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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B-G- 公司案 日期:2017年7月1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拟雇用受益人为厨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签证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自申请优先日起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1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记录中的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且审理主任在作出决定时未考虑其财务状况的整体情况。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申请的优先日为2001年4月30日,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39,291.20美元。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自2001年4月30日起向受益人支付每年39,291.20美元的工资。8 C.F.R. § 204.5(g)(2)。
审理主任根据对申请人联邦税表所反映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的分析,并考虑该期间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2001年至2005年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2001年,申请人的净收入与受益人的工资合计比所提供的工资少15,658.20美元。2002年,受益人的工资与申请人的净收入合计比所提供的工资少13,537.20美元。2003年和2004年,这些差额分别为28,891.20美元和18,931.20美元。2005年,申请人的净收入及其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超过所提供的工资,证明其该年有能力支付。
1 签证申请的优先日为基础劳工证提交至美国劳工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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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B-G- 公司案
由于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申请人的净收入及其净流动资产不能证明申请人自2001年至2004年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我们将综合考虑整体情况评估其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参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
在上诉中,申请人(于1992年开始经营)主张其在相关期间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反映在其收入的增长中。申请人还主张,相关期间向其两名共同所有人支付的高管薪酬为其提供了足够的财务资源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S 公司的股东有权为该公司的各种合法商业目的分配费用,而高管薪酬是联邦税表上的一个费用类别。在此,申请人在相关期间的税表报告了向其两名高管支付的巨额薪酬。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由其总裁出具的函件,声明其愿意将薪酬减少相对较小的必要金额以满足所提供的工资。
因此,考虑到申请人经营的年数、其经营规模、其不断增长的收入,以及其声明愿意使用其巨额高管薪酬的一部分来弥补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与其净收入之间的差额,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自2001年4月30日优先日起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据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对申请的否决并支持上诉。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B-G- Corp., ID# 452580 (AAO July 13,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