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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4年7月12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拟议美国工作是否属于管理能力、拟议美国工作是否属于行政能力、主任决定是否自相矛盾、受益人国外工作性质、受益人身份变更资格
不成立 拟议美国工作是否属于管理能力、拟议美国工作是否属于行政能力、主任决定是否自相矛盾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维持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对L-1A申请的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是拟议美国工作是否属于管理或行政能力;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点。受益人国外工作性质的上诉主张被明确保留,未作实质审理。关于受益人身份变更资格的附带认定虽被指出有误,但不影响本上诉结果,AAO亦无管辖权。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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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nature of the Beneficiary's work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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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水果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申请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工作身份,拟在美国雇用其担任采购经理,主张其将在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受益人为萨尔瓦多公民,自2021年8月起在申请人的萨尔瓦多关联公司担任采购经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fruit importer and exporter,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purchasing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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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has worked for the Petitioner's affiliate in El Salvador as a procurement manager since Augus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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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国外或拟在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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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针对主任的补件要求,申请人提交了修订后的职位描述,其中公司财务主管称受益人将“分析下属经理开展的研究”。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revised job description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3.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主任忽视证据并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并称主任一方面承认初始支持信所述职责具有管理性质,另一方面又认定记录未证明这些职责明显具有管理性质。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overlooked evidence and reached contradictory conclus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reached a "confusing conclu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4.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美国工作的合格性质,并维持拒绝决定、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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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拟议美国工作是否属于管理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i)-(iv)条;管理能力包括人员经理与职能经理,人员经理须主要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能经理须管理组织内一项必要职能。Matter of 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采购经理,领导公司扩张,并称支持信所述职责具有管理性质。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缺乏支持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职位中主要履行管理层面的日常任务。

初始支持信中的职位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将“为产品管理、营销和销售部门设定目标”,从而表明拟议职位具有管理性质。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描述与组织架构图不一致,架构图未显示公司设有产品管理或营销部门,因此该信不构成职位管理性质的可靠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支持信所述部门与组织架构图所显示的公司结构存在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art does not indicat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product management or marketing depar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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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the letter does not constitute reliable evidence of the job's purported managerial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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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阶段修订后的职位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将“分析下属经理开展的研究”,即监督下属经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未证明受益人拟监督任何下属经理;组织架构图仅显示其直接监督一名采购代理,且该代理不监督他人,也无证据表明该代理是经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位描述所称“下属经理”与组织架构图及记录不符,且未提供独立客观证据解决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does not demonstrate her proposed supervision of any subordinate mana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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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consistent job descriptions cast doubt on the accuracy of the offered job's purported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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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图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美国公司中的监督层级和下属配置。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该图认定受益人仅直接监督一名采购代理,该代理不监督任何人;图中也未显示受益人对销售经理的控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存在可被监督的管理层下属,也未显示采购代理具备管理或专业雇员身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organizational chart shows that the Beneficiary would directly supervise a purchasing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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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organizational chart does not indicate the Beneficiary's control over the company's sales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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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代理下属职责、教育程度和受雇情况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该唯一下属属于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从而满足人员经理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已注意到申请人未记录该下属的职责、教育程度或在公司的受雇情况,记录因此不能证明其为专业人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下属职责、学历和雇佣关系的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ocumented the subordinate's duties, educational level, or employment by th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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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唯一的下属采购代理属于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组织架构图未显示该下属监督任何人,记录也未记载其职责、教育程度或受雇情况。申请人既未主张按职能经理审理,也未证明受益人将管理一项明确界定或必要的职能,因此未满足管理能力定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e Beneficiary's sole subordinate would constitute a supervisory, professional, or managerial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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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either asserted its proposed employment of the Beneficiary as a "function manager" nor demonstrated that she would manage a clearly defined or "essential" 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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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美国工作是否属于行政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i)-(iv)条;行政能力要求主要指导组织管理、制定目标政策、行使广泛裁量权并仅接受一般监督。“指导管理”要求对下属管理层级行使控制。VHV Jewelers, LLC v. Wolf, 17 F.4th 109, 114 (11th Cir. 202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主要履行行政职责,因而拟议美国工作属于行政能力。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职位中主要履行管理能力,未单独就行政能力作出记载。

组织架构图及下属配置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对下属管理层级行使控制,符合“指导管理”的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组织架构图未显示受益人对销售经理的控制,也未证明其唯一下属采购代理属于管理层,故无法证明其指导公司管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受益人对管理层下属行使控制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organizational chart does not indicate the Beneficiary's control over the company's sales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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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10l(a)(44)(B)(i) ofthe Act requires an executive to primarily "direct[] the management of the organization," meaning to exercise control over a subordinate level of managerial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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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行政能力要求受益人对下属管理层级行使控制,但申请人未证明其唯一下属是经理,也未证明其控制公司销售经理。因此,申请人未能通过“指导公司管理”满足行政能力定义。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Beneficiary's proposed sole subordinate as a manager or her control over the company's sales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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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ny therefore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e Beneficiary would meet the "executive capacity" definition by directing the company'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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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决定是否自相矛盾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审查;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一方面承认初始支持信所述职责具有管理性质,另一方面又认定记录未证明这些职责明显具有管理性质,因而结论混乱且自相矛盾。

原审意见

主任说明支持信虽称该职位属管理能力,但记录缺乏支持证据证明受益人将主要履行管理能力,未充分证明其日常主要承担管理层面任务。

初始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职责本身具有管理性质,并显示主任已予承认。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误以为支持信足以证明职位性质;该信所述产品管理和营销部门与组织架构图不符,故不可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支持信与组织架构图之间存在矛盾,且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
核对原文依据
proposed job duties in the letter conflict with other evidence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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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therefore did not err in finding insufficient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letter's stat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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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主任的表述并不矛盾:主任承认的是支持信的声称,而非认定该声称已被证据证明。由于支持信内容与组织架构图等记录冲突,主任认定支持信不足以证明职位性质并无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Contrary to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 we do not find the Director's decision to be contrad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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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ppears to mistakenly assume its support letter's sufficiency to demonstrate the offered job's managerial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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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国外工作性质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于合格组织连续全职工作一年,且该国外工作属于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就受益人国外工作性质提出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国外或拟议美国工作属于管理或行政能力。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关于拟议美国工作性质的结论已足以解决本上诉,因此依据机构无需对非必要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的原则,明确保留对受益人国外工作性质上诉主张的审理,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conclusion regarding the nature of the proposed U.S. work resolves this appeal. Thus, 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nature of the Beneficiary's work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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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身份变更资格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48(a)条;8 C.F.R. § 248.1(b)规定不得对身份变更申请被拒提出上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另行认定受益人无资格变更美国非移民签证身份属于错误。

原审意见

主任另行认定受益人不符合身份变更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在申请人并未请求变更受益人身份的情况下,主任就此附带事项作出认定有误;但该附带事项不影响本次关于L-1A分类的上诉实体,且AAO对身份变更没有管辖权。该问题仅作程序背景讨论,不构成本次支持上诉的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o the extent that the company did not request a change of her status, we agree that the Director er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Nor would we have jurisdiction to rule on a noncitizen's change of statu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初始支持信所称“产品管理、营销和销售部门”与组织架构图实际列出的部门是否一致;AAO正是以该矛盾否定支持信的可靠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art does not indicat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product management or marketing depart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组织架构图中受益人唯一直接下属采购代理是否监督他人、是否具备专业或管理身份,以及记录中是否有其职责和学历材料;这些是AAO认定人员经理标准未满足的具体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ocumented the subordinate's duties, educational level, or employment by the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阶段修订职位描述所称“下属经理”与组织架构图所示下属层级是否对应;AAO以两者不一致为由质疑职位描述准确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does not demonstrate her proposed supervision of any subordinate manag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理受益人国外工作性质,也未认定其失败;阅读时不得将保留事项视为已获批准或已被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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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157984 日期:2024年7月1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水果进出口商,拟聘用受益人担任采购经理。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L-1A非移民签证类别,作为将在“管理”或“行政”岗位上临时工作的公司内部调任人员。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或拟在美国从事的工作符合上述任一岗位。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据并得出了相互矛盾的结论。1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该公司未能证明拟在美国从事的工作具有合格性质。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公司内部调任人员是指在其入境美国前的三年内,曾在美国境外连续工作一年,并寻求进入美国为其外国雇主的分支机构、母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临时工作的非公民,其岗位须为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本法第101(a)(15)(L)条;8 C.F.R. § 214.2(l)(1)(ii)(A)。

L-1A申请人必须证明:

1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另行认定受益人不符合变更其美国非移民签证身份的资格,属于错误。见本法第248(a)条,8 U.S.C. § 1258(a)。就该公司并未请求变更其身份而言,我们同意审理主任存在错误。但该附带事项的决定不影响本上诉中关于所请求L-1A类别的实体问题。我们亦无权就非公民的身份变更作出裁定。见8 C.F.R. § 248.1(b)(禁止对身份变更申请被拒提出上诉)。

原文第 2 页

  • 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均为8 C.F.R. § 214.2(l)(1)(ii)(G)项下的“合格组织”;
  • 受益人将受雇担任行政或管理岗位;
  • 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在合格组织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
  • 受益人在此前一年在国外从事的工作为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以及
  • 受益人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提供拟在美国的服务。

8 C.F.R. § 214.2(l)(3)(i)-(iv)。

二、分析

记录显示,受益人为萨尔瓦多籍公民,拥有商业与管理学士学位、三年大学公共会计学习经历,并在水果行业拥有超过25年的经验。自2021年8月起,她一直在申请人在萨尔瓦多的关联公司担任采购经理。

申请人和其关联公司均从事水果进出口业务。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领导公司在美国的扩张工作。

A. 拟在美国从事的工作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将在美国聘用受益人担任管理或行政岗位。“管理岗位”一词是指受益人“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 管理该组织或其部门、分支、职能或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管理该组织或其部门或分支内的一项基本职能;
  • 有权聘用和解雇或建议采取上述及其他人事行动,或者,如果未直接监督任何其他员工,则在组织层级内或就所管理的职能而言处于高级别;以及
  • 对员工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法第101(a)(44)(A)(i)-(iv)条。

如该词的定义所示,“管理岗位”既承认“人事经理”也承认“职能经理”。人事经理必须主要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Matter of 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3 (AAO Nov. 8, 2017)。相比之下,职能经理主要管理组织内的一项基本职能。Id. 如果属于管理职能的附带工作,职能经理也可以监督人员。Id.

原文第 3 页

“行政岗位”一词是指受益人“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 指导一个组织或其重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
  • 确立该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
  • 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的自主权;以及
  • 仅接受该组织更高级别高管、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监督或指导。

本法第101(a)(44)(B)条;8 C.F.R. § 214.2(l)(1)(ii)(C)。

“行政岗位”的定义描述的是一个较高层级的职位。行政人员必须能够“指导管理”并“确立”一个组织或其重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本法第101(a)(44)(B)(i)、(ii)条。“指导管理”一语要求行政人员对下属层级的管理人员行使控制权。VHV Jewelers, LLC v. Wolf, 17 F.4th 109, 114 (11th Cir. 2021)。为证明这些能力,申请人必须解释该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情况,并证明受益人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其目标和政策,而非其日常运营。见Boyang, Ltd. v. INS, 67 F.3d 305 (9th Cir. 1995)(引用Matter of Church Scientology Int'l, 19 I&N Dec. 593, 604 (Comm'r 1988))(“主要执行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必需任务的员工,不被视为受雇于管理或行政岗位。”)

在考虑所提供职位的性质时,USCIS审查申请人的工作职责描述。该描述必须清楚说明受益人的拟任职责,并表明该非公民将履行构成“管理岗位”或“行政岗位”定义的所有要素。见8 C.F.R. § 214.2(l)(3)(ii)(要求“对所提供服务的详细描述”)。USCIS还考虑:申请人的组织结构;是否有其他员工使受益人免于履行不符合条件的职责;受益人下属员工的职责;业务的性质;以及可能影响受益人职责和角色的其他因素。

申请人对所提供美国职位的描述反映出不一致之处,令人对该描述的准确性产生怀疑。在初始申请中,申请人称受益人将部分“为产品管理、市场营销和销售部门设定目标”。申请人的组织结构图列有一名销售经理,似乎监督一家承包公司。但该图并未表明申请人设有产品管理或市场营销部门。

此外,在回应审理主任补充证据请求的修订版工作描述中,该公司的财务总监称受益人将部分“分析下属经理开展的研究”。然而,记录并未证明她拟监督任何下属经理。申请人的组织结构图显示,受益人将直接监督一名采购专员。但该图并未显示该采购专员将监督任何人。记录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该专员为经理。不一致的工作描述令人对所提供职位 purported 职责的准确性产生怀疑。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以指向真相所在)。

原文第 4 页

其他证据也令人对申请人拟以管理或行政岗位聘用受益人产生怀疑。如前所述,本法第101(a)(44)(B)(i)条“行政岗位”定义中的“指导管理”一语要求行政人员对下属层级的管理人员行使控制权。VHV Jewelers, LLC v. Wolf, 17 F.4th at 114。如上所述,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拟任的唯一下属为经理。此外,申请人的组织结构图并未表明受益人对公司销售经理拥有控制权。因此,该公司未能证明受益人将通过指导公司管理层而符合“行政岗位”的定义。

申请人亦未证明其将以管理身份雇用受益人。人事经理必须主要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见《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ii)条;Matter of G-Inc., supra, at *3。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唯一下属将构成主管、专业或管理雇员。公司的组织架构图未表明该下属拟监督任何人,且记录中缺乏证据表明她将以其他方式担任经理。并且,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申请人未记录该下属的职责、教育水平或在公司中的雇用情况。因此,记录亦未能确立该下属为专业雇员。见8 C.F.R. § 204.5(k)(2)(将“专业”一词定义为“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作为进入该职业的最低要求的任何职业”)。

此外,申请人既未主张其拟以“职能经理”身份雇用受益人,也未证明她将管理一项明确界定或“必要”的职能。见第101(a)(44)(A)(ii)条;另见Matter of G-Inc., supra, at *4。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拟以管理或行政身份雇用受益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就所提供职位的所谓管理性质得出了“令人困惑的结论”,且其推理“本身自相矛盾”。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承认[公司初始]支持信中提出的拟议职责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质,但又认定记录未能确立这些职责在性质上明确属于管理性质”。

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并不认为审理主任的决定存在矛盾。审理主任指出:

支持信表明受益人的职位属于管理性质;然而,记录缺乏支持性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美国职位中将主要履行管理职能。记录未能充分证明受益人将每日主要从事管理层级的工作。

申请人似乎错误地假定其支持信足以证明所提供职位的管理性质。如前所述,信中的拟议工作职责与记录中的其他证据相冲突。该信称受益人将“为[该]产品管理、市场营销和销售部门设定目标”。但申请人的组织架构图并未

原文第 5 页

表明公司设有产品管理或市场营销部门。因此,该信不构成关于该职位所谓管理性质的可靠证据。故审理主任认定支持信陈述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并无错误。

申请人还主张其已证明受益人拟在美国以行政身份工作,因为她据称将主要履行行政职责。然而,如前所述,“行政身份”一词要求满足《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i)-(iv)条的所有要件。《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i)条要求行政人员主要“指导组织的管理”,即对下属层级的管理雇员行使控制权。VHV Jewelers, LLC v. Wolf, 17 F.4th at 114。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受益人拟任的唯一下属为经理,也未确立她对公司销售经理的控制,申请人未能通过证明受益人将指导公司的管理来满足“行政身份”的定义。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拟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雇用受益人。因此,我们将维持申请被拒的决定。

B. 受益人的海外工作

我们关于拟议美国工作性质的结论已解决本上诉。因此,我们无需处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受益人海外工作性质的上诉论点。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其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拟议美国工作的合格性质。因此,我们将维持申请被拒的决定。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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