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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168264 日期:2024年7月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移民分类的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1 该法第203(b)(2)(B)(i)条。8 C.F.R. § 204.5(k)(2)的规定包含以下相关定义:“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此外,8 C.F.R. § 204.5(k)(3)(ii)的规定列出了证明具有特殊能力资格的具体证据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证据的文件。然而,通过提供至少三类初始证据满足最低要求,本身并不足以证明该个人事实上符合特殊能力的要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分析的第二部分,审理人员应在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时,将证据综合起来整体考量该申请。同上。审理人员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
1 记录未显示申请人还主张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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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专长程度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水平。同上。
其次,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规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2,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如上所述,申请人必须首先满足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的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见8 C.F.R. § 204.5(k)(3)(ii)(A)-(F)。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符合两项标准——8 C.F.R. § 204.5(k)(3)(ii)(A)(官方学术记录)和8 C.F.R. § 204.5(k)(3)(ii)(B)(十年全职经验)。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不符合8 C.F.R. § 204.5(k)(3)(ii)(C)-(F)下其余四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另一项标准——8 C.F.R. § 204.5(k)(3)(ii)(B)(十年全职经验)。然而,如上所述,审理主任已认定申请人符合该项标准。由于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任何标准的决定提出异议,本办公室视为其已放弃。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证明符合任何额外标准,从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见8 C.F.R. § 204.5(k)(3)(ii)。因此,本办公室无需提供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申请人是否已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长水平。3 此外,本办公室也无需就申请人作为酌情事项是否有资格或是否值得根据Dhanasar分析框架获得国家利益豁免作出决定。因此,本办公室保留这些问题。4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裁判依据予以考量。
裁定:上诉被驳回。
2 另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3 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5(B)(2)。 4 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不符合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