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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41035196 日期:2026年7月14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通过其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USCIS否决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表明申请人符合基础签证分类的资格,但其在國家利益方面不值得行使对职位offer要求的自由裁量豁免。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8 C.F.R. § 103.2(a)(2)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向USCIS提交的福利请求上可接受的签名是手写签名,或者对于按表格说明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福利请求,为电子格式的签名。”1
USCIS政策解释称,有效签名是“任何人所作的任何手写标记或签名”,且该签名必须由作为受影响方、具有提交上诉或动议资格的人作出,以表明“[该]人知悉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的内容;[该]人已审阅并批准该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且[该]人根据伪证处罚证明该请求及任何其他支持文件真实且正确。”参见一般性规定1 USCIS Policy Manual B.2(B)(着重号为原文所加),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一个人在移民表格上的签名
1 由于本表格I-290B并非以电子方式提交,本案中不适用任何与电子提交相关的规定。我们注意到表格I-290B并非可供当事人在线电子提交的表格。Forms Available to File Online, USCIS (Oct. 2, 2025), https://www.uscis.gov/file-online/forms-available-to-file-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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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一项强有力的推定,即签名人知悉其内容并已同意该内容,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或他人的其他不当行为。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9 (BIA 2018)(引用Thompson v. Lynch, 788 F.3d 638, 647 (6th Cir. 2015);Bingham v. Holder, 637 F.3d 1040, 1045 (9th Cir. 2011))。根据伪证处罚签署的声明的证明力源自声明人的签名。
USCIS政策手册规定,“一般而言,任何请求移民福利的人都必须在向USCIS提交之前签署其本人的移民福利请求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参见一般性规定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C)(1)(引用8 C.F.R. § 103.2(a)(2))。机构政策规定,“[即]使文件上的原始签名是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方式复制的,签名仍然有效。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送至USCIS,副本必须是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除非另有规定。”参见一般性规定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B)。
尽管“法规不要求签署人在向USCIS提交的申请、请求或其他请求上提交‘原始’或‘湿墨’签名”,但我们“不接受由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创建的签名。”参见一般性规定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B)。另参见一般性规定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A)(指出“[除]另有特别授权外,福利请求人必须在向USCIS提交之前亲自签署其本人的请求”)。USCIS实施这些法规及相关政策,以“维护移民福利体系的完整性并验证福利请求人的身份。”参见一般性规定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A)。
正如一人“代”另一人签署声明不具有证明力一样,使用某种电子手段或方法复制的签名图像也不具有证明力。在没有申请人作为声明人的实际亲笔签名的情况下,表格I-290B上根据伪证处罚作出的声明不具有证明力。参见In re Rivera, 342 B.R. 435, 458-59 (D. N.J. 2006);Blumberg v. Gates, No. CV 00-05607, 2003 WL 22002739 (C.D. Cal. Aug. 19, 2003)。此外,如果我们认定福利请求不包含有效或适当的签名,我们将拒绝、否决或驳回该请求,而不提供更正或补正缺陷签名的机会。8 C.F.R. § 103.2(a)(7)(ii)(A);参见一般性规定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A)。
USCIS政策手册进一步解释称,该机构将法规术语“有效签名”解释为要求传送至USCIS的任何表格上的签名“必须是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签名”,且不得是仅被转贴到移民表格上的签名的数字复制品。参见一般性规定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B)(解释称USCIS表格上签名的外观必须与该人正常签名以优势证据标准保持一致)。
II. 分析
基础福利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在申请人签名栏中包含一个模拟签名。USCIS不接受模拟签名。虽然我们的法规不要求“原始”或“湿墨”签名,但USCIS不接受“由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创建的签名。”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B)。我们注意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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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40上的模拟签名以类似手写体的字体打字,且与本案中其他模拟签名相同(即与我们因未适当签署而退回的上诉表格G-28上的签名相同)。这意味着表格I-140未按照8 C.F.R. § 103.2(b)(1)适当提交,即使上诉文件包含有效签名,本办公室也应当驳回上诉。
综合考虑全部情况,记录以优势证据标准表明申请人在表格I-140上的签名并非USCIS政策手册所要求的其“原始手写签名”。参见一般性规定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B)。基于该认定,我们驳回上诉。
此外,我们认为数字“剪切粘贴”签名与由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创建的模拟签名之间没有区别,因为它们都可能被用于在签名人未直接参与签署行为的情况下复制某人的签名。每种格式都可能由签名人以外的人创建或应用,违反8 C.F.R. § 103.2(a)(2)。在本案中,签名无效,因为它不能表明所称签名人知悉代表其提交的请求及支持文件的内容:即其已审阅并批准其中的信息,且其已根据伪证处罚证明请求真实且正确。
根据伪证处罚签署的福利请求的证明力源自申请人或请愿人的实际签名。28 U.S.C. § 1746(要求声明人签名);另参见U.S. v. Bueno-Vargas, 383 F.3d 1104, 1111 (9th Cir. 2004)(“我们认定,根据伪证处罚签署声明符合宣誓或确认的标准,因为它是声明人理解其陈述的法律意义以及若声明人撒谎可能受到惩罚的信号。”)。通过要求申请人或请愿人亲自审阅并根据伪证处罚签署移民表格,以核实福利请求、所提交证据及相关主张的真实性,USCIS旨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只有申请人或请愿人才能证明这些事项的真实性。当USCIS表格未经申请人或请愿人签署以证明其真实性时,申请或请愿及支持证据的证明基础即不复存在。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在签证申请程序中,请愿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请愿人未履行该责任。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此事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未合法居留、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