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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8775103 日期:WLY 13, 2020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B 专业知识工人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专有屋顶和外墙系统的设计商和安装商,寻求根据 L-1B 跨国公司内部调职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在美国雇用受益人担任项目主管。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正在从事法规所定义的经营活动。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该外国雇主在世界各地执行众多数百万美元的建设项目,并声称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外国雇主正在从事经营活动。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申请人在上诉中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外国雇主正在从事法规所定义的经营活动;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发回重审,以作出新的决定。尽管我们撤销了审理主任的决定,但我们认定,按目前构成的记录不足以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我们指出,作为门槛问题,如果受益人不拥有专业知识,那么其在国外和美国的职位将不涉及使其符合资格所需的专业知识。
申请人表示,其本身、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及其全球其他关联公司同属一个企业集团,专门从事 .______________ _,用于建造“世界各地数百个项目”。申请人指出,其公司集团被认为是 ~ 领域的“市场领导者”,并且其“为客户提供从最初概念到方案设计、生产、安装和设施管理的完整设计和施工服务”。申请人表示,该全球公司于 25 年前发明了这项建筑技术,该技术已被世界各地的领先建筑师和工程师采用,并且他们已完成从奥运场馆到企业中庭的众多项目。
申请人称,受益人自 2005 年起受雇于该外国雇主,担任施工/项目经理,并解释其负责监督“重大安装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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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国雇主]的设计、管理和安装项目,并管理高知名度客户关系”。申请人称,受益人“获得了对专有且高度保密的 I I 系统(包括其安装和维护)的全面而透彻的知识”。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在美国将以项目主管的类似角色行事。申请人强调,受益人“拥有对[公司]业务流程、政策、实践及其专有! 产品的深入知识”,并且他是为公司建立业务的“关键人物”,拥有“对[公司]世界各地运营条件和环境的透彻理解”。
根据该法,如果受益人拥有:(1) 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特殊”知识;或 (2) 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则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该法第 214(c)(2)(B) 条,8 U.S.C. § 1184(c)(2)(B)。申请人可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和所提供职位满足专业知识法定定义的任一分支来确立资格。专业知识还被定义为个人拥有的对申请组织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或专长。8 C.F.R. § 214.2(l)(1)(ii)(D)。
一旦申请人阐明了所主张专业知识的性质,确立受益人是否实际拥有专业知识的是证据的权重和类型。如果申请人至少没有具体阐明其产品和服务或流程和程序的性质、所涉及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我们就无法对特定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事实认定。申请人还应描述雇员如何在组织内获得专业知识,并解释特定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此类知识。
确定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需要审查特定受益人对申请组织如何制造、生产或开发其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的知识。由于“特殊知识”涉及对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相较于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雇用的工人而言是独特或不常见的,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在申请人整个行业中普遍持有的知识或可以轻易从一人传授给另一人的知识不被视为特殊知识。
关于“高级知识”的认定需要审查受益人对申请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据证明特定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或专长相较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工人而言高度发展或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更为深入,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此类高级知识必须由证据支持,使该知识区别于他人拥有的基本或基础知识。此外,与特殊知识一样,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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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知识并非在整个特定行业中普遍持有,且不能轻易从一人传授给另一人。
作为初步事项,申请人未明确阐明受益人的知识属于特殊知识还是高级知识,或两者兼有。此外,申请人未充分描述受益人的知识。例如,其含糊地称受益人拥有“对[公司]业务流程、政策[和]实践的深入知识”。然而,申请人未详述或描述这些流程、政策和实践。申请人还明显未具体阐明受益人用了多长时间获得其知识,或表明其另一名同事或行业中类似职位的人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达到其知识水平。再次强调,如果申请人至少没有具体阐明其产品和服务或流程和程序的性质、所涉及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我们就无法对特定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事实认定。
此外,申请人未能充分阐明受益人与其同事相比是如何获得其高级知识的,也未说明其知识如何与同事的知识相区分。反过来,申请人也未充分解释受益人与其所在行业中处于类似地位的同事相比是如何获得其所主张的专业知识的。判定知识是否属于“高级”或“专业”,本质上需要将受益人的知识与他人知识进行比较。申请人负有证明此种有利比较的责任。然而,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此类比较,以将受益人与公司内部及整个行业中的同事区分开来。申请人仅笼统地表示受益人所掌握的知识具有专有性;然而,知识具有专有性本身并不能证明其具有专业性,因为公司在特定行业中通常都掌握特定知识。 例如,申请人表示该公司约25年前发明了其[已隐去]建筑技术,并在世界各地完成了数百个项目。申请人还称其在全球拥有300多名员工,并保有1500多处使用其技术的安装设施。申请人提交的组织结构图仅涉及受益人所参与的众多项目中的一个项目。这一单个项目的图表反映出许多其他员工也可能了解公司的[已隐去]技术及其流程和做法,包括一名设计项目经理、一名级别高于受益人的项目经理、一名合同经理、一名物流经理、钢铁经理、[已隐去]机械经理、安装经理、现场工程师等。如前所述,该图表仅反映一个项目,而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以往项目以及公司世界各地完成的其他项目的大量清单。因此,在没有进一步细节和信息的情况下,有理由认为这些其他项目包含若干其他担任需要高水平[已隐去]知识职位的同事。在没有将受益人与同事进行详细比较的情况下,无法明确其多年经验是否达到法规定义所规定的专业或高级知识。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该问题发回审理主任,由其分析上述相关因素,并裁定受益人是否具备专业知识;进而裁定其是否在美国境外受雇于专业知识岗位,以及是否将在美国受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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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岗位。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