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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7537282 日期:2021年7月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参加举重比赛的运动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并在随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中维持了该决定,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具有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成就”,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未能证明其满足8 C.F.R. 204.5(h)(3)(i)-(x)所规定的该类别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该上诉。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一、动议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以证明新事实的文件证据为依据。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为获得重新开案,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妥当的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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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记录显示,我们于2020年7月6日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将该决定邮寄给申请人及前律师。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提交了本重新开案动议,即在我们作出不利决定后217天。
适用法规规定,针对不利决定的动议必须在USCIS邮寄该决定之日起33天内提交。参见8 C.F.R. §§ 103.5(a)(1)、103.8(b)。在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期间,USCIS发布指导意见称,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如在不利决定作出后60天内提交,将被接受。基于这一延长的截止期限,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如于2020年9月8日或之前被USCIS收到,本应被视为及时提交。
关于重新开案动议,“如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控制范围,则未在该期限届满前提交可由移民局酌情予以宽恕。”参见8 C.F.R. § 103.5(a)(1)(i)。基于下文所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逾期提交了其重新开案动议,且未证明该逾期提交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
在随逾期动议提交的声明中,申请人称:
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逾期提交重新开案动议,谨此致歉并请求宽恕。由于Covid-19,我无法按时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的决定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由于Covid-19,东海岸许多律师事务所关闭,同时也由于乌兹别克斯坦的隔离规定。请接受逾期提交的宽恕理由。
如上所述,USCIS已延长了针对表格I-290B提交的上诉和动议的提交截止期限,以顾及与COVID-19大流行相关的预期延迟。申请人的简短解释缺乏关于本次动议提交长期延迟的具体原因的细节,且未附任何支持性文件。仅凭该声明不能证明为何其合理需要七个月来提交动议,这远远超出了USCIS为在疫情期间提供额外灵活性而规定的延长截止期限。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逾期提交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基于所提供的有限解释,申请人未满足该举证责任,我们将不行使酌情权宽恕其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依据8 C.F.R. § 103.5(a)(1)(i),重新开案动议将因逾期提交而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