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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286474 日期:2024年7月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私人乡村俱乐部的总经理,依据《移民与国籍法》(下称“《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申请人还寻求豁免附属于该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类别的职位邀请要求。见《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酌情批准对所需职位邀请、从而对劳工证的豁免。见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第九巡回法院2019年)(认定USCIS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EB-2类别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的豁免条件。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继续担任[已隐去]总经理这一事业的全国重要性、其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或按照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AAO 2016)所述三部分分析框架,为EB-2类别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符合美国的最佳利益。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符合资格,并强调其自2018年以来担任[已隐去]总经理的良好业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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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除了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框架三项条件的认定外,我们还认定,申请人也未确立作为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而符合EB-2类别的 underlying eligibility(基础资格),因为他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所担任的职位构成其媒体艺术领域五年的渐进式经验,或证明其为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讨论其资格的书面论证意见、一封来自S-S-[已隐去]的雇佣信、一份[已隐去]之间已签署的合同、一份个人陈述以及推荐信。申请人主张这些新事实确立了资格,因为它们克服了我们上诉决定中所述的拒绝理由。此外,申请人对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并援引Matter of Caron International Inc. 19 I&N Dec. 791(Comm. 1988)。Caron案的决定分析了受益人依据《法》前第101(a)(15)(H)(i)(a)条、8 U.S.C. § 1101(a)(15)(H)(i)(a)获得非移民类别的资格。在此,申请人将自己等同于Caron案中的受益人,即一个接手财务困境企业并使其盈利的个人。申请人主张此种扭亏为盈是申请人特殊能力的一个例证。
在我们先前通过引用并入本决定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媒体艺术领域具有5年渐进式工作经验,因为其雇佣信未包含法规所要求的工作职责描述。8 C.F.R. § 204.5(g)(1)。职位描述是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领域内渐进式经验的关键组成部分。在动议中,来自S-S-[已隐去]的信件提供了职位名称和雇佣日期,但未提供申请人在该等组织中的职责描述。同样,动议中提供的推荐信涉及申请人目前在[已隐去]的职位及其开展业务的一般举止。由于动议中提交的新证据未能克服所述的拒绝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持有学士学位并在其领域具有五年渐进式经验的专业人士符合EB-2类别的资格。
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要被认定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k)(3)(ii)中6项法规标准中的3项。Caron案并未依据管辖EB-2裁决的法规分析受益人的资格,因为该案涉及现已废止的关于非移民签证资格的法律条款。申请人未回应我们依据现行法规对其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的分类资格所作的分析,因此未能克服我们关于其不符合该等要求的认定。
关于申请人继续担任[已隐去]总经理这一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动议中提交的[已隐去]合同是在申请提交之后完成的。即使该合同通过对该[已隐去]地区的经济影响显示了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我们也不得予以考虑,因为其发生在申请提交之后,因此不能证明提交时的资格。见
1 我们使用首字母缩写以保护个人和组织的隐私。 2 依据Public Law 106-95第2(c)条于1999年11月12日废止,113 Stat.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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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Reg'l Comm'r 1971);8 C.F.R. § 103.2(b)(1), (12)。申请人在动议中的其余论点基于其成功管理[已隐去]并使其恢复盈利。虽然使[已隐去]恢复盈利是一项成就,但记录中的证据不支持申请人的论点,即继续管理[已隐去]将产生达到全国重要性程度的重大文化、经济或社会影响。
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供了新的推荐信,主张这些信件证明其处于推进Dhanasar决定所界定事业的有利地位。如我们上诉决定所述,记录未能充分将申请人的教育资历领域(媒体艺术)与为公司履行一般管理职责联系起来。此外,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供的支持信未详述其先前的工作经历、行业认可或对管理领域的重大贡献,因而不足以认定其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
申请人在动议中的论点未直接回应我们先前决定中就其作为EB-2移民的资格、其事业的全国重要性、其执行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或总体而言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是否符合美国最佳利益所认定的缺陷。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此为复议动议所要求。8 C.F.R. § 103.5(a)(3)。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