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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P-N-A-, INC. 案 日期:2018年7月9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生产用于汽车的玻璃和玻璃装配产品的制造商,寻求以L-1A非移民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分类继续受益人的临时雇佣,担任关键客户经理。《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被聘用于管理或行政职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担任职能经理,监督两个主要公司账户,年收入超过8700万美元。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主要通过来自各部门的管理和专业雇员免于履行不合格职责,这些雇员履行支持其两个主要客户所需的运营职责。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现包含足以推翻审理主任否决的证据。提交的证据反映,受益人更有可能担任职能经理,监督公司的一项基本职能。申请人提交了可信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对管理公司两个最重要客户的新业务和现有业务及所提供的服务拥有自由裁量权,为公司创造可观收入。因此,证据表明受益人将对一项基本职能拥有管理权限。
尽管申请人提交的职责和证据表明受益人可能履行某些不合格的运营职责,例如某些销售和报价活动,但也提供了可信的书证,反映他将主要通过来自各部门的运营经理和专业人员免于履行不合格职责,这些人员向这些主要客户提供商品和服务。总之,证据可信地表明,受益人尽管没有直接下属,更有可能主要指导公司的一项基本职能,而不是履行执行该职能所需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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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P-N-A-, Inc. 案
因此,全部证据证明,受益人更有可能在延期申请下担任职能经理。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P-N-A-, Inc., ID# 1368985 (AAO July 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