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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684439 日期:WLY 12, 2023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盛装舞步教练,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通过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满足 8 C.F.R. § 204.5(h)(3) 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的证据,证明其满足了初始证据要求。审理主任还驳回了随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称申请人未按照 8 C.F.R. § 103.2(b)(3) 的规定提交其外文文件的英文翻译。审理主任关于动议的决定进一步指出,由于申请人未提供适当的英文翻译,“所有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被视为具有证明力,将不予考虑。”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的决定。
本办公室对记录的审查表明,申请人在审理主任处提出的动议包含了符合 8 C.F.R. § 103.2(b)(3) 规定的、经适当认证的其外文文件的英文翻译。审理主任关于动议的决定本应考虑这些翻译文件,以及支持信函和其他非外文证据。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考虑所有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记录支持这一结论。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考虑申请人提出的论点和证据,本办公室将此程序发回审理主任,以作出新的决定,处理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实质问题。
1 任何外文文件必须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8 C.F.R. § 103.2(b)(3)。翻译人员必须证明英文翻译完整且准确,并且翻译人员有能力将该外文翻译成英文。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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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