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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17年7月1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原创性重大贡献、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最终实质审查
不成立 原创性重大贡献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名银行高管,以商业领域杰出能力申请I-140第一优先类别。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定其仅满足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的两项,即领导或关键角色和高薪,因而拒绝申请。上诉人称其至少满足三项标准,并主张其还满足原创性重大贡献标准。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40申请,认定仅满足两项标准。上诉人向AAO提出上诉,本次审查范围为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AAO未发回重审,也未要求补充证据。

争议标准

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v)的原创性重大贡献标准,从而凑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AAO同时复核主任已认定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和高薪标准。由于未满足三项标准,无需进行Kazarian最终实质审查。

提交的证据

证据包括:上诉人创建的两项营销方案及内部备忘录,显示方案被推广至各分支;前州长信件赞扬其工作历史与成就;购物广场总裁和董事会成员等推荐信,提及信用卡和保险合作;2011至2015年年收入记录及2013年中国薪酬指南。缺失或不足在于:信件未说明其贡献如何对银行领域整体产生重大影响,仅描述对其自身业务的作用。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未满足原创性重大贡献标准:营销方案和推荐信仅显示对特定机构的影响,未证明对银行领域整体的重大意义;推荐信多为结论性陈述,未提供具体影响证据。AAO同意主任认定,上诉人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和高薪标准,但仅两项,不足三项。

裁决结果

上诉被驳回。AAO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初始证据标准未满足。裁决忠实于ORDER:The appeal is dismissed。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事实。AAO未讨论其他证据标准,也未对最终实质审查作出认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维持上诉不必然等于批准原申请。

阅读提示

需核对:内部备忘录是否显示方案推广范围;推荐信是否具体说明对银行领域的影响;薪酬指南的适用性和可比性;前州长信件的具体内容。未讨论的要素包括其他七项证据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原创性重大贡献

证据:两项营销方案及内部备忘录;前州长信件;购物广场总裁和董事会成员推荐信;2013年中国薪酬指南

认定理由:AAO认定营销方案和推荐信仅显示对特定机构的影响,未证明对银行领域整体的重大意义;推荐信多为结论性陈述,未提供具体影响证据。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8 段、第 3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4 段、第 3 页第 5 段

领导或关键角色

证据:上诉人担任副总裁和副行长期间创建的营销方案及内部备忘录

认定理由:AAO同意主任认定,上诉人证明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机构中履行关键角色。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6 段、第 3 页第 7 段

高薪

证据:2011至2015年年收入记录;2013年中国薪酬指南

认定理由:AAO同意主任认定,上诉人提供证据显示其薪酬高于同领域其他专业人士。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6 段、第 4 页第 4 段

最终实质审查

证据:无

认定理由:因未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AAO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原文位置:第 4 页第 6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Y-1- 日期:2017年7月11日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申请: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银行业高管,寻求被归类为商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了两项初步证据标准,而她必须至少满足三项。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她至少满足三项标准。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合格移民,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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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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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规定了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的两种选择。首先,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者,其必须提供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这一两步分析与我们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应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也与以下原则一致:我们审查“每一件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还是在证据整体的背景下,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银行业高管,任职于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h)(3)(viii)项下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以及8 C.F.R. § 204.5(h)(3)(ix)项下的高薪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还满足了8 C.F.R. § 204.5(h)(3)(v)项下的原创贡献标准。我们审查了记录中的所有证据,该证据不支持认定申请人至少满足三项标准。

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申请人表示她在 创建了两项营销举措,后来被推广实施至所有 其中一项举措,即“ 提供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如货币兑换、国际汇款和信用卡服务。此外,“ ”后来注册为商标,将 零售产品与升级的金融服务相结合。记录中包含内部备忘录,反映 指示将这些促销活动实施至其办公室和支行。此外,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 前州长的信函, 该前州长讨论了申请人在该银行的工作经历和成就。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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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tter of Y-J-

除上述两项营销计划外, 还提到了申请人组织的“ ”以及 尽管 表示申请人的“零售推广活动极大地提升了 私人银行的形象”且“她对 的贡献是无价的”,但他并未证明申请人的推广努力如何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在此,申请人未表明她的工作对银行业的影响超出了 。参见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维持认定一名交谊舞者未满足该标准,因为她未证实其在整个领域内的影响)。

同样,记录中包含来自 总裁 以及 董事会成员 的推荐信,他们赞扬申请人的专业技能。虽然这些信件证明了与申请人的银行业合作,例如她提议向购物广场的顾客发行信用卡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保险单,但它们未解释她的贡献如何“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而言,这些信件描述了申请人对他们自己企业的贡献,但未表明她的工作如何显著影响了银行业领域,从而证明她做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最终,重复监管语言但未解释申请人的贡献如何已经影响该领域的信件,不足以证明该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Kazarian, 580 F.3d at 1036, aff'd in part, 596 F.3d at 1115。2010年,Kazarian法院重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关于“物理学教授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贡献的信件”不足的结论“与相关监管语言一致”。596 F.3d at 1122。上述考虑的信件主要包含对申请人在该领域地位的证明,而未提供具体例子说明这些贡献如何达到与该领域重大意义一致的水平。USCIS无需接受主要是结论性的陈述。1756, Inc. v. The U.S. Att'y Gen., 745 F. Supp. 9, 15 (D.C. Dist. 1990)。虽然申请人未证明她为 所做的工作,例如她的活动项目,满足该标准,但该工作将在8 C.F.R. § 204.5(h)(3)(viii)项下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下予以考虑。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履行其证明她已在该领域做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责任。

外籍人士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该标准。如上所述,在申请人担任 副总裁兼副行长期间,她创建了若干促销活动,后来被实施至 的其他分支机构,包括注册商标 。因此,申请人证明了她为具有杰出声誉的 担任关键角色,我们同意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决定。

原文第 4 页

。

Matter of Y-J-

外籍人士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服务的证据。8 C.F.R. § 204.5(h)(3)(ix)。

申请人提供了其2011-2015年在 的年收入证据。此外,申请人提交了一份2013年中国薪酬指南,反映她相对于其领域其他专业人士获得了高薪。因此,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该标准,我们同意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认定。

三、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步证据,既未证明一次性成就,也未提交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作出 Kazarian 案(596 F.3d at 1119-20)中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类别所需的专业水平。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类别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Y-J-, ID# 416927 (AAO July 11, 2017)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7-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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