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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6966066 日期:2024年7月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采购经理,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8 C.F.R. § 103.2(a)(2) 的规定指出,“[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向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的福利请求上可接受的签名,须为手写签名,或对于按表格说明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福利请求,须为电子格式。”1 USCIS政策手册规定,“一般而言,任何请求移民福利的人必须在向USCIS提交之前签署其本人的移民福利请求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参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C.1(引用 8 C.F.R. § 103.2(a)(2))。USCIS政策解释称,有效签名是“由某人作出的任何手写标记或签名”,且该签名必须由作为受影响方、具有提交该福利请求资格的人作出,以表明“[该]人知悉该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的内容;[该]人已审阅并批准该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且[该]人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该请求及任何其他支持文件真实且正确。”参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B.2(B),
1 由于表格 I-140 并非以电子方式提交,管辖电子提交的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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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无欺诈或他人其他不法行为的证据的情况下,某人在移民表格上的签名确立了该签署人知悉并同意其内容的强有力推定。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9 (BIA 2018)(引用 Thompson v. Lynch, 788 F.3d 638, 647 (6th Cir. 2015);Bingham v. Holder, 637 F.3d 1040, 1045 (9th Cir. 2011))。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声明,其证明力源自声明人的签名。
申请人拟在美国担任采购代理。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亲自签署表格 I-140,因为申请人的签名并非“由个人作出的手写标记或签名,而是由文字处理软件、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生成的。”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适用相关法律。申请人称,根据2020年3月发布的一份现已归档的网络通知,电子签名是“有效且可接受的”。参见 generally USCIS Newsroom, USCIS Announces Flexibility in Submitting Required Signatures During COVID-19 National Emergency (March 20, 2020), https://www.uscis.gov/archive/uscis-announces-flexibility-in-submitting-required-signatures-during-covid-19-national-emergency。
申请人误读了该通知,并错误地将电子签名与电子方式复制的原始签名等同。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USCIS不接受为移民福利提交的表格上的电子或数字生成的签名。尽管签名若“经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方式复制”可被视为有效,但该副本“必须是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除非另有规定。”参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当代为申请人的签署人行事之人以电子方式在表格 I-140 上附加签名时,该提交无效,因为其并非有效签名,且该申请未在伪证罪处罚下妥善签署。当提交方向USCIS提交表格 I-140 的复印件时,该复印表格必须曾包含提交方的原始签名。本案并非如此,该有缺陷的签名使该申请无法获批。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基于其有缺陷的签名否决申请属于错误,并声称审理主任必须以其签名不合规为由拒收该申请。然而,申请人的主张不正确。审理主任可拒收、否决或驳回不含有效或适当签名的福利请求。且审理主任无须提供更正或补正有缺陷签名的机会。8 C.F.R. § 103.2(a)(7)(ii)(A);参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A。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