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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0138466 日期:WL. 08, 2026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健身与健康协调员,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证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但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作为裁量事项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现根据8 C.F.R. § 103.3,该事项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本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标准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一般性规定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若申请人满足上述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所需程度的专业能力,并将实质性惠及
1 若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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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本法第203(b)(2)(A)条。
若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作为裁量事项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即符合“国家利益”。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2 授予国家利益豁免,若申请人证明:
- 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惠及美国。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II. 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健身与健康协调员,其拟从事的事业是开办并经营一家公司,提供顾问和培训服务,以减少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问题。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EB-2特殊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但未指明申请人满足了六项标准中的哪些。为确立特殊能力,申请人必须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然后根据8 C.F.R. § 204.5(k)(2)确立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六项标准中的五项。经重新审查,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一项标准以确立EB-2特殊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3
A. 在所属职业中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申请人提交了其工作经验的证据,主张其在所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如上所述,申请人是一名健身与健康协调员,其拟从事的事业是开办并经营一家公司以提供顾问和培训服务。尽管其提供了前雇主的信函,详述了超过十年的经验,但没有任何信函表明其系以全职方式受雇。此外,8 C.F.R. § 204.5(k)(3)(ii)(B)规定,申请人的证据必须表明其在所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10年全职经验。虽然信函详述了共计12年的经验;其中10年为职业足球运动员,2年为足球队助理经理。在此,申请人并非拟从事职业足球运动员或教练的工作,而是作为健身与健康协调员经营自己的企业。事实上,申请人在其回复
2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裁量性质)。 3 本办公室注意到,申请人未主张以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资格,记录中亦无高等学位证据。因此,本办公室的分析仅涉及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获得EB-2分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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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请求(RFE)的回复中称,“[很]重要的是要理解[申请人]不打算担任足球经理,也不仅仅是体育行业的教练。”因此,尽管其记录了超过10年的经验,但记录未能证明该经验为全职,或属于其所寻求的职业,故其不满足本项标准。
B. 执业执照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其持有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申请人最初提供了美国足球学习中心(U.S. Soccer Learning Center)签发的一张卡片的证据。其主张这是一个“旨在容纳所有美国足球教育项目的学习管理系统”。然而,记录中未包含证据证明该卡片构成执业执照。在回复RFE时,申请人提交了其从美国足球联合会获得的四份在线足球“教练执照”的证据。但本办公室注意到,所有“教练执照”均于2025年4月获得。基础申请于2024年3月提交。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满足所有资格要求。参见8 C.F.R. § 103.2(b)(1)。后续发展不能追溯性地使申请人在提交时即具备资格。参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因此,记录证明其系在提交申请后获得这些“教练执照”,故本办公室在分析中不能予以考虑。据此,其不满足本项标准。
C. 薪资或其他报酬
在回复RFE时,申请人称其在体育方面的成功带来了金钱奖励,证明其曾获得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从而显示特殊能力。8 C.F.R. § 204.5(k)(3)(ii)(D)。此外,USCIS政策手册指出,“为满足本项标准,证据必须表明[申请人]曾获得的服务薪资或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工作者而言,可表明其主张的特殊能力。”参见一般性规定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申请人强调记录中的雇佣信函作为其符合本项标准的证据。雇佣信函详述了其在各雇主的薪资;但未提及金钱奖励。此外,记录中未包含额外证据以将其薪资与该领域其他人进行比较。因此,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其薪资表明特殊能力,其不满足本项标准。8 C.F.R. § 204.5(k)(3)(ii)(D)。
D.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申请人提交了委内瑞拉职业足球运动员唯一协会(Asociacion Unica de Futbolistas Profesionales de Venezuela)的会员资格证据,以支持其符合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要求的主张。8 C.F.R. § 204.5(k)(3)(ii)(E)。其将该协会描述为自我监管、代表委内瑞拉职业足球运动员权利和需求的组织。本办公室首先注意到,记录在申请人当前在该协会的会员身份状态方面并不明确。记录中的会员卡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其简历称其为该协会的“前会员”。然而,申请人还提交了梅里达州足球协会董事会的信函,称其目前为该协会会员。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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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真相所在之证据。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在此,记录中关于此事项存在未解决的不一致之处,因此,我们无法认定他是该协会的现任成员。此外,我们注意到,“profession”(专业/职业)一词在8 C.F.R. § 204.5(k)(2)中被定义为“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作为进入该职业的最低要求的职业”。因此,专业协会是指要求其成员为法规所定义之某一专业成员的组织。记录未显示上述组织要求其会员主体由已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的个人组成,或该组织在其他方面构成专业协会。因此,我们无法认定他是专业协会的成员。据此,他不符合此项标准。
E. 对行业的成就与重大贡献
申请人主张,他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成就与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获得了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记录中包含多封来自对申请人足球生涯有亲身了解之个人的信件。这些信件证明了他作为职业足球运动员的经历;然而,它们并未显示其对行业作出的重大贡献。例如,在E-A-C-所写的信件中,作者强调了申请人“为机构和个人所取得的重要成就,多次成为冠军,并在一些赛事中获得冠军进球奖”。尽管该信讨论了申请人的个人成就及其在帮助I [已隐去] 获胜中的作用,但该信并未详细说明这些如何构成对行业的重大贡献。另一封信赞扬了申请人在I [已隐去] 内所获认可的记录,例如由来自该国[已隐去]的一名球员为机构攻入的[已隐去]进球、2009年揭幕赛的[已隐去],以及攻入实现最后[已隐去]胜利的进球,该胜利于[已隐去]取得。尽管我们认可他的经历及其足球生涯,但记录并未证明这些记录如何构成对行业的重大贡献。其余信件进一步讨论了他的奉献精神、足球技能和领导力,但并未确立申请人已对足球行业作出重大贡献,因此此项标准未获满足。此外,申请人打算担任健康与训练协调员,而非足球运动员。因此,记录未显示申请人已因其成就和对拟从事的健康与训练领域的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而这是该标准所要求的。
F. 资格与最终实质审查
鉴于上述讨论的问题,我们认定他未满足六项标准中所需的三项,以达到特殊能力认定。据此,我们撤回SCOPS的特殊能力认定,并认定记录未确立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符合EB-2分类的资格。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其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的最低必要标准,我们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认定其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其拥有显著高于其领域通常所遇之专业水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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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未逐一讨论每项证据,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全部记录。申请人未确立其符合作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尽管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下的全部三项要件,但我们保留对这些问题之意见。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III. 结论
我们依据优势证据标准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符合特殊能力个人资格,或其在其他方面符合基础EB-2移民签证分类资格,因此作为自由裁量事项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本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Form I-862出庭通知而面临根据该法第240条启动的驱逐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资格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