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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524809 日期:2024年7月1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石油和天然气行业IT领域的项目经理,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附属于该EB-2移民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进一步认定其未证明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在该上诉中我们适用了Dhanasar中规定的用于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事业在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下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推翻关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否决。1 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首先,我们转向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公司_______的税务文件、一份PNC银行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8日的对账单,显示期末
1 我们未审理申请人是否满足Dhanasar框架下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的其余部分,以第一项要件作为上诉的决定性依据。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当另一独立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时,无需分析其他理由);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认定当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时,在上诉中拒绝审理替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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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为$331,938.90,以及一份个人声明,讨论人工智能、数据科学和机器学习等颠覆性技术在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一般实施情况。关于后者,该个人声明涉及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方面,而非国家重要性。而提交的财务文件更多地涉及Dhanasar的第二项要件,即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我们此前的决定包含了Dhanasar框架下的第一项要件分析,该分析是我们决定驳回本事项上诉的依据。由于我们未分析第二项要件,该证据与我们此前的决定不相关,不能被视为新证据。考虑到所述缺陷,申请人未提供足以值得重新开案本事项的证据。
接下来,我们转向申请人的复议动议,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在我们此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1) 将广泛影响石油和天然气行业,(2) 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 (3) 以其他方式为我国提供重大积极经济影响,例如在经济萧条地区创造就业。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充分解决这些缺陷,而是基于以下主张质疑我们此前决定的正确性:我们将"分析重点放在事业预期利益的国家范围而非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上,以评估[已隐去]先生拟议事业是否满足Dhanasar的第一项要件。"因此,其含义是我们复活了现已撤销的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t. of Transp., 22 I&N Dec. 215 (Acting Assoc. Comm'r 1998) (NYSDOT)案中的"国家范围"标准。然而,我们的决定中没有任何地方引用NYSDOT。申请人进一步主张"AAO在上诉中对[已隐去]先生事业地理广度的过度强调,恰恰是AAO在将该国家利益标准的要件修改为评估'国家重要性'而非'国家范围'时所力求避免的。"
我们注意到,尽管Dhanasar力求"避免过度强调事业的地理广度",但它仍然强调通过关键特征展示事业影响广度的重要性,例如事业的"国家甚至全球影响"或事业具有"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的潜力。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4-85。如我们此前的决定所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具备这些特征。如前所述,申请人指向一份提交的[已隐去]报告,并主张这证明其事业将使美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减少碳排放。然而,我们认定申请人未阐明或记录其将实施哪些技术或数字化方法以实现碳排放减少、其将与哪些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或高管合作,或其工作如何可能在全国层面导致碳排放减少。因此,申请人在动议中未证明我们对此类特征适用于上诉时所提交事实和证据的方式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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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已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其仍不符合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因此,我们无需裁定其是否满足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的其余部分。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当另一独立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时,无需分析其他理由);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认定当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时,在上诉中拒绝审理替代性问题)。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证明其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