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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咨询公司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6年7月7日)

类别 EB-2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申请人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2024年)、申请人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2025年)
不成立 申请人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2024年)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申请的决定。本次上诉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其持续具备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AAO认定2025年支付能力已获证明,但2024年支付能力未获证明,因此整体上未满足持续支付能力要求。该决定为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中止决定效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We will therefore affirm the petition'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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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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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constitutes the final decision in this matter. The filing of a motion will not postpone the effect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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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咨询公司,作为雇主为受益人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请求按就业第二优先(EB-2)中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类别将受益人归类为软件开发者。劳工证载明的职位年薪为120,328美元,优先日为2024年5月31日。公司自2024年12月起在所述职位雇用受益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mpany,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software develo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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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e proffered wage of the offered software developer job as $120,328 a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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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began employing the Beneficiary in the offered job in Decembe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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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拒绝该申请;代理服务中心运营副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承诺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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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拒绝决定提出上诉,主张原审主任错误分析了其支付能力,并不当忽视了其会计师的证词及整体情况。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company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misanalysed its ability to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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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上诉阶段记录中包含一份2026年2月的会计师信函,称公司拥有174,406.56美元应收账款,可用于支付承诺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ebruary 2026 letter states the company's possession of $174,406.56 in accounts receiv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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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进行重新审查,认定原审主任的错误为无害错误,整体情况不能证明公司持续具备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因此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Director's errors were harmless and that a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does not establish the company'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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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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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申请人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2024年)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必须证明从优先日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承诺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审查时先看是否每年足额支付承诺工资,若未足额支付,则看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是否足以补足差额,若仍不足,可依Matter of Sonegawa考虑其他因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2024年总收入、工资支出和增长轨迹足以证明支付能力;应收账款和银行账户资金也支持支付能力;原审主任将工资义务“重复计算”。申请人另主张原审主任不当未采信涉及2025年末应收账款的2026年2月会计师信函。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并将支付能力分析限于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对会计师信函以缺乏实质证据支持为由不予采信。

受益人2024年W-2表

证明目的
证明2024年实际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数额。
AAO 如何评价
AAO采信该表,认定2024年支付6,500美元,低于承诺工资120,328美元,因此仅凭工资支付不足以证明支付能力,但该已付金额可从所需证明的差额中扣除。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已付工资与承诺工资存在113,828美元差额,需以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补足。
核对原文依据
A copy ofthe Beneficiary's 2024 IRS Form W-2, Wage and Tax Statement, indicates that the company paid her $6,500 that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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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净收入与净流动资产)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2024年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足以支付承诺工资差额。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税表显示净收入32,524美元、净流动资产-23,770美元,均低于113,828美元差额,故不能证明2024年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均不足补足差额。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amount equals or exceeds the $113,828 difference between the annual proffered wage and the wages paid in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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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总收入和工资支出数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收入规模大、工资支出高,具备吸收额外工资义务的运营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记录支持申请人引用的财务数据(总收入1,939,667美元、工资和薪金1,266,873美元、工资税64,546美元),但认为在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未充分解释2024年如何能够支付承诺工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总收入或工资支出规模如何转化为实际支付承诺工资差额的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financial statistics that the Petitioner cites. But, after listing insufficient profit and net current asset amounts in 2024, the company has not adequately explained how it could have paid the proffered wage that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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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表中的应收账款(176,963美元)及关于“重复计算”工资义务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应收账款可用于支付承诺工资,且原审主任将工资义务在净收入和流动负债中重复计算。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记录不支持“重复计算”主张:税表没有Statement #23;Statement #11显示其他流动负债含196,846美元工资负债,但记录未显示该金额从收入中扣除;实际扣除的是3,648美元工资处理费用。AAO还认定原审主任在净流动资产分析中已计入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流动资产,故应收账款不能证明2024年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解释3,648美元工资处理费用如何等同于196,846美元工资负债,也未支持“重复计算”的说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does not support the Director's purported "double-counting" of the Petitioner's payroll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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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totaled the company's year-end current assets - including $176,963 in accounts receivable - and subtracted the company's year-end current liabilities on Lines 16-18, reaching a net current asset amount of -$2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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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每月商业银行支票账户对账单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银行账户月均余额90,334美元,可用于支付承诺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对账单显示2024年末账户余额约21,405美元,与税表“现金”金额一致,原审主任已在净流动资产分析中考虑该资金;申请人也未证明此前较高余额未被用于其他用途或可实际用于支付承诺工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银行资金已被计入净流动资产,且未证明其可支配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ended 2024 with about $21,405 in its account, the same amount stated on Line 1, "cash," of Schedul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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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会计师信函(应收账款174,406.56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拥有可用于支付承诺工资的应收账款。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原审主任不应仅以缺乏实质证据为由忽视该信函,因为2025年税表显示2025年末应收账款为174,407美元,与信函一致;但该错误无害,因为2025年支付能力已通过工资支付、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得到证明,而2024年应收账款在净流动资产分析中已计入并与流动负债相抵后,仍不能证明2024年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函涉及2025年末应收账款,不能弥补2024年的支付能力缺口。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evidence supported the information in the accountant's letter, and the Director therefore should have considere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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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theless, the record shows that the Director's error was harm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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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可2024年实际支付受益人6,500美元,因此只需证明能补足113,828美元差额;但2024年税表显示净收入32,524美元、净流动资产-23,770美元,均不足。AAO承认原审主任未考虑Sonegawa其他因素属于疏漏,但认为该疏漏无害,因为整体情况仍未解释2024年为何无法证明支付能力。对于总收入、工资支出、应收账款和银行账户资金,AAO认为这些数据虽获记录支持,但未说明如何在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的情况下实际支付承诺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it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an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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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2024, the company need only demonstrate its ability to pa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annual proffered wage ($120,328) and the wage paid ($6,500), or $1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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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2024 tax return, however, reflects net income of $32,524 and net current assets of -$2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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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s oversight, however, is harmless, as a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does not establish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in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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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2025年)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同上,8 C.F.R. § 204.5(g)(2);审查工资支付、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并可考虑其他因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2025年工资支付和净收入足以证明支付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公司在2025年证明了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受益人2025年W-2表

证明目的
证明2025年实际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数额。
AAO 如何评价
AAO采信该表,认定2025年支付120,324美元,与承诺工资仅差4美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缺失;差额4美元由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补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at amount does not equal or exceed the annual proffered wage of $120,328. But, as discussed above, we credit the company's wage payments to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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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证明目的
证明2025年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足以补足工资差额。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净收入260,810美元和净流动资产186,466美元均超过4美元差额,故证明2025年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as the Director found, the company demonstrated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in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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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2025年实际支付受益人120,324美元,仅差4美元;2025年税表显示净收入260,810美元、净流动资产186,466美元,均超过4美元差额,故公司已证明2025年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A copy of the Beneficiary's 2025 Form W-2 indic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paid her $120,324 that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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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ny's 2025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 reflects net income of $260,810 and net current assets of $186,466. Both amounts exceed the $4 dif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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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24年和2025年W-2表、联邦所得税申报表、Schedule L及Statement编号,确认净收入、净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和工资负债的对应关系;本案中“重复计算”主张因Statement #23不存在及扣除项目不符而未获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2024 tax return does not include a Statement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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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银行对账单与税表“现金”项目是否一致,以及银行资金是否已在净流动资产中计算;本案认定已计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ame amount stated on Line 1, "cash," of Schedule L of the Petitioner's 2024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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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会计师信函的证明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有其他记录支持;本案信函因与2025年税表一致而本应被考虑,但因涉及2025年末数据且2025年支付能力已另行证明,该错误被认定为无害。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evidence supported the information in the accountant's letter, and the Director therefore should have considere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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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43355126

日期:2026 年 7 月 7 日

对 USCIS 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级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咨询公司,拟聘用受益人为软件开发人员。该公司请求将其归入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类别,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A) 条,8 U.S.C. § 1153(b)(2)(A)。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外籍人士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的工作。见 8 C.F.R. § 204.5(k)(2)(界定「高级学位」一词)。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拒绝了该申请。服务中心运营部代理副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现行工资(proffered wage)所需的能力。在上诉中,该公司主张审理主任对其支付能力的分析有误,并不当忽视了其会计师的证词及整体情况。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见 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审理主任的错误属无害错误,且整体情况不能证明该公司持续具备支付现行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证明:(1) 美国工人数量不足、无法、不愿、不合格或不可用于所提供职位;且 (2) 外籍人士在该职位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见本法第 212(a)(5)(A)(i) 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 USCIS 提交经 DOL 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见本法第 204(a)(1)(F) 条,8 U.S.C. § 1154(a)(1)(F)。USCIS 除其他事项外,还须判定外籍受益人是否符合经 DOL 认证职位的要求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D)。

最后,若 USCIS 批准申请,受益人可在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时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见本法第 245(a)(1) 条,8 U.S.C. § 1255(a)(1)。

II. 分析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现行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一般须包括申请人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A),www.uscis.gov/policy-manual(「申请必须包括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每个可得年度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1

在判定支付能力时,USCIS 审查申请人是否自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现行工资。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1)。若申请人未每年支付全额现行工资或完全未向受益人支付工资,本局将考虑该企业是否产生足以支付现行工资与已付工资之间差额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2)。若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 可考虑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支付现行工资能力的因素。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3)。2

申请人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软件开发人员职位的现行工资为每年 120,328 美元。申请的优先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即 DOL 受理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说明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 2024 年 12 月开始聘用受益人从事所提供职位。受益人 2024 年 IRS 表格 W-2(工资与税务报表)副本显示,该公司当年向其支付了 6,500 美元。该金额未达到或超过每年 120,328 美元的现行工资。因此,仅基于已付工资,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在 2024 年具备支付现行工资的能力。

1 若潜在美国雇主拥有至少 100 名员工,USCIS 可接受雇主财务负责人的声明,以替代法规通常要求的证据。8 C.F.R. § 204.5(g)(2);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A)。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主张其拥有至少 100 名员工。

2 联邦法院已维持 USCIS 判定申请人支付现行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In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Rizvi v. Dep't of Homeland Sec. ex rel. Johnson, 627 Fed. App'x 292, 294-95 (5th Cir. 2015)。

尽管如此,我们采信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2024 年,该公司仅需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年度现行工资(120,328 美元)与已付工资(6,500 美元)之间的差额,即 113,828 美元。

受益人 2025 年表格 W-2 副本显示,申请人当年向其支付了 120,324 美元。该金额未达到或超过每年 120,328 美元的现行工资。但如上所述,我们采信该公司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因此,其仅需证明有能力支付年度现行工资与已付工资之间的差额,即 4 美元。

申请人提交了其 2024 年和 2025 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该公司 2025 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反映净收入 260,810 美元、净流动资产 186,466 美元。两项金额均超过年度现行工资与已付工资之间 4 美元的差额。因此,如审理主任所认定,该公司证明了其在 2025 年具备支付现行工资的能力。

然而,2024 年纳税申报表反映净收入 32,524 美元、净流动资产 -23,770 美元。两项金额均未达到或超过年度现行工资与 2024 年已付工资之间 113,828 美元的差额。因此,基于对已付工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的审查,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在 2024 年具备支付现行工资的能力。

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主张,审理主任未考虑可能影响该公司支付现行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at 614-15;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3)。例如,USCIS 可考虑:该公司经营业务的年数;其业务的历史增长;其曾发生但此后已恢复的非典型业务支出或亏损;以及其在行业中的声誉。同上。

然而,审理主任的疏漏属无害错误,因为整体情况不能证明该公司在 2024 年具备支付现行工资的能力。见 Beltran-Resendez v. INS, 207 F.3d 284, 287 (5th Cir. 2000)(认定移民上诉委员会在判定就业表格上的美国公民身份主张构成虚假证词时犯有无害错误);一般见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关于无害错误或笔误的案例)。

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将支付能力分析限于公司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金额,属错误。该公司主张,其总收入、工资成本和增长轨迹证明了其在 2024 年的支付能力。

申请人 2024 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报告总收入 1,939,667 美元。申请人主张:「该公司每月产生超过 160,000 美元的收入。申请人的收入规模使 120,328 美元的年度现行工资相形见绌,反映出该企业拥有充裕现金流及承担单一额外工资义务的运营能力。」申请人 2024 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还反映该公司支付了 1,266,873 美元工资薪金和 64,546 美元工资税。该公司称:「受益人 120,328 美元的工资占现有工资总额不足 10%。记录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其无力承担该义务。」申请人还指出,在其 2022 年 5 月注册成立后约两年半内,其年收入增长至近 200 万美元。

记录支持申请人所引用的财务数据。但在列出 2024 年利润和净流动资产金额不足后,该公司未能充分解释其当年如何能够支付现行工资。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3)(「提交的任何补充证据与所需初始证据一并考虑时,必须证明申请人的支付能力。」)

在 Sonegawa 案中,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在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的支付能力。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at 614。然而,区域专员批准了该申请,因为该企业证明其当年搬迁导致支付了非典型费用并被迫暂停业务运营。同上。相比之下,申请人未解释其为何无法证明 2024 年的支付能力。因此,记录未表明该公司有可能持续支付现行工资。

申请人主张,其 2024 年应收账款金额证明了其当年支付现行工资的能力。该公司 2024 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显示,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为 176,963 美元,即客户欠付、公司预期收取的款项。该公司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净流动资产为负的其他流动负债包括 196,846 美元的工资负债,该金额已作为费用从净收入中扣除。……因此,拒绝决定实际上对申请人的工资义务进行了双重计算——一次减少净收入,一次虚增流动负债。

然而,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所称对申请人工资义务的「双重计算」,也不支持所称 2024 年从公司收入中扣除 196,846 美元工资负债。该公司引用其 2024 年纳税申报表附表 L 第 18 行及「报表 #23」。附表 L 第 18 行显示公司 2024 年末「其他流动负债」为 205,170 美元。但 2024 年纳税申报表并未包含报表 #23。报表 #11 显示,申请人在附表 L 第 18 行的其他流动负债包括 196,846 美元工资负债。但记录未表明该金额已从公司收入中扣除。相反,该公司 2024 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第 26 行「其他扣除」及报表 #5 显示,从公司收入中扣除了 3,648 美元「工资处理费用」。申请人未解释 3,648 美元工资处理费用如何等同于 196,846 美元工资负债,也未以其他方式支持其关于审理主任「双重计算」公司工资义务的主张。

此外,记录显示审理主任在其净流动资产分析中适当考虑了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如该公司 2024 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L(账簿资产负债表)第 1-6 行所示,审理主任合计了公司年末流动资产——包括 176,963 美元应收账款——并减去第 16-18 行的年末流动负债,得出净流动资产 -23,770 美元。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已在流动资产中考虑——不能证明其 2024 年的支付能力。

申请人主张,其 2024 年月度企业支票账户对账单副本支持其当年支付现行工资的能力。该公司指出,对账单显示 2024 年月末平均余额为 90,334 美元。

然而,银行账户对账单显示,申请人 2024 年末账户余额约为 21,405 美元,与申请人 2024 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L 第 1 行「现金」所列金额相同。因此,审理主任在其净流动资产分析中已考虑银行账户资金。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B)(「若申请人提交自优先日以来的所有月度对账单,申请人必须证明银行对账单所报金额未已在其他地方被考虑,例如在申请人净流动资产的计算中。」)此外,该公司未表明其未在先前月份将更高余额用于其他目的,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该银行资金可用于支付当年现行工资。同上。因此,银行账户不能证明申请人在 2024 年具备支付现行工资的能力。

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主张,审理主任不当贬低了公司会计师的来信。2026 年 2 月的信函称公司拥有 174,406.56 美元应收账款,据称可用于支付现行工资。审理主任引用先例判例,贬低该信函,称:「仅凭记录中的主张而无支持性实质证据,不足以满足本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见 Matter of Soffici, 22 I. & N. Dec. 158, 165 (BIA 1998)。

然而,申请人 2025 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显示,公司 2025 年末应收账款为 174,407 美元。因此,有证据支持会计师信函中的信息,审理主任本应考虑该信函。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B)(「最终,USCIS 会考虑与申请人财务实力及其业务活动重要性相关的所有证据,无论是否列于法规中或与其他指标相关。」)

尽管如此,记录显示审理主任的错误属无害错误。见 Beltran-Resendez, 207 F.3d at 287;一般见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at 336 n.5。如前所述,申请人已基于已付工资与净收入的结合,证明了其在 2025 年具备支付现行工资的能力。因此,关于 2025 年末应收账款的会计师信函并非证明该公司 2025 年支付能力所必需。此外,如前所述,公司 2024 年应收账款在与流动负债适当抵减后,不能证明其具备支付现行工资的能力。见 Matter of Caron Int'l, Inc., 19 I&N Dec. 791, 795 (Comm'r 1988)(虽然移民局可接受专家证词,但「移民局负责对受益人是否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作出最终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现行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维持对申请的拒绝。

裁定:

上诉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 otherwise 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籍人士,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本法第 240 条面临遣返程序。该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7-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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