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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7月1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具备新事实及文件证据支持、复议动议是否指出上诉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具体错误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具备新事实及文件证据支持、复议动议是否指出上诉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具体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是否满足各自的法定门槛,未重新对EB-2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资格作出全面认定;重新开放动议被驳回不构成对原申请实体资格的再次批准或拒绝。决定附注显示申请人另于2023年10月24日提交新的EB-2请求,并于2024年2月21日获主任批准,该事实不影响本次动议的处理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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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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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filed a new request for EB-2 classification on October 24, 2023, and it was approved by the Director on February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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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创业型皮肤科医生,以成员身份申请EB-2职业移民(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及劳工证,即国家利益豁免。原审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理由是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后续上诉被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本次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ial dermatologi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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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classification's job offer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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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该类别职位邀请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会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classification's job offer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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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后续上诉,维持主任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affirming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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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提交一份书面论证意见,未提交新证据,主张上诉决定未适当考虑其提交的全部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with no new evidence and claims that we "did not give due regard to all the pieces ofevidence presented by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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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另于2023年10月24日提交新的EB-2分类请求,主任于2024年2月21日批准;该事实仅作为记录附注出现。

    核对原文依据
    she filed a new request for EB-2 classification on October 24, 2023, and it was approved by the Director on February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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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具备新事实及文件证据支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新事实指与动议所提争点相关、且此前程序(包括原申请)中未提交的事实;重复已陈述事实或重新提交已提供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上诉决定未适当考虑其提交的全部证据,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以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为由拒绝;本次动议阶段AAO认定申请人未提出新事实,动议无任何文件证据支持。

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上诉决定未适当考虑其提交的全部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书面论证意见未附新证据,也未提出新事实,不能支持重新开放动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与动议争点相关且此前未提交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with no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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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说明重新开放动议的法定门槛,再指出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没有附任何新证据,只是重复此前主张。由于既无新事实也无文件证据,AAO不进入国家利益豁免实体重新审查,直接驳回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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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Petitioner presents no new facts, and the motion is not supported by an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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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上诉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具体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程序中不考虑对早先拒绝的新异议;仅泛泛不同意结论不足以满足要求,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服务中心未充分考虑其首次提交及补件答复中的证据,并主张上诉决定错误地认为其企业寻求加入HUBZone项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国家利益豁免;AAO在上诉决定中已处理相关论点,本次认定申请人未指出上诉决定本身的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

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未充分考虑证据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服务中心未充分考虑首次提交及补件答复中的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是对早先拒绝的新异议,且与上诉论点相同,上诉决定已处理;申请人未指出上诉决定本身的具体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说明上诉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的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motion to reconsider we do not consider new objections to the earlie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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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HUBZone及欠利用商业区的论点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澄清其企业并不寻求HUBZone项目资格,只是承诺向经济萧条地区投资以促进振兴。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已详细讨论申请人不符合HUBZone项目资格,但同时考虑即使仅选址于SBA认定的欠利用商业区,也不能依Dhanasar第一项要素证明国家重要性;记录未充分确立SBA认定HUBZone的参数,无法比较该区域与申请人关注的经济萧条地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超出有限客户和员工利益的更广泛影响或重大积极经济效果。
核对原文依据
even ifthe Petitioner only located or intended to locate her business in the underutilized business zones identified by the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BA), and not actually participate in the HUBZone program, such a maneuver would not establish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her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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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议事业性质未改变的论点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未改变拟议事业的根本性质,补件答复中引入的创业方面只是增强其交付和改善原申请所述利益的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争点已在上诉决定中解决:AAO承认申请人对拟议事业作了实质性补充,但认定这些修订未改变最初描述的事业性质和特征,申请人已在该具体争点上胜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缺失;该争点已解决,不构成复议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the Petitioner has already prevailed on this discrete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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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区分了对原审阶段的新异议与对上诉决定本身的错误指摘,指出申请人重复的是上诉中已提出的论点,未具体说明上诉决定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关于HUBZone,AAO说明即使申请人仅将企业设在SBA认定的欠利用商业区而不实际参加HUBZone项目,也不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记录仍未证明该事业具有超出有限客户和员工利益的更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by broadly disagreeing with our conc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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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附有此前程序未提交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可对照8 C.F.R. § 103.5(a)(2)的门槛;本案AAO明确认定书面论证意见未附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是否具体指出上诉决定本身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的错误,而非重复对原审阶段的不满;可对照8 C.F.R. § 103.5(a)(3)及Matter of O-S-G-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See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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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关于HUBZone的论点,应区分“实际参加HUBZone项目”与“仅选址于SBA认定的欠利用商业区”;AAO对两者均认为不足以依Dhanasar第一项要素证明国家重要性,且指出记录未确立SBA认定HUBZone的参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id not adequately establish the parameters the SBA considers in establishing HUBZon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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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585414 日期:2024年7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创业型皮肤科医生,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者。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豁免与该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此项对所需职位邀请的豁免,从而豁免劳工证。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该分类的职位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其后的上诉,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未附新证据,并声称我们“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给予应有考虑”。尽管申请人援引了某些法律和政策,但她未能证明我们在上诉决定中适用这些法律或政策存在错误。申请人亦未提出新的事实或提供支持性书证。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证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新事实”是指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申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在此,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新事实,且该动议无任何书证支持。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原文第 2 页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移民局未对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及RFE答复中提供的证据给予应有的充分考虑”。在复议动议中,我们不审议对先前否决提出的新异议。申请人不得利用本次提交对程序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在此,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决定所指称的错误与其在上诉论证中所指称的相同。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已处理了这些论点。然而,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先前上诉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申请人亦未主张我们先前的上诉决定未遵循法规和政策指导。

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两个问题。第一,申请人似乎在论证一个已经解决的问题。她主张“她未改变其拟议事业的根本性质”,且“我们在RFE答复中引入的创业方面有助于增强她实现并改善原始申请中所述拟议利益的能力”。在我们的决定中,我们认可了申请人对拟议事业的实质性增补,但我们认定这些“广泛的修订虽然令人关切,但并未破坏申请人最初描述的拟议事业的特征和性质”。因此,申请人已在这一具体问题上胜出。

第二,她主张我们的决定“错误地论证申请人的企业寻求加入HUBZone计划”。1 并且申请人“清楚知道她的企业不符合HUBZone公司的资格”。因此,她声称虽然其商业计划表明致力于将投资引入经济萧条地区,从而促进其振兴,但她从未声称有资格获得HUBZone公司专属的利益。尽管我们确实详细讨论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HUBZone计划资格的问题,但我们也考虑到,即使申请人仅将或打算将其企业设在小企业管理局(SBA)认定的未充分利用商业区,而并非实际参与HUBZone计划,此种做法也不能在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所讨论框架的第一项要件下确立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我们指出,记录未能充分确立SBA在设立HUBZone时所考虑的参数,以致我们无法评估SBA认定的未充分利用商业区是否类似于申请人所关注的经济萧条地区。即使在动议中,记录也未能确立:除了向其潜在客户和员工提供的有限利益之外,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具有更广泛的影响,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程度,或会带来实质性的积极经济效应。

申请人未确立复议的适当理由。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了错误。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泛泛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1 参见 https://www.sba.gov/federal-contracting/contracting-assistance-programs/hubzone-program。

原文第 3 页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确立所请求利益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适当理由。因此,根据向我们陈述的事实,申请人未确立对所寻求利益的资格。2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对申请人记录的审查表明,她于2023年10月24日提交了新的EB-2分类请求,审理主任于2024年2月21日批准了该请求。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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