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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公室销售总监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4年7月5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受雇至少一年、境外受雇是否属于经理或高管能力、新办公室能否在批准后一年内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不成立 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受雇至少一年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受益人是否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于美国境外全职受雇至少一年;因申请人未满足该要求,上诉被驳回。境外受雇是否属于经理或高管能力、新办公室能否在批准后一年内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这两项问题被明确保留,未作实质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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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is issue determines the outcom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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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最初被描述为批发商,后被称为新奇礼品和纪念品零售商,寻求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类别将其受益人临时调任至美国新办公室担任销售总监。受益人被主张自2021年1月起为申请人的外国母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并主张其最近一次于2022年6月1日以B-1商务访客身份入境美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described as a wholesaler but later as a retailer of novelty gifts and souvenirs,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sales director of its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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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laimed that the Beneficiary began working as the sales director for the Petitioner's foreign parent company in Januar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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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had last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on June 1, 2022, as a B-1 nonimmigrant visitor fo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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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23年6月提交I-129表格申请,主张受益人自2021年1月起为外国母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并主张受益人最近一次于2022年6月1日以B-1身份入境美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the Form I-129 petition in June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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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发出补件通知,指出申请人未提交受益人境外就业的独立、客观文件证据,并援引政府记录称受益人于2014年4月1日以B-1身份最后入境美国后未离境、其B-1身份于2014年9月20日到期,且记录未显示受益人在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1日期间身处境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stat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submitted "independent, objective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employment"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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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ur records show the beneficiary last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with B 1 status on April 1, 2014 and has not depar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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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回应

    申请人回应称受益人2014年入境后已及时离境并继续为外国公司工作,于2022年6月1日持B-2签证返回美国,但未说明受益人据称离境的时间;申请人提交了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外国雇主据称的工资单文件,列明受益人为销售总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did leave the U.S. timely ... and continued working for the foreign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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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pecify when the Beneficiary purportedly left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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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copies of the foreign employer's purported payroll documents, dated between January 2021 and January 2022, naming the Beneficiary as the sales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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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反驳政府记录显示的受益人自2014年4月1日起一直实际身处美国,并指出记录未显示受益人如何为其主张的2022年6月1日入境取得新签证;主任承认2021年工资单记录,但认为这些记录不能证明受益人当时实际身处美国境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d not submitted evidence "to refute [government] records showing the beneficiary has been physically pres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since April 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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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how [the Beneficiary purportedly] obtained a new visa for his claimed arrival on June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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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se records do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physically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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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主任未提供支持受益人旅行历史的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the Director "has not presented any supporting documents to support the travel history for this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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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在美国境外全职受雇于合格组织,并保留对经理或高管能力及新办公室能否支持该职位的问题不予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its burden of proof to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full-time for at least one year during the three years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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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受雇至少一年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在涉及新办公室的L-1A申请中,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在美国境外为合格组织全职工作。8 C.F.R. § 214.2(l)(3)(iii)和(v)(B)。举证责任在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自2021年1月起为外国母公司担任销售总监,2014年入境美国后已及时离境并继续为外国公司工作,于2022年6月1日持B-2签证返回美国。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境外受雇,指出政府记录显示受益人自2014年4月1日入境后未离境、B-1身份于2014年9月20日到期,记录未显示受益人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1日期间身处境外,也未显示受益人如何取得2022年入境所需的新签证;2021年工资单不能证明受益人当时身处境外。

外国雇主据称的工资单文件(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列明受益人为销售总监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自2021年1月起在境外为外国母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并领取薪资。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承认这些记录,但认为不能证明受益人当时实际身处美国境外;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仅凭薪资支付不足以证明境外受雇,因为受益人可能在美国境内收到这些款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工资单未与受益人实际身处境外的证据相印证,且申请人未提交可佐证2021年薪资支付的财务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copies of the foreign employer's purported payroll documents, dated between January 2021 and January 2022, naming the Beneficiary as the sales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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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assertion that salary payments alone are not sufficient evidence of employment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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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雇主银行对账单(申请人称涵盖2020年5月至2023年3月的交易)

证明目的
佐证2021年向受益人支付的薪资,从而支持境外受雇主张。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对账单中最早列出的交易为2022年4月,晚于最后一笔据称支付给受益人的薪资数月,无法佐证2021年的薪资支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银行对账单时间范围与据称的2021年薪资支付不重合,缺乏可佐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arliest listed transaction is from April 2022, several months after the last claimed salary payment to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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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印度护照的部分复印件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国际旅行及2022年入境美国的签证情况。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该部分复印件不包含2022年有效的美国签证,也不包含可记录受益人国际旅行的出入境印章页。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2022年有效美国签证及出入境印章页,无法记录所主张的旅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artial copy does not include any U.S. visa that was valid in 2022 or any pages with entry and exit stamps that would document the Beneficiary's international tra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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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29表格中受益人最近一次入境美国的I-94号码栏

证明目的
提供受益人最近一次入境美国的记录信息。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将该栏留空且未作解释。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I-94号码,缺少可核实的最近入境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left that line of the petition form blank without expla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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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旅行和签证记录(显示受益人2014年4月1日以B-1身份入境后未离境、B-1身份于2014年9月20日到期)

证明目的
用于质疑受益人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1日期间身处境外的主张。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确认这些政府记录佐证了主任的断言;主任通过补件通知告知申请人该不利信息并给予回应机会,符合8 C.F.R. § 103.2(b)(16)(i)的程序要求。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反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受益人在2014年4月入境后离境、取得B-2签证并于2022年6月重新入境。
核对原文依据
government travel records corroborate the Director's asser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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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followed this procedure, issuing an RFE to advise the Petitioner of the derogatory information and then considering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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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主任的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受益人在2014年4月入境后离境、此后取得B-2签证并于2022年6月重新入境,而这些行为本应产生政府记录。工资单仅能证明款项支付,不能证明受益人身处境外,且申请人未提交可佐证2021年工资支付的财务文件。因此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申请前三年内于美国境外全职受雇至少一年。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the claimed foreign employer employed the Beneficiary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for at least one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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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y evidence to show that the Beneficiary left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his April 2014 entry; obtained a B-2 nonimmigrant visa after that date; and re-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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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ary payments alone are not sufficient evidence of employment abroad, because the Beneficiary could have received those payments while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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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受雇是否属于经理或高管能力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受益人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能力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8 C.F.R. § 214.2(l)(3)(iii)和(v)(B)。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境外职位为销售总监,属于经理或高管能力。

原审意见

主任在原审中认定受益人据称的境外受雇不属于经理或高管能力。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境外受雇至少一年,该问题已足以决定上诉结果,因此依据INS v. Bagamasbad和Matter of L-A-C-,保留对境外受雇是否属于经理或高管能力的问题不予审理,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whether the claimed employment abroad qualifies as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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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公室能否在批准后一年内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在批准后一年内能够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8 C.F.R. § 214.2(l)(3)(v)。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新办公室将支持受益人的经理或高管职位。

原审意见

主任在原审中认定申请人的新办公室在批准后一年内不会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因境外受雇问题已决定上诉结果,保留对该新办公室问题不予审理,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whether the claimed employment abroad qualifies as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and whether the new office would support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position within one year after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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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政府旅行和签证记录所载的具体日期(2014年4月1日入境、2014年9月20日B-1身份到期)与申请人主张的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1日境外期间是否矛盾,并核对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离境、取得B-2签证及2022年6月重新入境的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cords show the beneficiary last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with B 1 status on April 1, 2014 and has not depar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y evidence to show that the Beneficiary left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his April 2014 ent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工资单所列期间(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与银行对账单最早交易日期(2022年4月)之间的时间差,以理解为何银行对账单未能佐证2021年薪资支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arliest listed transaction is from April 2022, several months after the last claimed salary payment to the Benefici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护照部分复印件是否包含2022年有效美国签证及出入境印章页,以及I-129表格I-94号码栏是否留空;这些是本案认定境外受雇证据不足的具体材料缺口,不推测补充何种材料即可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artial copy does not include any U.S. visa that was valid in 2022 or any pages with entry and exit stamp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主任在拒绝通知中首次列入的额外不利信息未被行政上诉办公室考虑,因为申请人此前未获通知;阅读时应注意该部分不构成本次认定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ncluded additional derogatory information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denial notice, which we have not considered here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d not received prior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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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825207 日期:2024年7月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最初被描述为批发商,后被称为新奇礼品和纪念品的零售商,寻求根据针对公司内部调职人员的 L-1A 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销售总监。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 受益人在国外受雇;(2) 受益人声称的国外受雇属于管理或高管性质;以及 (3) 申请人的新办公室将在新办公室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高管职位。此事现根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在符合条件的组织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见 8 C.F.R. § 214.2(l)(3)(iii) 和 (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高管职位。一般见 8 C.F.R. § 214.2(l)(3)(v)。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按要求在国外受雇。基于下文所述理由,本办公室同意该认定。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于2023年6月提交了表格 I-129 申请。申请人声称受益人于2021年1月开始担任申请人外国母公司的销售总监。申请人还声称受益人最近一次进入美国是在2022年6月1日,以 B-1 非移民商务访客身份入境。

审理主任签发了证据请求(RFE),指出申请人未提交“受益人受雇于美国境外的独立、客观的文件证据”。审理主任还指出:

此外,我们的记录显示受益人最近一次以 B-1 身份于2014年4月1日进入美国,且此后未离境。我们的记录还显示受益人的 B-1 身份于2014年9月20日到期。您的申请表明受益人自2021年1月起在国外工作……并于2022年6月1日最近一次抵达美国。然而,记录未显示受益人在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1日期间在国外。

作为回应,申请人称,在受益人2014年4月入境美国后,“受益人确实及时离开了美国……并继续为外国公司工作……受益人于2022年6月1日持 B-2 签证返回美国。”申请人未说明受益人据称何时离开美国。申请人提交了外国雇主据称的工资单文件副本,日期为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其中将受益人列为销售总监。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指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反驳[政府]记录显示受益人自2014年4月1日起一直实际居住在美国”。审理主任还指出,“记录未显示[受益人据称]如何为其声称的2022年6月1日抵达获得新签证”。审理主任认可了据称日期为2021年的工资单记录,但审理主任指出,这些记录不能证明受益人当时“实际在美国境外”。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审理主任“未提供任何支持文件来支持该受益人的旅行记录”。虽然审理主任未指明查询受益人旅行记录所依据的具体记录系统,但审理主任确实提供了具体日期和其他信息,且政府旅行记录佐证了审理主任的断言。

这些政府旅行和签证记录来源于审理记录之外。当此类信息将被用于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时,法规要求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并给予申请人提出反驳的机会。见 8 C.F.R. § 103.2(b)(16)(i)。审理主任遵循了这一程序,签发 RFE 告知申请人不利信息,然后考虑了申请人的回应。1

举证责任仍在于申请人,须提交证据以确立资格。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受益人在2014年4月入境后离开了美国;在该日期之后获得了 B-2 非移民签证;并于2022年6月重新进入美国。

1 审理主任在否决通知中首次列入了额外的不利信息,本办公室在此未予考虑,因为申请人此前未收到通知。

原文第 3 页

在2022年6月。上述每一项活动都会产生政府记录,而审理主任已适当告知申请人,这些声称事件所预期的记录并不存在。

其中一项记录应为表格 I-94 入境/离境记录。表格 I-129 申请指示申请人提供受益人最近一次进入美国的 I-94 号码,但申请人未作解释地将申请表该行留空。申请人还提交了受益人印度护照的部分副本,但该部分副本不包含任何2022年有效的美国签证,也不包含任何载有出入境印章、可记录受益人国际旅行的页面。

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断言,即仅凭工资支付不足以证明国外受雇,因为受益人可能在美国境内收到这些款项。即便如此,申请人也未提交可佐证2021年声称工资支付的财务文件。申请人称其初次提交材料包括外国雇主的银行对账单,显示“2020年5月至2023年3月的交易”,但所列最早交易为2022年4月,即向受益人支付的最后一笔声称工资数月之后。未经佐证的声称工资支付清单不能胜过表明受益人在2014年入境后从未离开美国的政府记录。

基于上述理由,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所称外国雇主在美国境外雇用受益人至少一年。因此,申请人未满足该资格要求。

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在美国境外全职受雇。由于该问题决定了申请人上诉的结果,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所称国外受雇是否属于管理或高管性质、以及新办公室是否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高管职位的上诉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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