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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 日期:2017年7月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教堂,寻求以技术工人分类雇用受益人。 《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条,8 U.S.C. § 203(b)(3)(A)。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由 . . 提交的上诉,该 . . 随后提交了六份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最后一份重新开案动议,结论是该 . . 未能证明其为受影响一方,因此缺乏提交该动议的资格。现有一份新的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lS,也将被驳回。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拟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P.R. § 103.5(a)(2)。新事实是指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包括随原始申请提供的事实。重申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P.R.§ 103.5(a)(4)。
本动议再次由 提交,其主张作为申请人的权益继受人享有移民福利资格。为支持其动议, 提供了两份此前已提交的宣誓书以及 的公司章程。我们对记录的审查发现, 重复了其在上诉及先前动议中提出的论点,这些论点已在我们驳回上诉和否决先前动议时得到充分处理。记录未证明 是申请人的权益继受人,且 未提供新事实以推翻这一认定。因此,该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 ID# [656943] (AAO July 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