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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283136 日期:WL Y 14, 2021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级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飞行员,寻求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1 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虽然我们在上诉中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但我们认为本案发回重审是必要的,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就目前记录构成而言,记录未能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见该法第203(b)(2)条。具体而言,审理主任关于特殊能力标准的结论相互矛盾。审理主任称“证据符合明文要求”,满足8 C.F.R. §§ 204.5(k)(3)(ii)(A)、(C)和(D)的标准。然而,审理主任又称“[申]请人未提供书面证据表明[记录中关于申请人薪资的陈述]证明其所获得的工资或报酬金额是基于特殊能力。”该意见与记录符合该标准法规明文要求的陈述直接冲突。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k)(3)(ii)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尽管其已称记录满足六项标准中三项的法规要求。
1 审理主任审议了申请人是否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在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在相关部分告知申请人,其“未证明其学历记录显示其拥有高级学位……”。然而,在回应补件通知时,申请人明确表示,尽管审理主任要求提供额外证据以证明该资格,“由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分类,[我]不提供额外证据以证明[高]级[学]位。”因此,申请人是否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在上诉中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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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事项将发回审理主任,对特殊能力问题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认定及任何其他问题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