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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785420 日期:2024年7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政治学家,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记录显示,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是作为政策分析师和研究员提供咨询服务。申请人还寻求成立一家公司,在那里提供与中亚地区相关的翻译以及移民和公民身份咨询服务。在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解释了为何不考虑申请人发生重大变更的拟从事事业,即经营翻译和移民咨询业务。我们还说明了申请人为何未能证明其最初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为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主张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关于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申请人而是重申其先前的提交材料,补充了关于其拟从事事业的细节,并解释了他为何认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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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但申请人未能确立与我们上诉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从而不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程序。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解释我们如何错误地驳回了其上诉。申请人仅讨论其拟从事事业,而未针对我们最新决定中的具体认定作出回应。申请人也未解释我们的上诉决定如何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根据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我们的决定如何是错误的。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在动议中提供新的证据或事实以克服我们上诉决定中所述的驳回理由。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