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672571 日期:2024年7月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反欺凌教育工作者,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豁免所需工作邀请(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否决了随后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认定证据不符合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要求。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必须进一步证明其值得以“国家利益”为由行使裁量权豁免工作邀请要求。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案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1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九、第十一、第三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裁量性质)。
原文第 2 页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人士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综合权衡,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二、分析
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是一个教学干预项目,旨在“分析、检测、治疗并提高对持续预防欺凌的认识”。此外,“该程序将设计并应用干预技术,最终实现身体和网络暴力的减少、心理问题的减少以及组织行为的改善”。
Dhanasar分析的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该人士拟从事的具体事业。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就实质价值而言,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审理主任认定,本办公室亦同意,申请人证明了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其国家重要性。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该人士将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本办公室聚焦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参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申请人提交了大量文章,如“学校中的欺凌问题”和“欺凌的后果”,以证明欺凌的严重性。然而,本案的问题不是欺凌是否是一个具有国家重要性的问题。相反,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佛罗里达州通过教学干预项目提供反欺凌专家服务的这一具体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她声称其项目计划为项目的方法和时间安排提供了佐证。该程序计划缺乏细节,例如申请人将如何进入佛罗里达州各地的公立学校培训和展示该项目,然后想必扩大项目以产生全国性影响。在此,记录中不包含关于该项目全国影响力的具体和详尽信息。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将申请人的事业与Dhanasar案的教学活动相比较有误,因为她声称拟议事业是应用教学干预项目作为消除欺凌的资源,而非仅作为教师工作。然而,申请人误解了该问题。关注点在于事业的影响力,而非申请人是否作为教师工作或提供干预项目。申请人未证明其干预项目将如何对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并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证据未通过支持性文件显示该事业充分延伸至其预期学校之外,以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对领域或美国经济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关于欺凌影响所有人、而解决方案即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将惠及所有人的主张同样是错误的。申请人未为这些主张提供支持,继续依赖减少欺凌的一般性益处的重要性,并声称教学干预将对经济产生积极影响。然而,如前所述,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该人士将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本办公室聚焦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参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此外,申请人的专家意见书和推荐信不满足Dhanasar案的国家重要性要件。虽然I I博士的专家意见书详细阐述了拟议干预项目的潜在益处,但未解释该项目如何对我国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或项目将如何扩展。关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I I博士称,由于“她在教育领域有成功的记录,我确信她将被邀请在讲座、大会和研讨会上演讲”,但未提供关于该项目将如何触及这些受众的具体细节。该信重复了上文所述的关于反欺凌项目重要性的相同论点,而未提供佐证细节以解释项目的实施或全国覆盖范围。
同样,推荐信涉及申请人为其所教儿童开发想法和活动的技能,并详述其与儿童的极佳融洽关系,但这些信未显示申请人工作的更广泛影响,且仅限于其特定的学生和学校。此外,这些信涵盖申请人先前的工作和成就,更多涉及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而非第一项要件。同上,at 890。
由于记录中的文件未能如Dhanasar先例决定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那样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因此,进一步分析申请人在Dhanasar所述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将无实际意义。²
三、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资格或以其他方式值得作为裁量事项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和替代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
2 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