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W-J&S CORP. 案 日期:2017年7月1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面包店,寻求以技术工人移民类别在美国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韩式首席糕点厨师”。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批准。该事项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经重新审查,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进一步处理。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理由是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要求的就业经历,也未能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职位约定工资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其从未收到审理主任关于撤销申请批准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申请人还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其有能力支付约定工资,且受益人具备所要求的经历。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该决定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进一步审议。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1 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该法第212(a)(5)(A)(i)(I)-(II)条。
1 在诸如本案的案件中,劳工证提交之日称为“优先日期”。受益人必须在该日期即具备资格,因此在本案中,受益人必须在劳工证提交之日已具备所要求的经历。
原文第 2 页
。
关于 W-J&S Corp. 案
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根据该法第203(b)(3)(A)(i)条,移民分类可授予能够从事技术劳动、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历、非临时性或季节性性质、且美国境内没有合格工人可用的合格移民。为符合批准资格,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优先日期即具备劳工证上规定的所有教育、培训和经历。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158(代理区域专员 1977)。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从优先日期至今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作的约定工资。见 8 C.F.R. § 204.5(g)(2)。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即基础劳工证被劳工部接受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
二、分析
该申请附有经劳工部批准的 ETA 表格 9089,永久就业劳工证申请(劳工证)。劳工证要求所提供职位至少24个月的经历,并声称受益人于1999年1月至2005年7月在韩国[已隐去]担任首席面包师获得了所要求的经历。
审理主任于2010年批准了该申请。五年后,审理主任签发了撤销意向通知(NOIR)。由于申请人未回应NOIR,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理由是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两年合格经历,也未能证明申请人自申请优先日期(2009年9月25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作的约定工资。2
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讨论了导致其认定的众多证据不一致和缺陷。
关于受益人的工作经历,该决定陈述如下:
- 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前雇主于2003年7月提交的一份非移民签证申请
2 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规定“司法部长[现为国土安全部部长]可随时以其认为良好和充分的理由,撤销其根据第204条批准的任何申请。”
原文第 3 页
。
关于 W-J&S Corp. 案
前雇主在2003年7月表示,受益人受雇担任“店铺经理”,任职于“ ”,这似乎与受益人“职业证书”上所主张的“首席面包师”系不同职位,该“职业证书”由 面包业务部人力资源总监签署,并在本次程序中提交。
- 审理主任指出,经验证明、劳工证申请以及公司网站上就受益人的韩国前雇主标示了三个不同的地址。
- 尽管劳工证强调申请人首席糕点师职位的监督职能,但申请人2009年联邦纳税申报表记录的当年支付工资薪金总额仅为$38,669,其中$33,481.68支付给受益人,仅剩$5,187.32留给其他雇员,这引发了是否实际上存在任何其他可供监督的雇员的疑问。
关于申请人支付约定工资的能力,审理主任指出,没有申请人2010-2014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也没有受益人的W-2表格和/或工资记录。因此,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在2009年之后有能力支付。
此外,该决定还涉及以下可信度问题:
- 记录中有证据表明受益人于2007年4月30日至2008年10月24日在加利福尼亚州[已隐去]的[已隐去]注册了英语语言课程。然而,受益人于2013年10月3日签署的 G-325A 表格表明,他在此时间段的大部分时间(自2007年8月起)居住在佐治亚州[已隐去]。受益人未解释他如何能同时在加利福尼亚州学习并居住在佐治亚州。
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由于地址变更,其从未收到审理主任的NOIR,因此无法提交回应。3 上诉还回应了审理主任决定中讨论的证据问题,并提交了额外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之一是2016年1月28日的信函,上有[已隐去]的签名,其身份被确认为[已隐去]的“人力资源/合伙人”,该信函证明受益人于1999年1月7日至2005年7月25日受雇为“首席面包师兼店铺经理”。根据该信函,受益人
3 在撤销先前批准的申请之前,必须向申请人提供通知。见 8 C.F.R. § 205.2。此外,8 C.F.R. § 103.2(b)(16) 的规定要求USCIS披露申请人不知情的贬损信息,以便申请人在决定作出前有机会反驳该信息。当签发时的记录证据,如果未经解释和反驳,将基于申请人未能满足其举证责任而足以导致签证申请被拒时,即因“良好和充分理由”而适当签发NOIR。Matter of Arias, 19 I&N Dec. 568(BIA 1988);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BIA 1987)。
原文第 4 页
。
关于 W-J&S Corp. 案
担任“首席面包师”,负责烘焙食品的准备,同时也负责管理其他雇员。因此,受益人的职位有两个职称——“首席面包师”和“店铺经理”。
然而,上述信函中提供的信息与USCIS通过我们在[已隐去]的外勤办公室获得的信息相冲突。USCIS外勤办公室通过电话联系了[已隐去],并与人力资源办公室的[已隐去]进行了交谈。[已隐去]表示没有受益人受雇于[已隐去]的记录,且她不记得曾代表受益人准备过任何经历证书。
根据来自[已隐去]的电话信息,2016年1月28日的就业核实信函似乎可能不真实。申请人有责任通过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试图解释或调和此类不一致,若无指向真相所在的可靠证据,则不足以解决问题。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BIA 1988)。
鉴于本案的程序历史,我们将把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便签发新的NOIR。该NOIR应考虑受益人在上诉中提交的证据和论点,以及与受益人声称在 的雇佣有关的新的不利证据。该NOIR还应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最新证据。
III. 结论 I
我们将把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审查上诉中提交的证据以及与受益人就业经历有关的新的不利信息,并向申请人按其当前地址签发新的NOIR。
命令: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便按照上述决定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W-J&S Corp .., ID# 07906 (AAO July 1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