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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574545 日期:WL. 7, 2023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高级软件开发人员,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此 EB-2 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以及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拟议事业在国家重要性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该分析框架载于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我们认定其已满足 Dhanasar 第二项要件的要求,但由于其未能证明在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下的资格,进一步分析其在 Dhanasar 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将无实际意义。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不影响其所得结论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现本事项再次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要求复议我们最近一次决定。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驳回其上诉存在错误。其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及此前已提交证据的副本。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案卷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此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在此,此前的决定是我们 2022 年 12 月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为简洁起见,我们纳入此前对案卷的分析。1 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1 本事项中我们的上诉决定编号为 ID# 23659641(AAO 2022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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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此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据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该案确立了由三部分组成的检验标准,寻求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个人在美国拟议事业的详细信息,并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首先在动议中主张,我们“在评估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时使用了错误且更严格的标准”。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同标准外,“优势证据”是管辖移民福利申请的证明标准。2 因此,“优势证据”是管辖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证明标准。3 虽然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其已提供足以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证据,但其并未进一步解释或指出我们在驳回上诉时适用了优势证据以外的任何具体证明标准。
申请人还在动议中请求我们对整个案卷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但我们拒绝这样做。复议动议针对的是我们最近一次决定。换言之,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但仅限于其与我们此前驳回申请人上诉相关。我们不能考虑对先前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对程序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因此,我们不处理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决定中错误的主张,因为提交至本办公室的文件并未使申请人有权获得对申请否决的复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未“充分审查”为证明其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而提交的证据,包括其个人陈述、公司商业计划书、推荐信和意见书。我们不同意。
在我们此前的决定中,我们讨论了本案的程序历史,指出申请人提交了初始证据,随后针对审理主任在否决申请前发出的两份后续通知补充了案卷。我们注意到,审理主任在每份通知中均指出申请人未就国家重要性提交充分证据。我们还解释称,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对证据的讨论考虑了整个案卷,包括申请人对这两份通知的回复。
我们在此前的决定中具体详细讨论了申请人的个人陈述,讨论了申请人意图通过其自己的公司向美国企业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描述其已向三个不同客户提供的服务,以及其开发和向客户营销软件解决方案的预期计划。我们还注意到申请人客户提供的信件,这些信件表明其软件开发工作
2 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 (AAO 2010);另参见 Matter of Martinez, 21 I&N Dec. 1035, 1036 (BIA 1997);Matter of Soo Hoo, 11 I&N Dec. 151, 152 (BIA 1965)。 3 参见 USCIS 政策手册,E.4(B),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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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业务很重要。我们认定申请人的陈述及其客户的信件总体上未能显示达到与国家重要性相称水平的更广泛利益。
我们还认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这些材料提供了有关申请人行业和工作领域的一般信息,但并未具体涉及其拟议事业,并强调虽然这些证据提供了有关技术创新和 STEM 教育中美国竞争力等主题的信息,但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具体细节说明其拟议事业如何在这些领域具有国家重要性,而非更有限的影响,例如对其公司个别客户的利益。
申请人还在动议中提及此前提交的意见书,主张这些意见书“支持了其事业的经济影响”。但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回应我们在此前决定中就这些信件在确定其事业国家重要性方面的证明价值所表达的关切。在我们的决定中,我们经审查这些信件认定,作者主要描述了申请人打算工作的行业,而未确立申请人的工作特别是如何具有国家重要性。我们举例指出,第三封也是最近的一封信件包含有关 IT、小企业、灌溉以及 COVID-19 疫情影响的通用信息(该疫情发生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因此未纳入最初描述的拟议事业)。我们认定此类一般性主张不能确立申请人具体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我们维持此前的认定,即这些意见书不足以作为确立申请人事业国家重要性的有说服力的证据。作为裁量事项,我们可以将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用作参考。Matter of Caron Int'l, Inc., 19 I&N Dec. 791, 795 (Comm'r 1988)。但是,如果意见与案卷中的其他信息不一致或在任何方面存疑,我们将拒绝该意见或给予其较低权重。同上。为简洁起见,我们不在动议中处理作者分析中的其他缺陷。
在动议中,申请人还提及其公司的商业计划书,主张该计划书除其他事项外“确认[其公司]将创造直接和间接就业”。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此前的决定中具体处理了商业计划书中提出的就业创造预测。我们认定申请人关于其公司将在运营前五年内拥有十名员工的预测在 Dhanasar 国家重要性框架内不具有经济显著性。我们还发现申请人商业计划书中间接就业创造估计存在数学错误和模糊数据,我们已详细描述。在动议中,申请人未认可我们的关切,也未试图通过指向真相所在的独立、客观证据来解决案卷中的不一致和模糊之处。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在此,申请人未充分回应我方先前决定中的具体不利认定和结论,也未证明这些认定和结论存在错误;相反,他主要依赖含糊而笼统的主张,称我方忽视了证据或采用了错误的证明标准。他还要求我方对全部记录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并作出新的决定。申请人不能通过泛泛地不同意我方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方在法律或政策上如何出错。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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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同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泛泛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方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驳回。
申请人未证明我方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证明该决定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