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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商及宝石金属工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4年7月8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受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出AAO上诉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受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出AAO上诉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处理这两项动议的程序性要求,未重新审理原申请中利益承继者资格、持续支付工资能力或受益人最低学历要求等实体问题,也未批准任何移民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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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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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珠宝企业,为受益人申请第三优先技术工人分类,拟永久雇用其担任珠宝匠及贵金属宝石加工工。原申请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3)(A)(i)条,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jewelry business,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jeweler and precious stone metal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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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与劳工证ETA Form 9089所列实体为同一实体或利益承继者、未证明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受益人未满足劳工证所列最低学历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it is the same entity or a successor-in-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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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主任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a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which the Director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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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AAO简易驳回该上诉,理由是申请人未指出主任决定中的具体错误,也未解释证据如何克服拒绝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We summarily dismissed the appeal, as the Petitioner did not allege specific errors i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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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本次程序为合并的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申请人再次提交已在记录中的证据副本,称已在提交I-140时及时提供证明利益承继者资格所需的全部证据,但未主张AAO上诉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错误,也未提出新事实或支持性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again submits copies of evidence already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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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受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新事实”指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包括原申请在内的程序中提交的事实;重复已陈述事实或重新提交已提供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称其已在提交I-140时及时提供证明利益承继者资格所需的全部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本次动议的具体理由。

已在记录中的证据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符合利益承继者资格,并称已在I-140阶段及时提交全部所需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只是此前已提交证据的副本,不构成重新开放动议所需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出此前未提交的新事实,也未附支持性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gain submits copies of evidence already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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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ch includes the original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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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再次提交的是已在记录中的证据副本,未提出任何新事实或支持性文件证据。由于重新开放动议要求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重复既有材料不能满足该要求,故驳回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Reasserting previously stated facts or resubmitting previously provided evidence does not constitute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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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Petitioner presents no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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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AAO上诉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中不考虑对先前拒绝的新异议,申请人不能借此对先前程序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仅泛泛不同意结论不足以满足要求,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AAO上诉决定存在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也未主张该决定未遵循法规和政策指引。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驳回复议动议;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本次动议的具体理由。

申请人的动议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称已在I-140阶段及时提交证明利益承继者资格的全部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陈述只是重复既有立场,未针对上诉决定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上诉决定的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也未说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如何显示决定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any errors oflaw or policy in our appellat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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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annot use the present filing to make new allegations of error at prior stages of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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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指出上诉决定中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也未主张该决定违反法规或政策指引。泛泛不同意结论不能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故未确立复议的正当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any specific error oflaw or fact in our prior appea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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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tion must demonstrate how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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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所附材料是否属于此前未在包括原申请在内的程序中提交的新事实,而非已在记录中的证据副本;这是8 C.F.R. § 103.5(a)(2)下的动议门槛,不涉及对原申请实体资格的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hich includes the original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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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是否具体指出AAO上诉决定在决定时记录基础上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泛泛不同意结论不满足8 C.F.R. § 103.5(a)(3)。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tion must demonstrate how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决定仅处理动议驳回,原审关于利益承继者、支付工资能力和最低学历的拒绝理由未在本次程序中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proper cause for reopening the proceedings or reconsideration of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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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571568 日期:2024年7月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珠宝企业,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珠宝商及宝石金属工。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与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即劳工证)上所列实体为同一实体或为其权益承继人;未能证明其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且受益人未满足劳工证上所述的最低学历要求。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予以驳回。我们随后对后续上诉作出简易驳回。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了审理主任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并提供了已在案卷中的证据副本。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因为申请人未指称审理主任决定中的具体错误,也未解释证据如何克服否决理由。

在动议中,申请人再次提交已在案卷中的证据副本,并称其“已通过I-140表格及时提供了所有所需证据,以证明其符合权益承继人的资格”。申请人未指称我们的上诉决定中存在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也未提出新事实或提供支持性书面证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新事实”是指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述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原文第 2 页

在此,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复议动议中,我们不审议对先前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不得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指称。在此,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先前上诉决定中的任何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也未主张我们先前上诉决定未遵循法规和政策指导。

申请人未确立复议的适当理由。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 Matter of O-S-G-,24 I&N Dec. 56, 58(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并泛泛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显示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适当理由。因此,申请人未确立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0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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