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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12848375 日期:2021年WL Y 14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建筑工程工程师,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表示:“根据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拥有建筑学硕士学位。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原文如此]她是持有高等[原文如此]学位的专业[原文如此]成员。”基于下述理由,我们撤回该结论。
在相关部分,记录中包含一份2000年由[已隐去]学院授予申请人的“优秀毕业证书”副本,该证书为“视觉艺术与绘画教师资格,主修‘视觉艺术与绘画’”,并附有英文翻译。翻译表明该证书是“确认中等职业教育的国家文件”,属于“基础层次”。记录中还包含一份2006年由[已隐去]建筑学院授予申请人的“优秀毕业证书”副本,该证书为“建筑师资格,主修‘建筑学’”,并附有英文翻译。与其他翻译类似,该翻译表明2006年证书是“确认高等教育的国家文件”。然而,2006年证书未注明相应的学术层次。记录中还包含一份2014年由[已隐去]管理学院颁发给申请人的“‘施工设计经理’课程短期专业进修证书”副本,以及一份由[已隐去]建筑学院颁发给申请人的类似证书,涉及其在“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接受的“短期培训”,两者均附有翻译。
针对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已隐去]总裁的意见函,其中相关部分写道:“根据提供给[已隐去]的文件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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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06年从俄罗斯最著名的教育机构之一——[已隐去]建筑学院(国立学院)获得了建筑学高等学位。”1 该意见函未表明申请人的2000年证书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该函也不是“由独立资历评估人进行的资历评估,该评估人已为此类同等性认定提供了可信、合乎逻辑且记录充分的依据。”见6 USCIS政策手册E.9,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该意见函也不是替代性地“由有权作出此类认定并以教育机构官方身份行事的学校官员进行的可比评估。”2 见同上。
因此,记录既未证明申请人的2000年学位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也未证明申请人的2006年学位等同于美国高等学位,从而使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见8 C.F.R. § 204.5(k)(2)(为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之目的,将“高等学位”定义为“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具体而言,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拥有建筑学硕士学位”的结论。
虽然我们在上诉中进行重新审查,但我们认为本案有理由发回重审,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按目前记录构成,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是否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见该法第203(b)(2)条。3
因此,本案将发回审理主任,对高等学位问题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认定及任何其他问题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1 同样针对证据请求,申请人提交了一封信,其中告知“从2017年10月到2020年1月,我向[已隐去][原文如此]提供了志愿服务。”申请人与意见函作者之间先前的工作关系使该函不能成为对其资历的独立评估。 2 无论如何,“由资历评估人或学校官员进行的任何教育同等性评估本质上仅为参考性质;最终认定仍由[审理USCIS]官员作出。”见6 USCIS政策手册E.9,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3 我们进一步注意到,记录——无论是在提交申请时还是在审理主任作出决定时——均未包含关于申请人在美国将从事的拟议事业的充分信息,无法有意义地分析Dhanasar的任何要件是否得到满足。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90 (AAO 2016);另见8 C.F.R. § 103.2(b)(1)(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福利请求时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福利,并……在审理期间持续符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