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L072020_04D7101

总裁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20年7月7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受益人是否将从事高管职责、组织合理需要与人员规模、雇用是否具有临时性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受益人是否将从事高管职责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自称经营国际贸易组织,请求继续以L-1A身份雇用受益人担任总裁。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延期申请下受益人将从事管理或高管职责,也未证明雇用具有临时性。此前AAO未处理第二项理由,仅以未证明高管职责为由驳回上诉。本次为对AAO决定的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初次由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理由为管理/高管职责与临时性均未证明。上诉人上诉后,AAO未讨论临时性,仅以未证明高管职责为由驳回上诉。随后上诉人提出复议动议,本次AAO仅审查该复议动议是否满足受理要求,不重新审理原申请实体资格。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AAO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决定时记录证据该决定错误,并须援引相关先例或已采纳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USCIS/DHS政策声明。实体上,L-1A要求受益人职位“主要”由管理或高管职责构成,且雇主有足够人员使受益人免于操作性、行政性事务;组织合理需要须在整体目的与发展阶段下考量,但不取代该举证责任。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上诉人在申请时及回应主任补件要求时提交的受益人职位描述。AAO认定这些描述缺乏“有意义的实质内容”,未界定受益人在各项业务活动中的实际任务。复议动议中,上诉人主张AAO仅以人员规模为决定性因素,但未回应或承认职位描述的关键证据缺陷。

AAO 认定

AAO认定其原决定虽从人员规模开始分析,但并非仅依赖该因素,而是综合评估了职位描述与业务范围内的职责。AAO称已依整体证据分析考量组织合理需要,但该需要不能取代“主要”从事管理或高管职责的法定举证责任。上诉人关于AAO未考虑合理需要、仅依赖人员规模与薪资的主张与记录不符。

裁决结果

复议动议被驳回(dismissed)。AAO认定该动议不满足复议要求,未重新审查或批准原L-1A申请;原上诉驳回结论维持。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的程序与论证要求,不确立对其他申请有约束力的规则。AAO未讨论原拒绝中的临时性理由,也未重新认定受益人是否符合L-1A实体资格;不得据此推断其他L-1A申请的成功率。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应包括:初次拒绝通知与补件要求、上诉时提交的职位描述、复议动议及其援引的法律或政策依据、AAO原上诉决定。重点核对职位描述是否具体列明受益人的实际任务,以及动议是否针对原决定所依据的证据缺陷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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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证据:复议动议主张AAO仅以人员规模为决定性因素,未回应职位描述缺乏实质内容的认定;未援引可证明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依据。

认定理由:AAO指出原决定综合评估了职位描述与业务职责,并非仅依赖人员规模;上诉人未回应关键证据缺陷,故动议不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1 段、第 2 页第 1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4 段

受益人是否将从事高管职责

证据:申请时及补件时提交的职位描述;AAO认定其缺乏“有意义的实质内容”,未界定实际任务。

认定理由:AAO在原上诉中已认定职位描述不足以证明受益人主要从事高管职责;复议动议未补充或回应这一缺陷,故本次未改变该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11 段、第 2 页第 1 段、第 2 页第 3 段

组织合理需要与人员规模

证据:上诉人关于人员规模与薪资的主张;AAO对职位描述与业务范围的整体评估。

认定理由:AAO称已依整体证据考量组织合理需要,但该需要不取代“主要”从事管理或高管职责的举证责任;人员规模并非唯一决定性因素。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11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

雇用是否具有临时性

证据:主任拒绝时曾以未证明临时性为由;AAO原上诉决定未讨论该理由。

认定理由:AAO明确表示未处理第二项理由,本次复议亦未重新认定临时性,故该要素保留未决。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8854326 日期:WL Y 7, 2020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声称作为国际贸易组织运营,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分类继续受益人的临时雇佣,担任总裁。该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受雇的跨国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将在延期申请下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且该雇佣将是临时的。我们拒绝处理第二项理由,并基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以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的认定,驳回了上诉。

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经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动议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动议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或已采纳的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或国土安全部的政策声明支持。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为支持本动议,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错误地将其人员规模作为“决定性因素”,而未按该法第 101(a)(44)(C) 条的要求考虑申请人的合理需要。我们不同意,并指出本办公室对受益人职位描述的全面评估,该描述由申请人先后为支持申请及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要求而提供。即,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供

原文第 2 页

的信息缺乏“有意义的实质内容”,且未界定“受益人在其各项业务活动范围内将实际执行的任务”。因此,尽管本办公室以讨论申请人的人员配置开始分析,但我们的决定并非仅依赖该因素。如前所述,我们指出并详述了受益人职位描述的缺陷。然而,申请人在本动议中未处理或承认这些关键证据缺陷。

此外,该法第 101(a)(44)(C) 条要求我们“根据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整体目的和发展阶段,考虑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合理需要”。尽管我们长期将该法解释为禁止歧视小型或中型企业,但我们也一贯将该法解释为要求申请人证明受益人的职位“主要”由管理或高管职责组成,且其拥有足够人员以使受益人免于执行运营和行政任务。因此,尽管申请人的合理需要已被考虑,但这些需要并不取代其证明受益人将按该法要求“主要”受雇于管理或高管身份的举证责任。Brazil Quality Stones v. Chertoff, 531 F.3d 1063, 1070 n.10 (9th Cir. 2008)。

总之,本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了全案证据分析,其中我们不仅考虑了申请人的人员配置,还考虑了受益人在申请人运营范围内的岗位职责。申请人关于本办公室未考虑其合理需要且仅依赖其员工规模和薪资的主张,缺乏记录支持。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定申请人的动议不值得复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07-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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