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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技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7月1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的、有证明力的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特殊能力标准8 C.F.R. § 204.5(k)(3)(ii)(A):官方学术记录、特殊能力标准8 C.F.R. § 204.5(k)(3)(ii)(F):推荐信与意见信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的、有证明力的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特殊能力标准8 C.F.R. § 204.5(k)(3)(ii)(A):官方学术记录、特殊能力标准8 C.F.R. § 204.5(k)(3)(ii)(F):推荐信与意见信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动议程序未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也未批准特殊能力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仅认定申请人未满足重开与复议各自的程序及证明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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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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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汽车技师,以特殊能力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随后上诉被驳回;本次为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utomotive technician,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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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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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特殊能力资格,且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不会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上诉被驳回;上诉决定认定记录不满足8 C.F.R. § 204.5(k)(3)(ii)(A)和(F)两项标准,并维持原审关于至少三项特殊能力标准未满足的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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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exceptional abilit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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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AAO审查后驳回两项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combined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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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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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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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的、有证明力的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有改变结果的潜力,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重新审议,主张此前驳回上诉有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至少三项特殊能力标准,因而不具备特殊能力资格;上诉决定维持该结论。

动议中提交的材料(重复记录已有信息)

证明目的
用以证明此前驳回上诉有误、应重新审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并非新的、有证明力的事实,只是重述已有记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或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nstead, 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information already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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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动议中未提供新的、有证明力的事实来证明驳回上诉有误,只是重复记录中已有信息,并要求AAO在相同证据上作出相反认定。由于缺乏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重开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a new, probative fact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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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作出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质疑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主张应作出相反认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至少三项特殊能力标准;上诉决定维持。

动议中对四项特殊能力标准条文的复述

证明目的
用以说明先前决定在法律适用上有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仅为复述条文语言,未指明具体法律或政策,也未展开说明错误适用之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具体法律或政策,未说明先前决定如何错误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aside from paraphrasing the language of four of the exceptional abilit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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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除复述四项特殊能力标准的条文语言外,未指明任何具体的法律或政策,也未说明先前决定如何错误适用该法律或政策。因此未能确立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复议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y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any particular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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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标准8 C.F.R. § 204.5(k)(3)(ii)(A):官方学术记录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官方学术记录显示申请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授予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记录满足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不满足该项标准;上诉决定维持,指出记录似乎不含合格学位,且 underlying academic record 不属于汽车技术领域。

申请人的学术记录

证明目的
用以证明其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或类似奖项。
AAO 如何评价
上诉决定认定该学术记录不属于汽车技术领域,且记录似乎不含合格学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学术记录与汽车技术领域不相关,且未见合格学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nderlying academic record does not fall within the field of automotiv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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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上诉决定中已解释,该标准要求学位或类似奖项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而记录中的学术记录不属于汽车技术领域,故不满足。本次动议未提供新事实改变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appear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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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ain a qualifying degree and the underlying academic record does not fall within the field of automotiv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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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标准8 C.F.R. § 204.5(k)(3)(ii)(F):推荐信与意见信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推荐信和意见信表明申请人如何因其成就获得认可,以及其对行业或领域的贡献如何“显著”。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记录满足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不满足该项标准;上诉决定维持,指出推荐信和意见信未表明申请人如何因其成就获得认可,也未表明其贡献如何“显著”。

推荐信和意见信

证明目的
用以证明申请人因其成就获得认可且贡献显著。
AAO 如何评价
上诉决定认定这些信件未表明申请人如何因其成就获得认可,也未表明其贡献如何显著。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认可方式及贡献的显著性。
核对原文依据
how his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are "signif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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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上诉决定中已解释,推荐信和意见信未说明申请人如何因其成就获得认可,也未说明其对行业或领域的贡献如何显著,故不满足该标准。本次动议未提供新事实改变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 letters in the record do not indicate how the Petitioner has been recognized for his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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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上诉决定中关于学术记录与汽车技术领域不相关的具体说明,以及推荐信和意见信是否说明认可方式与贡献显著性;本次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不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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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 letters in the record do not indicate how the Petitioner has been recognized for his achiev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动议材料是否包含记录中未曾出现的新事实或文件证据;AAO认定动议仅重述已有记录,未提供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Instead, 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information already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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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复议动议是否指明具体法律或政策及先前决定的错误适用之处;AAO认定仅复述四项标准条文语言,未作具体指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y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any particular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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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051373 日期:2024年7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汽车技师,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也未能确立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在上诉决定中的先前分析。概括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k)(3)(ii)(A)-(F)中至少三项特殊能力标准,因此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记录满足8 C.F.R. § 204.5(k)(3)(ii)(A)和(F)的标准,加上审理主任认定记录已满足的两项标准,从而满足至少三项特殊能力标准。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解释记录不满足8 C.F.R. § 204.5(k)(3)(ii)(A)的标准,因为该标准要求“[a]官方学术记录,显示[非公民]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授予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但记录似乎不

原文第 2 页

包含符合条件的学位,且 underlying 学术记录不属于汽车技术领域。进而,我们解释记录不满足8 C.F.R. § 204.5(k)(3)(ii)(F)的标准,因为记录中的推荐信和意见信未表明申请人如何因其成就获得认可,以及其对行业或领域的贡献如何如该标准所要求的那样“显著”。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供新的、具有证明力的事实以确立我们在驳回上诉时存在错误。相反,申请人重申了记录中已有的信息,并要求我们违背我们先前关于相同证据的决定,尽管我们已解释记录为何不能确立资格。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新的、具有证明力的事实以确立我们在驳回上诉时存在错误,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见 8 C.F.R. § 103.5(a)(2), (4)。

其次,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然而,除了转述8 C.F.R. § 204.5(k)(3)(ii)(A)-(F)中四项特殊能力标准的措辞外,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未指明任何特定的法律或政策,也未详细说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可能如何错误适用了此类法律或政策。相反,如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我们违背我们先前的决定,尽管我们已解释记录为何不能确立资格。由于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3)-(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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