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764796 日期:2024年7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曾为教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2年否决了该申请,并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驳回了随后提出的两项动议,认定申请人未通过证明其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从而满足该移民签证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2014年,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一项上诉。此后,我们裁定了申请人在2014年至2023年间提交的十六项动议,并最近于2023年12月6日驳回了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我们最近决定的副本。由于我们的决定已是案卷的一部分,故其并非可为重新开案本事项提供适当理由的新证据。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他主张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错误陈述了他在本事项中提交动议的数量,多算了一项动议,并主张这是证明重新开案该决定正当性的新事实。我们首先指出,该主张没有文件证据支持,而这是重新开案动议所要求的。他为支持该主张所依赖的先前通知和决定的副本
原文第 2 页
已随其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且正如我们在驳回该动议的决定中所解释的,这些副本已是案卷的一部分,因此并不反映新的事实。
无论如何,申请人的主张是基于其本人列出的、在其先前动议之前我们就动议所作决定的日期清单,该清单包含十四个日期,但遗漏了我们2023年6月8日的决定。因此,我们最近一次先前的决定在第一页正确提及了十五项先前的动议,并在第二页正确提及了我们在2023年6月8日决定之前就本事项作出的十四项动议驳回。
此外,即使申请人关于其提交动议数量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并非如此),他也未解释这如何会对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具有实质性影响。由于申请人未陈述任何可确立其资格并证明重新开案正当性的新事实,也未提交文件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转向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此类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案卷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通过援引我们2014年12月15日的决定及其在过去十年中提交的证据,对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表明他通过满足三项证据标准而符合所请求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但如上所述,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就申请人第十六项动议所作的最新决定,而非我们早先作出的众多决定。且正如我们在就申请人第十六项动议所作决定中以及在此前动议中所解释的,我们不会在动议中重新审理该申请。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可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申请人还要求我们适用关于8 C.F.R. § 204.5(h)(3)项下证据标准的政策指导,该指导于2023年9月12日发布,涉及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领域证据的评估。他提醒我们,案卷显示他曾学习土木工程,并主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通常对STEM相关领域有成就的个人持有利看法”。但申请人未详细说明其完成土木工程课程中少数几门入门课程如何支持其作为法学和经济学教授的这一分类资格。比较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拒绝处理书面论证意见中对某一论点的“附带提及”,该提及未提供法律支持)。并且,该请求再次寻求对整个案卷进行重新全面评估,并未聚焦于我们最近决定中所作分析中的任何错误。
申请人未确立足以推翻我们先前决定的新事实。其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在
原文第 3 页
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适用要求。该等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