民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并驳回了受益人随后提出的两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1 在驳回受益人的上诉时,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结论,即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作的承诺工资,或受益人满足该工作的最低经验要求。见 In Re: 11198696(AAO 2022年7月12日)。我们对审理主任关于该公司未证明受益人有意图从事所提供工作的认定保留决定。同上。

在对上诉作出裁决后,我们驳回了受益人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见 In Re: 29060642(AAO 2023年12月7日)。我们认定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我们认定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或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同上。

本事项因受益人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返回我们处。其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经审查,我们认定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我们还认定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或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1 受益人可参与这些撤销程序,因为其符合根据该法第204(j)条,8 U.S.C. § 1154(j),将申请“携带”至另一工作的资格,并适当请求携带。见 Matter of V-S-G-Inc.,已采纳决定 2017-06,*14(AAO 2017年11月11日)。

原文第 2 页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基于裁决时的记录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或“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受益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包含先前提交材料的副本。该动议未“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8 C.F.R. § 103.5(a)(2)。我们必须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8 C.F.R. § 103.5(a)(4)。因此,我们必须驳回受益人的重新开案动议。

B. 复议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受益人主张其和申请人已证明:该公司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作的承诺工资;其具备最低经验要求;以及其有意为申请人从事该工作。然而,我们先前的决定并未处理这些论点。相反,我们先前的决定因缺乏新证据或事实而驳回了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见 8 C.F.R. § 103.5(a)(2)。我们先前的决定驳回了先前的复议动议,因为与受益人的主张相反,法律和政策均未要求我们遵从该申请先前的批准。由于受益人的论点超出我们的审查范围,我们无法予以考虑。见 8 C.F.R. § 103.5(a)(1)(i)、(ii)(将我们对动议的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或“程序中的最新决定”)。

此外,该动议关于受益人符合携带资格即禁止撤销该申请的主张不能说服我们。根据携带条款,对于调整身份申请已至少180天未获裁决的非公民,其申请“如果该个人更换工作或雇主,且新工作与提交申请所针对的工作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则该申请就新工作应继续有效”。该法第204(j)条。该条款规定,符合携带资格受益人的申请“应继续有效”。但该提交仅“就新工作”继续有效。同上。该条款并未规定“该申请应永远继续有效。更确切地说,申请要‘继续’有效,其必须从一开始就有效。”Herrera v. USCIS,571 F.3d 881, 887(第九巡回法院 2009年);另见 Matter of Al Wazzan,25 I&N Dec. 359, 367(AAO 2010)(认定,为携带目的而“有效”,申请必须是为“有权”获得所请求分类的非公民提交的)。

受益人的居住地不在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因此,Herrera 判决在本事项中对我们不具有约束力。尽管如此,我们认定该判决具有说服力,并与我们在 Al Wazzan 中的先例决定一致。通过维持撤销该申请的批准,我们认定申请人的提交从一开始即无效。因此,

原文第 3 页

与受益人的主张相反,该申请不能根据携带条款“继续”有效。因此,受益人符合携带资格并不禁止撤销该提交。

基于上述理由,受益人的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先前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或确立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三、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复议动议未确立我们先前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或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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