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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7月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要件: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EB-2特殊能力分类:满足三项标准后的最终实质审查及第(F)项标准、国家利益豁免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
不成立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要件: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EB-2特殊能力分类:满足三项标准后的最终实质审查及第(F)项标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关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件、因而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结论;同时重新审查后撤销原审关于申请人符合EB-2特殊能力分类的认定。第二项和第三项Dhanasar要件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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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also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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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under Dhanasar's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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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土木工程师,以特殊能力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原申请拟在佛罗里达州经营纱窗围栏、阳光房和门廊围栏建设公司,补件时改为同时提供土木工程咨询、顾问、管理和培训服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ivil engine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either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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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lanned to operate a screen enclosure construction company based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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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new business plan for a civil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dvisory, management and train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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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主张以土木工程师身份在建筑行业工作,并计划在佛罗里达州经营纱窗围栏建设公司;随附商业计划、个人陈述、推荐信及教育和职业背景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initial filing, the Petitioner asserted his intention to work as a civil engineer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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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addition to his business plan,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personal statement, 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 and evidence of his educational and professional back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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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针对德州服务中心要求补充证明拟议事业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的补件通知,申请人提交新商业计划,将业务扩展为土木工程咨询、顾问、管理和培训公司,并补充推荐信及行业文章和报告。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FE requesting additional information and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e substantial merit and national importance of his endeavor,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new business plan for a civil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dvisory, management and train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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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因为公司没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在经济萧条地区产生重大经济影响;主任同时认定申请人以特殊能力满足EB-2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while the Petitioner had established the substantial merit of his endeavor,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its national importance because the company did not have significant potential to employ U.S. workers or otherwise offer substantial economic effects, particularly in an economically depressed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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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but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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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但未指出原审决定中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仅概括重申此前关于国家重要性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he is contesting the Director's assessment of his application but does not identify any specific erroneous conclusions of law or fact i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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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同意原审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要件未满足的结论,并撤销原审关于申请人符合EB-2特殊能力分类的认定;上诉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d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under th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and therefore must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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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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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要件: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一项要件要求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审查聚焦申请人拟具体从事的事业,而非其所在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并考虑该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公司回应佛罗里达地区对创新和可持续住房日益增长的需求,将革新住宅土木工程行业,并通过培训课程、与联邦STEM和关键新兴技术倡议一致以及创造就业和税收产生国家重要性。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因为公司没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在经济萧条地区产生重大经济影响。

初始商业计划及个人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拟在佛罗里达州经营纱窗围栏建设公司,为住宅客户提供围栏、阳光房和门廊建设及维修服务。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将其作为申请人初始拟议事业的描述,但认为该业务主要惠及直接客户,未显示更广泛的领域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该具体建设业务具有超出直接客户的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would specialize in building screen enclosures, sunrooms, porch enclosures, and providing repair for these structures so that their customers could "enjoy their outside areas free from concerns and improve their life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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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阶段提交的新商业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除围栏建设外,还提供土木建筑和城市规划咨询、高端公寓顾问服务以及面向土木工程、建筑和公寓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课程,从而提升行业标准、创造就业并促进环境责任。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计划中的服务仍主要使申请人的预期客户受益,类似Dhanasar中未显示对STEM教育领域产生更广泛影响的教学活动;计划中的扩展领域也缺乏具体说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具体课程性质,也未证明培训3,600名专业人员会在领域内产生更广泛影响或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的知识传播。
核对原文依据
activities which only benefit the Petitioner's prospective customers, like the offerings outlined in the business plan, would not have broader implication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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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the specific nature of these courses, nor has he shown that, even if his courses were to reach 3,600 professionals, they would result in broader implications to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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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能力、贡献以及拟议事业的影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逐封讨论推荐信,但整体认为申请人关于行业革新和广泛影响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推荐信未建立具体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推荐信能证明拟议事业对领域产生超出直接客户的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supplemented the record with additional recommendation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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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we may not discuss each piece of evidence contained in the record individually, we have reviewed and considered each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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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文章和报告(涉及建筑、土木工程、培训与职业咨询、STEM、关键新兴技术及移民企业家经济影响)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所在行业和联邦倡议的重要性,以及其事业与这些国家关注领域一致。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承认这些材料可证明STEM进步、关键新兴技术以及建筑和土木工程行业的整体重要性,但强调相关问题不是领域或行业的重要性,而是申请人具体事业的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一般背景信息和统计数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具体事业会产生国家影响;申请人未解释公司如何扩展到量子信息技术、自动化基础设施、生物样本库和互联交通等领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rtine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field,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will work. Instead, we focus on the "the specific endeavor that the foreign national proposes to under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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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reliance on general background information and statistics concerning these industries is not persua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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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和收入预测(第五年直接雇用最多18名永久和佣金员工、最多96个间接岗位、年收入4,612,483美元、年联邦税592,869.28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显著雇用美国工人或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的潜力。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未解释预测依据;即使预测得到充分佐证,也未说明这些就业和收入数字将如何影响拟运营地区,且申请人依赖一般建筑管理、土木工程服务和培训领域来证明经济影响,而非其具体事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预测基础说明,也未建立经济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的规模。
核对原文依据
Notably,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no explanation for the basis of his employment and revenue proj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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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must show that any claimed economic benefits would result from his specific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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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申请人关于行业革新和供应链影响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材料仅显示对直接客户的影响,未证明超出直接客户范围的领域影响。培训课程未说明具体内容,也未证明达到Dhanasar所设想的全国重要性知识传播水平;与联邦倡议的关联仅证明政府关注相关领域,未说明其具体事业如何产生国家影响。就业和收入预测缺乏依据,且即使得到佐证,也未说明其对运营地区的影响规模为何达到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field,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a petitioner may work; instead, we focus on "the specific endeavor that the foreign national proposes to under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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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does not support such assertions or otherwise establish that his endeavor will directly result in broader implications to the field, beyond the impact to his immediate custo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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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ow the economic activity directly resulting from his proposed endeavor would rise to the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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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分类:满足三项标准后的最终实质审查及第(F)项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知识;申请人须先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但满足三类本身不确立分类资格,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整体证据是否显示申请人被认可具有所需程度的专业知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EB-2特殊能力分类;原审认定其满足8 C.F.R. § 204.5(k)(3)(ii)(A)、(C)、(F)三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以特殊能力满足三项标准,因而符合EB-2分类;但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讨论申请人在某雇主任职期间成就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F)关于对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推荐信赞扬申请人的分析能力、主动性和交付卓越表现,以及对分配项目的贡献,但这些仅是对其雇主和客户的一般贡献认可,不构成对领域的成就或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推荐信未显示申请人对整个行业而非雇主和客户产生重大贡献或获得领域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letters commend the Petitioner's "analytical skills," "proactivity," and "excellence in his deliveries," as well as his contributions to his assigned projects, they do not establish achievements or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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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对第(A)、(C)、(F)项标准的认定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三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重新逐项审查第(A)和(C)项,但明确指出满足三项标准不等于符合分类资格,且第(F)项认定被撤销;原审也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最终实质审查,且第(F)项标准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for the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with exceptional ability by satisfying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A),(C), an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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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conduct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to evaluate whether the evidence in its totality established the Petitioner is recognized as having a degree of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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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指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不确立分类资格,而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此外,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满足第(F)项标准:推荐信虽赞扬其分析能力、主动性和交付表现,但仅认可其对雇主和客户的一般贡献,而非对领域的成就或重大贡献。因此撤销原审关于申请人符合EB-2特殊能力分类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meeting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alone does not establish a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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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clude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 has met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F)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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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s only provide recognition of the Petitioner's general contributions to his employer and their customers, not to the industry in 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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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二项要求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第三项要求综合权衡免除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但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就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作出认定。

原审意见

原审仅以第一项要件未满足为由拒绝国家利益豁免,未认定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第一项要件未满足已足以处理上诉,因此明确保留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的审议,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under Dhanasar's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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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初始商业计划与补件新商业计划之间的业务范围变化,以及行政上诉办公室如何据此判断拟议事业仍主要惠及直接客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would specialize in building screen enclosures, sunrooms, porch enclosures, and providing repair for these structur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he now intended to also provide consulting in civil construction and urban planning, high-end condominium advisory services, and training cour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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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就业和收入预测是否有基础说明或地区影响分析;行政上诉办公室明确指出预测依据未解释,且未说明对运营地区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no explanation for the basis of his employment and revenue projec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是评价申请人对雇主和客户的贡献,还是评价其对整个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这关系到第(F)项标准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only provide recognition of the Petitioner's general contributions to his employer and their customers, not to the industry in gener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上诉被驳回,且原审关于EB-2特殊能力分类的认定被撤销;这不表示申请人已获得或重新获得EB-2分类资格。第二项和第三项Dhanasar要件未被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under Dhanasar's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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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ll also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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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457706 日期:2024年7月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土木工程师,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现根据8 C.F.R. § 103.3,该事项上诉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该法第203(b)(2)(A)条。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类别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满足

1 如果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原文第 2 页

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此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所需专长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该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方面的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3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惠及美国。

同上。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具有特殊能力人员的资格,但未根据Dhanasar框架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拟议事业在Dhanasar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因此必须驳回上诉。此外,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所请求EB-2移民分类的认定。

A. 国家利益豁免

Dhanasar第一项要件——实质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该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同上。

在初始申请中,申请人主张其打算在建筑行业担任土木工程师,称其“在美国的主要目标不仅是提升[其]在新建筑模式方面的能力,还要成为展示良好成果并对

2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部分审理方法在具有特殊能力人员情形下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3 参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裁决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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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建筑业做出贡献的资产。”具体而言,申请人计划在佛罗里达州I I经营一家纱窗围栏建筑公司。根据申请人的初始商业计划,该公司将专门建造纱窗围栏、阳光房、门廊围栏,并提供这些结构的维修服务,以便其客户能够“无忧享受其户外区域并改善生活质量”。除商业计划外,申请人还提交了个人陈述、推荐信以及其教育和职业背景的证据。4

针对审理主任要求补充信息和证据以证明其事业实质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的补件通知(RFE),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的商业计划,涉及一家土木工程咨询、顾问、管理和培训公司。根据申请人的新商业计划,除建造纱窗围栏、阳光房、门廊围栏及提供相关维修服务外,其现在还打算提供土木建筑和城市规划咨询、高端公寓顾问服务,以及面向土木工程、建筑和公寓管理领域专业人士的培训课程。申请人主张其公司打算“通过创新工程和设计解决方案将住宅空间转变为福祉和功能性场所”。其还声称公司的影响将超越直接客户,因为公司将提升行业标准、提供教育和发展、实施创新解决方案、促进客户最终用户更好的生活质量、创造就业并刺激当地经济,以及促进环境责任。除修订后的商业计划外,申请人还补充了额外推荐信,并引用了若干行业文章和报告,讨论建筑行业、土木工程行业、培训和职业咨询行业、围绕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领域以及关键新兴技术(CETs)的国家倡议,以及移民企业家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等各种主题。

审理主任在认可所提交证据的同时认定,虽然申请人已确立其事业的实质性价值,但记录未能确立其国家重要性,因为该公司不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也未产生实质性经济影响,尤其是在经济萧条地区。

在上诉中,申请人表示其质疑审理主任对其申请的评估,但未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结论。相反,其仅概括性地重申此前向审理主任提出的关于其事业国家重要性的相同论点。提起上诉的理由是为受影响方提供途径,以补救其在先前程序决定中所认为的法律错误结论或事实陈述。参见8 C.F.R. § 103.3(a)(1)(v)。仅对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出笼统异议,而未指出其认为驳回决定中不正确的具体方面,申请人未能充分指明其上诉的依据。Matter of Valencia, 19 I&N Dec. 354, 354-55 (BIA 1986)。仅此即为驳回的理由。8 C.F.R. § 103.3(a)(1)(v)。尽管如此,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

4 虽然本办公室可能不会逐一讨论记录中包含的每项证据,但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项证据。

原文第 4 页

事业在Dhanasar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以确立其资格,因此必须驳回上诉。

在Dhanasar案中我们指出,在判断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并非申请人可能从事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的是“外国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Dhanasar,第889页。因此,我们“寻找拟议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并指出“[某]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同上。我们还指出,“[某]项事业若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尤其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则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同上,第890页。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公司“因佛罗里达地区不断扩大的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而成立,该地区对创新和可持续住房的需求正在上升。”据申请人称,其公司“不仅仅是一家服务公司;它是一个旨在彻底改变住宅土木工程行业的实体,推动重大进步,其影响波及整个供应链和整个社会。”然而,证据并不支持此类主张,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其事业将直接对该领域产生超出其直接客户影响的更广泛影响。未指明该领域具体影响的笼统结论性陈述证明价值甚微。见1756, Inc. v. US. Att'y Gen.,745 F. Supp. 9, 15 (D.D.C. 1990)(裁定机构在移民福利裁决中无需采信结论性主张)。同样,Dhanasar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教学活动未被证明对STEM教育领域具有更广泛影响,仅惠及申请人潜在客户的活动,如商业计划中概述的服务,不会在该领域产生更广泛影响。Dhanasar,第893页。

同样,申请人关于其公司将提供的培训和教育课程的主张也不能证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他声称这些课程每年将覆盖“720人,五年内为市场培养3,600名高素质专业人员”,这将“在建筑行业培养关键技能”,并“促进基础设施发展”。然而,申请人未解释这些课程的具体性质,也未证明即使其课程覆盖3,600名专业人员,它们会在该领域产生更广泛影响,或达到与Dhanasar案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相称的知识传播水平。同上,第889页。无支持的断言和推测没有证据价值,不足以证明提交方已履行其举证责任。见Matter of Mariscal-Hernandez,28 I&N Dec. 666, 673 (BIA 2022)。

此外,尽管申请人还主张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为它与多项联邦政府倡议相一致,包括对CETs的兴趣、STEM推进、对创建可负担和可持续住房的预算关注,以及劳工部对培训专业人员的关注,但这些主张同样缺乏说服力。我们认可记录中的证据反映了美国政府对技术进步和技术竞争力的关注,但申请人未充分解释并以证据支持其拟议事业将如何对这些广泛的政府倡议产生国家影响。例如,尽管申请人主张其公司“在关键

原文第 5 页

和新兴技术(CETs)方面处于战略位置,可发挥关键作用”,因为其公司可能在量子信息技术、自动化基础设施、生物样本库和互联交通领域扩展和培训,但他未解释其公司将如何在这些领域扩展,从其商业计划中也看不出这一点。申请人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引用的行业文章和报告可能证明STEM进步和CETs的总体重要性,以及建筑和土木工程行业总体的重要性,但相关问题并非个人将从事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的是“外国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见Dhanasar,26 I&N Dec. 第889页。因此,申请人依赖有关这些行业的一般背景信息和统计数据缺乏说服力。

最后,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尤其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同上。尽管任何基本经济活动都有可能对当地经济产生积极影响,但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直接产生的经济活动如何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在上诉中,他声称到运营第五年,其公司将直接雇用“最多18名永久和佣金制员工”,根据各种行业计算方法,这将带来最多96个间接就业岗位。此外,申请人表示,到运营第五年,他预计其公司年收入将达到4,612,483美元,年度联邦税收为592,869.28美元。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未解释其就业和收入预测的依据。然而,即使该事业的收入和就业创造预测得到充分佐证,它们也不能证明该事业将以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的规模运营,因为申请人未解释这些拟议就业数字和收入将如何影响预期运营地区。此外,在主张其事业的经济影响时,申请人依赖一般建筑管理、土木工程服务和培训领域来证明其事业的经济影响;然而,申请人必须证明任何所称经济利益将源于其具体事业。同上,第890页。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他不符合Dhanasar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的要求。

B. 基础类别的资格

尽管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上诉必须被驳回,但在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后,我们也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EB-2移民类别资格的裁定。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通过满足8 C.F.R. § 204.5(k)(3)(ii)(A)、(C)和(F)的标准,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类别资格。5 然而,

5 审理主任的决定在关于基础EB-2类别的裁定方面包含不一致的表述。具体而言,尽管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k)(3)(ii)(A)-(F)六项标准中的三项,但审理主任称满足这些标准即使其符合EB-2移民类别资格,即“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这似乎是无害错误,因为审理主任依据8 C.F.R. § 204.5(k)(3)(ii)(A)-(F)的标准来确立申请人的EB-2类别资格。

原文第 6 页

如前所述,仅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并不能确立申请人对此类别的资格。在此,审理主任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证据整体是否证明申请人被认可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知识。见一般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此外,我们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F)的标准(因成就和对领域的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并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结论。

审理主任依据讨论申请人在______任职期间成就的信件来满足8 C.F.R. § 204.5(k)(3)(ii)(F)的标准。然而,尽管这些信件赞扬申请人的“分析能力”、“主动性”和“交付卓越”,以及对其分配项目的贡献,但它们并未确立对其领域的成就或重大贡献。相反,这些信件仅认可申请人对雇主及其客户的普遍贡献,而非对整个行业的贡献。因此,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我们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结论。

由于解决有关申请人根据Dhanasar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问题对本上诉具有决定性,就申请人的EB-2类别资格发出补充证据请求以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分析将无法律意义。尽管如此,申请人在未来请求EB-2移民类别的任何申请中应准备好处理该问题。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其未能证明自己符合资格或在自由裁量上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故上诉被驳回。鉴于所认定的拒绝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对申请人在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考量。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其最终裁决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驱逐程序中,若申请人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救济资格,则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0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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