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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992586 日期:2024年7月1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然而,该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批准,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初始证据标准,而申请人必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使用,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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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时,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其中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关于撤销,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相关部分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随时以其认为良好和充分的理由,撤销其根据第204条批准的任何申请。”关于通知撤销,移民上诉委员会已指出:
在Matter of Estime中……本委员会指出,在发出通知时记录中的证据,若未经解释和反驳,将因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而足以导致拒绝签证申请的情况下,撤销签证申请意向通知即属基于“良好和充分理由”适当发出。在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包括申请人针对撤销意向通知提交的任何反驳证据或解释,若足以导致此种拒绝,则撤销决定将获维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引用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BIA 1987))。
审理主任本身认识到申请被错误批准,即构成撤销移民申请批准的充分和良好理由。同上。签证申请的批准并不赋予申请受益人任何权利,因为签证申请的批准仅是签证申请过程中的初步步骤。同上,第589页。受益人仅凭申请获批,并不有权获得移民签证。同上。
II. 分析
申请人最初未表明或证明其已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而是寻求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替代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最终,审理主任于2017年2月批准了该申请。2021年7月6日,审理主任发出了撤销意向通知(NOIR),申请人及时作出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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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OIR中,审理主任对初始申请提交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如何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以证明申请人有资格根据INA第203(b)(1)(A)(i)条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表示了关切。
作为回应,申请人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h)(3)中与获得奖项(i)、会员资格(ii)、已发表材料(iii)、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v)、学术文章(vi)、证明该个人曾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viii)以及高薪(ix)相关的证据标准。审理主任未认为申请人对NOIR的回应具有说服力,并于2023年10月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
NOIR“必须包括不仅对拟采取行动所依据事实的具体陈述,还包括支持性证据的具体陈述。”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第452页。USCIS还必须向申请人提供“解释撤销具体理由”的书面决定。8 C.F.R. § 205.2(c)。结论性陈述既不支持NOIR的发出,也不支持对申请批准的撤销。Matter of Arias, 19 I&N Dec. 568, 570 (BIA 1988)。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在撤销决定中,审理主任未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也未解释为何该证据未能克服NOIR中的理由。此外,审理主任未处理申请人在回应NOIR时提出的论点。在此,审理主任未向申请人提供充分信息,以具体解释拟撤销的理由。
由于记录未充分解释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所主张杰出能力的认定,本办公室将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重新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如果审理主任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其主张的杰出能力,审理主任应发出新的NOIR,解释证据缺陷并给予申请人回应的机会。如记录支持,新的NOIR可包括任何额外的潜在撤销理由。然而,审理主任必须给予申请人对发回重审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回应的合理机会。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此外,审理主任在决定中指出,申请人未能提供支持证据标准所提交文件的适当认证翻译,因此,回应NOIR所提交文件的送达不具有证明力。审理主任指出,外国文件的一页式翻译宣誓书不符合8 C.F.R. § 103.2(b)(3)规定的标准,因为未具体指明其所附文件的单一翻译认证不符合该条例的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提交了8 C.F.R. § 103.2(b)所规定的所需翻译。申请人解释称,回应NOIR时提交的宣誓书包含以下文字:“I-140 NOIR回应中列出的所有中文文件(受益人[申请人])均为中文原件真实准确的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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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涵盖了所有翻译文件。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同一翻译员出具的更新宣誓书,证明回应NOIR所提交所有证据翻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提供了该翻译员所翻译所有文件的清单。本案进一步发回重审是有理由的,因为申请人在上诉中提交了新证据,该证据对其已提交8 C.F.R. § 103.2(b)所规定所需翻译的主张具有实质性。
III. 结论
最终撤销通知未处理申请人提供的反驳主张和证据。此外,审理主任的决定缺乏对为支持8 C.F.R. § 204.5(h)(3)(i)-(x)所主张的证据标准而提交的证据的详细分析,也缺乏说明为何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而且,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供了关于文件是否为审理主任审查而妥善翻译的证据。因此,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签发新的NOIR,涵盖这些问题并考虑上诉中的额外论点。任何未来的NOIR必须包括“不仅对拟采取行动所依据事实的具体陈述,还包括对支持性证据的具体陈述。”Estime, 19 I&N Dec. at 451。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