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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总监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3年7月10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新证据要求、媒体报道是否关于申请人在公共关系领域的工作、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原创商业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及领导或关键作用(8 C.F.R. §§ 204.5(h)(3)(v)、(viii))、奖项、协会会员及高薪标准(8 C.F.R. §§ 204.5(h)(3)(i)、(ii)、(ix))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新证据要求、媒体报道是否关于申请人在公共关系领域的工作、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因申请人未陈述新事实或提交新证据;同时驳回复议动议,因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本次程序未重新审理初始资格,也未批准申请;对8 C.F.R. §§ 204.5(h)(3)(v)和(viii)两项标准再次保留,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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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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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such, we will again reserve thos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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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本人为公共关系总监,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寻求INA第203(b)(1)(A)条第一优先分类;本次程序为针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ublic relations directo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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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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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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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随后提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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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案件现以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提交AAO;重新开放动议未陈述新事实或提交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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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or submit new evidence a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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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复议动议中,申请人质疑先前决定对三项证据标准的认定,其中两项为AAO保留未裁事项,并援引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和USCIS政策备忘录。

    核对原文依据
    In her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contests the correctness of our prior decision relating to three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including two that we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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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新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有改变结果的潜力,参见Matter of Coelho。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重新开放动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动议的意见。

重新开放动议所附材料

证明目的
按申请人主张,用于满足重新开放动议的新事实和新证据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陈述新事实或提交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监管要求的新事实陈述和支持性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or submit new evidence a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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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动议中未陈述新事实,也未按要求提交新证据,因此该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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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her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meet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it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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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是否关于申请人在公共关系领域的工作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中关于申请人的材料,须关于申请人并与其寻求分类领域的工作相关;申请人不必是唯一对象,但材料须实质讨论其工作并将其与工作关联;还须证明出版物的高发行量或收视量及预期受众。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部分文章将她的姓名列为联系人,表明她领导了相关公共关系项目,因此这些文章是关于她的工作。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提交了若干文章,至少一篇提到她的姓名,但没有一篇是关于她及其公共关系领域工作的。

若干已发表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有媒体材料关于申请人及其公共关系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至少一篇提到申请人姓名,但没有一篇是关于她及其领域工作的;姓名仅出现在正文之外,作为组织新闻秘书或活动联系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章未实质讨论申请人的工作,仅附带提及姓名。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at least one mentioned her by name, none ofthem were about her and her work in the field ofpublic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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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articles only identify her as the press secretary for an organization or the contact person for an event, outside ofthe main text of th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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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zi v. Cuccinelli地区法院未公布判决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AAO认定聚焦其所开发技术的文章不是关于其本人的做法武断任意。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其不受地区法院判决约束,该判决推理与Kazarian案及USCIS政策相悖,故不予遵循。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判决不能作为约束AAO的法律依据,且其推理与先例不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AO is not bound to follow the published decision of a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in cases arising within the same distr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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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goes against the ninth circuit's previous decision in Kazarian v. USC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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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区分地区法院判决与具有约束力的先例,认为Zizi案推理与Kazarian案及USCIS政策不符,不予遵循;按条文,材料须既关于申请人本人又与其领域工作相关,整体资格评价留待最终实质审查。AAO进一步指出,涉案文章仅在正文之外将她列为组织新闻秘书或活动联系人,属于附带提及,不足以使文章成为关于她的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need not be the only subject ofthe material, but it must include a substantial discussion of the petitioner's work and mention them in connection to the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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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herefore not follow the reasoning in this district cour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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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tion ofthe Petitioner is insufficient to make the articles about 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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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质疑先前决定对三项证据标准的认定,并援引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和USCIS政策备忘录支持其动议。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动议的意见。

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和USCIS政策备忘录

证明目的
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AO 如何评价
AAO对地区法院判决给予适当考虑但不受约束,并认定其推理与Kazarian案及USCIS政策不符。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所引材料不能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asoning underlying a district judge's decision will be given due consideration when it is properly before the AAO; however, the analysis does not have to be followed as a matter of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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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accordance with Kazarian and USCIS policy, consideration of whether this evidence, as part of the totality of the record, also shows that the petitioner meets the overall standard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takes place only in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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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其援引的地区法院判决不具约束力且推理与先例不符,姓名作为联系人的论点亦不足以满足媒体报道标准。因此复议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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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relies on federal district court decisions and USCIS policy memoranda to support her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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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商业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及领导或关键作用(8 C.F.R. §§ 204.5(h)(3)(v)、(v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两项;AAO在存在明确决定性事项时可保留未裁事项,参见INS v. Bagamasbad及Matter of L-A-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未考虑其就这两项标准提交的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记载;AAO先前决定因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一项其他标准、无法达到至少三项的初始证据要求,而保留这两项标准的裁定。

申请人就原创商业贡献和领导或关键作用提交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v)和(viii)两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未作实体评价,因初始三项标准要求未满足而再次保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本次未作认定;保留不等于认定不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We explain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 that because we concluded that she had not met at least one of the other criteria she had claimed, and thus could not meet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at least three of the criteria, we were reserving adjudication on those two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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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说明在存在明确决定性事项时可不下结论而保留剩余问题;申请人未在动议中证明其满足任何额外证据标准,因而仍无法达到三项初始要求,也未支持其关于保留有误的论点,故再次保留这两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on motion that she meets any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she cannot meet the three criteria needed to meet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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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such, we will again reserve thos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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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协会会员及高薪标准(8 C.F.R. §§ 204.5(h)(3)(i)、(ii)、(ix))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本次动议未重新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复议动议中质疑先前决定关于这三项标准的不利结论。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不满足;本次未重新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仅将这三项标准的不利结论作为程序背景提及,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未提出质疑,AAO未重新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hallenge the adverse conclusions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 regarding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 (ii), and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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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附有新事实陈述和支持性文件证据,以对应8 C.F.R. § 103.5(a)(2)的要求;本决定未评价该等材料能否最终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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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媒体报道中申请人姓名出现的位置及文章正文是否实质讨论其公共关系工作,以对应8 C.F.R. § 204.5(h)(3)(iii)的“关于本人并与其领域工作相关”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need not be the only subject ofthe material, but it must include a substantial discussion of the petitioner's work and mention them in connection to the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所引地区法院判决与Kazarian案及USCIS政策的关系;AAO明确地区法院判决不具约束力,给予适当考虑但不必遵循。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AO is not bound to follow the published decision of a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in cases arising within the same distri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8 C.F.R. §§ 204.5(h)(3)(v)和(viii)在本案中为保留未裁事项,本次决定未对其证据作实体评价,保留不等于认定不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As such, we will again reserve thos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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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129749 日期:2023年7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公共关系总监,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此为要求)。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I.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按要求陈述新的事实或提交新的证据。由于她的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该动议将被驳回。

II.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

原文第 2 页

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其复议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中关于三项证据标准的正确性,其中包括我们保留的两项。她依据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备忘录来支持其动议。

关于该外国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且与外国人寻求分类的领域内的工作相关。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为满足此标准,申请人必须确立材料是关于他们发表的,并且与他们在杰出能力领域内的工作相关。申请人不一定是材料的唯一主体,但材料必须包含对申请人工作的实质性讨论,并在与工作的关联中提及他们。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 Appendices Ta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申请人还必须通过提交该出版物与其他出版物相比具有高发行量或收视率的证据以及其预期受众的证据,确立该出版物符合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资格。同上。

在我们的决定中,我们指出申请人提交了几篇文章,但尽管至少有一篇提到了她的名字,没有一篇是关于她和她在公共关系领域的工作的。在动议中,申请人引用了未公布的地区法院判决 Zizi v. Cuccinelli, 2021 WL 2826713 (N.D. Cal 2021),该判决认定我们认定聚焦于该案申请人所开发技术的文章并非关于他的结论是武断和反复无常的。我们注意到,与美国巡回法院判例法的广泛先例权威相比,AAO 在同一地区内产生的案件中不受美国地区法院公布判决的约束。参见 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BIA 1993)。地区法官判决背后的推理在适当提交给 AAO 时将得到适当考虑;然而,该分析不必作为法律问题予以遵循。同上,第719页。

我们进一步注意到,就 Zizi 案判决在根据此标准评估证据时考虑该证据对申请人整体杰出能力主张的证据价值而言,它与第九巡回法院先前在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中的判决相悖,后者构成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的基础。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法规的平实语言要求已发表材料既关于个人,又与其领域内的工作相关。根据 Kazarian 案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考虑该证据作为整体记录的一部分是否也表明申请人符合作为具有杰出能力个人的总体标准,仅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进行。同上,第1121页。因此,我们将不遵循该地区法院判决中的推理。

申请人主张,在一些文章中将她的名字列为联系点表明她领导了相关的公共关系项目,因此这些文章是关于她的工作的。然而,这些文章仅在材料正文之外将她确定为某组织的新闻秘书或某活动的联系人。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一笔带过的

原文第 3 页

提及申请人不足以使文章成为关于她的文章。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她满足此标准。

如上所述,申请人不质疑我们先前决定中关于 8 C.F.R. §§ 204.5(h)(3)(i)、(ii) 和 (ix) 标准的不利结论,这些标准涉及她较低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需要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以及高薪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相反,她主张我们未考虑她为支持其关于 8 C.F.R. §§ 204.5(h)(3)(v) 和 (viii) 标准的主张而提交的证据,这些标准涉及她所主张的对某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商业贡献以及她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的领导或关键作用,存在错误。

我们在先前决定中解释,由于我们认定她未满足她所主张的其他标准中的至少一项,因此无法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我们保留了对那两项标准的裁决。在如本案这样存在明显决定性问题的情形下,我们可以拒绝触及并因此保留任何剩余问题。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性问题)。由于申请人未在动议中表明她满足任何额外的证据标准,她无法满足达到初始证据要求所需的三项标准。此外,她未为其关于我们在先前决定中保留那些标准存在错误的论点提供支持。因此,我们将再次保留那些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该动议因此被驳回。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7-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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