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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1763405 日期:2024年7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便利店/加油站的经营者,寻求雇用受益人为商店经理。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职业移民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并驳回了受益人随后提出的两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1 在驳回受益人的上诉时,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结论,即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作的承诺工资,或受益人满足该工作的最低经验要求。见 In Re: 11198696(AAO 2022年7月12日)。我们对审理主任关于该公司未证明受益人有意图从事所提供工作的认定保留决定。同上。
在对上诉作出裁决后,我们驳回了受益人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见 In Re: 29060642(AAO 2023年12月7日)。我们认定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我们认定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或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同上。
本事项因受益人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返回我们处。其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经审查,我们认定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我们还认定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或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1 受益人可参与这些撤销程序,因为其符合根据该法第204(j)条,8 U.S.C. § 1154(j),将申请“携带”至另一工作的资格,并适当请求携带。见 Matter of V-S-G-Inc.,已采纳决定 2017-06,*14(AAO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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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基于裁决时的记录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或“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受益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包含先前提交材料的副本。该动议未“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8 C.F.R. § 103.5(a)(2)。我们必须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8 C.F.R. § 103.5(a)(4)。因此,我们必须驳回受益人的重新开案动议。
B. 复议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受益人主张其和申请人已证明:该公司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作的承诺工资;其具备最低经验要求;以及其有意为申请人从事该工作。然而,我们先前的决定并未处理这些论点。相反,我们先前的决定因缺乏新证据或事实而驳回了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见 8 C.F.R. § 103.5(a)(2)。我们先前的决定驳回了先前的复议动议,因为与受益人的主张相反,法律和政策均未要求我们遵从该申请先前的批准。由于受益人的论点超出我们的审查范围,我们无法予以考虑。见 8 C.F.R. § 103.5(a)(1)(i)、(ii)(将我们对动议的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或“程序中的最新决定”)。
此外,该动议关于受益人符合携带资格即禁止撤销该申请的主张不能说服我们。根据携带条款,对于调整身份申请已至少180天未获裁决的非公民,其申请“如果该个人更换工作或雇主,且新工作与提交申请所针对的工作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则该申请就新工作应继续有效”。该法第204(j)条。该条款规定,符合携带资格受益人的申请“应继续有效”。但该提交仅“就新工作”继续有效。同上。该条款并未规定“该申请应永远继续有效。更确切地说,申请要‘继续’有效,其必须从一开始就有效。”Herrera v. USCIS,571 F.3d 881, 887(第九巡回法院 2009年);另见 Matter of Al Wazzan,25 I&N Dec. 359, 367(AAO 2010)(认定,为携带目的而“有效”,申请必须是为“有权”获得所请求分类的非公民提交的)。
受益人的居住地不在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因此,Herrera 判决在本事项中对我们不具有约束力。尽管如此,我们认定该判决具有说服力,并与我们在 Al Wazzan 中的先例决定一致。通过维持撤销该申请的批准,我们认定申请人的提交从一开始即无效。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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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益人的主张相反,该申请不能根据携带条款“继续”有效。因此,受益人符合携带资格并不禁止撤销该提交。
基于上述理由,受益人的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先前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或确立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三、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复议动议未确立我们先前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或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