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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行业企业家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3年7月1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高薪(8 C.F.R. § 204.5(h)(3)(ix))、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最终实质审查(整体评价)
不成立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上诉中对协会会员资格标准的争议,并纠正原审对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的有利认定;原创贡献标准因上诉人未提出主张被视为放弃,未重新审理。由于仅满足一项标准,未达到至少三项的初次证据要求,AAO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说明整体记录不支持所需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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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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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制药行业企业家,持H-1B非移民身份,在一家药品分销商担任高级会计经理,并是两家美国制药公司的创始人/总裁;他通过I-140表格申请杰出能力(商业)第一优先类别,主张将在美国继续以企业家身份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in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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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indicated that he was employed as a senior accounting manager for I a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distributor, in H-lB nonimmigrant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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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杰出能力申请,最初主张可满足四项监管标准;提交材料包括企业家组织(EO)会员资格证据、与EO的往来邮件、协会网站信息,以及说明其在两家公司担任关键角色的陈述和证明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claimed that he could meet four of th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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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original submission included evidence ofhis membership in EO, copies ofe-mails he exchanged with EO in connection with his application, and information from the association's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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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a cover letter that accom anied the initial submission the Petitioner stated that he served in a critical role for b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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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应补件通知(RFE),申请人提交了EO分会会员主席、律师兼管理合伙人的信件,说明其面试了申请人并描述会员资格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letter froml I an attomel and managing partner who serves as membership chair for thel IEO 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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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主任认定其满足第(viii)项(领导或关键角色)和第(ix)项(高薪),但不满足第(ii)项(协会会员)和第(v)项(原创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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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viii) and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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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提交I-290B上诉,附封面信、主任决定副本及说明上诉理由的简短陈述;其在表格中表示将在30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但记录未显示后续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reflect the Petitioner's subsequent submission of a brief or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is appeal filed on February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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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重新审查后,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决定,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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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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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会员资格须以杰出成就作为入会的必要条件,且该成就由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仅基于特定职业就业、最低教育或经验、或缴纳会费/费用的会员要求不满足该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了充分且可验证的证据,证明其加入企业家组织(EO)分会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承认并讨论了相关材料,但认定不足以证明EO要求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并强调缺少协会章程或类似治理文件等可验证证据。

EO会员资格证据、与EO的往来邮件、协会网站关于宗旨、申请流程和最低资格的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EO会员资格满足协会会员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审阅后认为网站信息未说明入会决策过程的其他考量因素,也未说明最终决策者及其是否为商业领域公认专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关于入会决策过程和决策者身份的可验证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information from the association's website which explains its purpose and mission, the membership application process, and the minimum qualifications required for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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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on the EO website does not identify what other factors may be considered during that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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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分会会员主席的补件信

证明目的
证明EO入会要求杰出能力,且申请人经面试和邀请程序入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信中称面试确保申请人“合适”并体现对协会使命的投入,但未说明与领域内杰出成就评判相关的因素;也未描述分会决策过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除使命投入外的考量因素,未说明决策者是否为公认专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terview process ensures that an aspiring member is a "good fit" for the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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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no description of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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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网站载明的入会最低资格(公司创始人/所有者/控股股东且年总收入超过100万美元)

证明目的
证明EO会员资格门槛较高,并非人人可得。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该收入要求体现一定成就并限制合格企业主数量,但认定其并非由公认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收入门槛与“由公认专家评判杰出成就”之间缺少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any individual who is a founder, owner or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of a company with gross annual income of $1 million meets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membership in 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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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可入会并非仅基于教育、经验、职业或会费,但这不自动意味着门槛更高的协会满足该标准全部要素。记录显示任何年总收入100万美元公司的创始人、所有者或控股股东即满足最低入会要求,该收入要求虽体现一定成就,但没有迹象表明其作为决策过程的一部分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面试仅确保申请人是“合适人选”,除对协会使命的投入外未说明考量因素,也未说明最终由谁作出入会决定及其是否为商业领域公认专家。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automatically follow that associations with a higher bar for admission necessarily satisfy all elements of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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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no indication that it is an achievement that is "judged by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as part of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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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insufficient verifiable evidence regarding EO's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and admission proc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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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证明申请人(1)在组织、机构或其部门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且(2)该组织、机构或相关部门具有杰出声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初始提交的封面信中称其在两家公司担任关键角色,并提交了能够证明其关键角色表现的证明信。

原审意见

主任未讨论证据即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初始提交封面信及证明申请人关键角色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两家公司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否定这些信件对关键角色的证明作用,但认为其不足以证明组织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组织杰出声誉的媒体报道、排名、行业奖项或其他独立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letters from persons able to attest to his performance in a critical role with both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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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记录中虽有证明申请人关键角色的信件,但缺少证明这两家组织具有杰出声誉的证据,如媒体报道、排名、行业奖项或其他独立证据。因此主任在缺乏此类证据的情况下作出有利认定属于错误,AAO撤回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without discussion ofthe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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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evidence demonstrating that either of these organizations has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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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8 C.F.R. § 204.5(h)(3)(ix))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证明申请人的薪资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较高。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及其薪资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从业者较高。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了2016年和2017年IRS W-2表格及充分的比较薪资数据,满足该标准。

2016年和2017年IRS W-2表格及比较薪资数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薪资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较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足以满足高薪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Accordingly, this criterion has been m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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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维持主任认定,确认W-2表格与比较薪资数据足以显示其薪资相对于同领域类似雇员较高,因此该标准已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copies of his IRS Forms W-2 for 2016 and 2017, along with comparative salary data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his salary was high in relation to other similarly employed workers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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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须证明申请人在领域内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最初主张满足该标准,但上诉中未就此提出证据或论点。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不支持申请人满足原创贡献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申请人在上诉中未针对主任关于原创贡献标准的不利认定提出证据或论点,AAO依据判例认定该问题已被放弃,不再进一步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该标准的实体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or dispute the Director's finding that he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under th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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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sider this issue to be waived and will not farther discuss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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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整体评价)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次证据要求后,须综合全部材料判断申请人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记录足以证明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未满足初次证据要求。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一项,未达到至少三项的初次证据要求,因此无需进行Kazarian案所述类型的最终实质审查;但AAO表示已整体审阅记录,认为其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该类别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only one ofthe ten criteria and therefore has not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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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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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EO网站信息与会员主席信件是否具体说明入会决策过程、考量因素及决策者是否为商业领域公认专家;本案AAO正是以这些信息缺失为由否定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description of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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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证明申请人关键角色的信件之外,是否有关于两家公司杰出声誉的独立证据(如媒体报道、排名、行业奖项);本案AAO以缺少此类证据为由撤回原审有利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as media reports or rankings, industry awards or any other relevant independent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上诉阶段记录未显示申请人在2023年2月13日上诉后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该事实仅反映记录状态,不推断补交材料是否足以改变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reflect the Petitioner's subsequent submission of a brief or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i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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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876655 日期:WL. 12, 2023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家制药行业的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商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通过提交证据满足 8 C.F.R. § 204.5(h)(3) 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从而满足该分类的初始证据要求。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根据该法第203(b)(1)(A)条,个人符合杰出能力分类的条件是:(i) 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ii) 其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 (iii) 其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获得认可。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提供

原文第 2 页

足够的合格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拥有商学学士学位,并拥有约20年作为会计师、审计师、财务总监和企业家的 work 经验。在提交申请时,其表示其以 H-1B 非移民身份受雇于 I 一家药品产品分销商,担任高级会计经理。此外,记录反映申请人是两家在制药行业运营的美国公司的创始人/总裁。申请人表示其打算继续在美国作为该行业的企业家工作。

由于申请人未表示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证明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十项监管标准中的三项。申请人最初主张其可满足四项标准。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 8 C.F.R. § 204.5(h)(3)(viii) 和 (ix) 的标准,依据是其在一家享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以及其在该领域相对于他人获得高薪的证据。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其可满足 8 C.F.R. § 204.5(h)(3)(ii) 标准的主张,该标准要求其作为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成员的证据,以及 8 C.F.R. § 204.5(h)(3)(v) 标准,该标准要求其在该领域作出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据。因此,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分类的初始证据要求。

在上诉中,1 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先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满足 8 C.F.R. § 204.5(h)(3)(ii) 的成员资格标准。申请人未针对或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未在 8 C.F.R. § 204.5(h)(3)(v) 原创贡献标准下确立资格的认定。由于申请人未提供针对该标准的任何证据或论点,我们认为该问题已被放弃,不再进一步讨论。参见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指出当

1 申请人的上诉包括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一封 cover letter、审理主任决定的副本,以及一份指明上诉依据的简要陈述。申请人在表格 I-290B 上表示其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记录未反映申请人在2023年2月13日提交的本次上诉后随后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或支持证据。

原文第 3 页

提交方未对不利决定中涉及的问题提出上诉的,该问题即被放弃)。另参见 Sepulveda v. U.S. Atty. Gen., 401 F.3d 1226, 1228 n.2 (11th Cir. 2005)(引用 United States v. Cunningham, 161 F.3d 1343, 1344 (11th Cir. 1998))。

在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后,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因此不满足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初始证据要求。

个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中作为协会成员的证明文件,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中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为证明协会成员资格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协会将杰出成就作为入会的基本条件,且此类成就由该领域公认专家评判。基于在某一职业中就业、最低教育或经验、或支付会费或费用的成员资格要求不满足该标准,因为此类要求不构成杰出成就。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 Appendix,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其提交了足够证据证明其在 The Entrepreneurs' Organization (EO) 的 I O I分会中的成员资格满足该标准的要求。2

申请人的原始提交包括其在 EO 成员资格的证据、其与 EO 就申请事宜往来的电子邮件副本,以及该协会网站的信息,该信息解释其目的和使命、成员资格申请流程以及成员资格所需的最低资格。在回应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提供了一封来自 I I 的信函,其是一名律师兼管理合伙人,担任 I IEO 分会的成员资格主席。I I 表示其在申请人成员资格申请流程中对其进行了面试。

EO 被描述为“一个由超过14,000多名有影响力的企业主组成的全球同行网络”。为符合成员资格,准成员必须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 (1) 其是公司的创始人、联合创始人、所有者或控股股东,以及 (2) 其公司年总收入超过100万美元。拥有风险投资支持公司的准成员必须提供融资证据(200万美元私募资金或500万美元公募资金)以及其至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证据。符合成员资格要求的申请人在其申请作出决定前须接受面试。

在其信函中,I I 声称,基于其作为 I IEO 分会成员资格主席的职位,其“可以证明成员资格要求有抱负的成员具有作为企业主的杰出能力,正如资格和邀请所证明的

2 申请人未继续其先前的主张,即其作为一家社区发展基金和商业加速器的自愿董事会成员~-~-----' 的职位是 8 C.F.R. § 204.5(h)(3)(ii) 下的合格成员资格。

原文第 4 页

申请之后的流程。”她强调,“EO不允许任何经营公司或企业的人士都获得会员资格”,并说明了EO网站上提供的最低收入要求。她还强调了必需的面试,指出面试提供了“了解申请人对加入EO的兴趣”的机会,并确保有志成为会员的人将“适合该组织”。她指出,“只有在面试之后,当地EO分会才会决定是否接受并邀请申请人作为正式会员加入EO。”最后,她表示,申请人之所以被邀请加入,是因为他符合“特殊要求”并“展示了对EO使命的承诺”。

审理主任认可并讨论了上述文件,但认定这些文件不足以证明EO要求由该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而这是法规明文所要求的。审理主任强调了缺乏可验证的证据,例如该协会的章程或类似的管理文件。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他提交了足够的可验证证据,以证明其在EO的会员资格满足8 C.F.R. § 204.5(h)(3)(ii)的标准。

申请人正确地主张,成为EO会员并非仅基于达到一定教育水平、最低专业经验年限、在特定职业中就业或仅支付会费。尽管仅基于这些因素的会员资格通常不会满足8 C.F.R. § 204.5(h)(3)(ii)的要求,但这并不自动意味着准入门槛更高的协会必然满足该标准的所有要素。

在此,记录显示,任何年总收入为100万美元的公司的创始人、所有者或控股股东均满足EO会员资格的最低要求。虽然这一收入要求表明了一定的成就水平并限制了有资格被考虑的企業主人数,但没有迹象表明这是一项作为决策过程一部分“由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成就。此外,[已隐去]表示面试流程确保有志成为会员的人“适合”该协会,但记录并未确立除展示对协会使命的奉献之外还考虑哪些因素,而这似乎与认定个人在其学科或领域具有“杰出成就”无关。虽然记录显示“当地分会”作出会员资格决定,但没有对决策过程的描述。EO网站上提供的信息未指明该过程中可能考虑哪些其他因素,也未指明最终由谁作出会员资格决定,以及这些人是否为商业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EO的会员资格要求和准入流程,缺乏足够的可验证证据来证明申请人在该协会的会员资格满足8 C.F.R. § 204.5(h)(3)(ii)法规的明文规定。

证明个人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为满足该标准的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1) 其曾在组织、机构或组织或机构的部门或分支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且

原文第 5 页

(2) 该组织或机构,或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具有杰出声誉。审理主任未讨论证据即认定,基于申请人初次提交时包含的文件,申请人满足该标准。我们认定,记录中包含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审理主任的结论。

在随初次提交的说明信中,申请人表示他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两家公司均担任关键角色。申请人提交了能够证明其在两家公司担任关键角色的人士的来信。然而,记录中不包含证明这两家组织中任何一家具有杰出声誉的证据,例如媒体报道或排名、行业奖项或任何其他能够确立该公司在领域或行业中声誉或地位的相關独立证据。审理主任在没有此类证据的情况下作出有利认定,属于错误。因此,我们撤销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viii)标准的认定。

证明个人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服务的证据。8 C.F.R. § 204.5(h)(3)(ix)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了满足该标准的足够证据。申请人提供了其2016年和2017年IRS W-2表格副本,以及足够的可比薪资数据,以证明其薪资相对于其领域其他类似受雇劳动者而言较高。因此,该标准已满足。

然而,基于上述对8 C.F.R. § 204.5(h)(3)(i)-(x)证据标准的讨论,申请人仅满足了十项标准中的一项,因此未满足该分类的初始证据要求。

III. 结论

如上所述,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证据,即一项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提及的那类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结论是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的认定。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USCIS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会自动满足“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其具有所要求的持续国内或国际赞誉,或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内或国际赞誉,且其是已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之一。见该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原文第 6 页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上诉将基于上述理由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裁决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7-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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