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UL152024_08B5203

软件开发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7月1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基础资格: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全国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项和第三项
不成立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全国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拟议事业满足Dhanasar第一项的全国重要性要求,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第二项和第三项未作实质分析。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基础资格已被原审补件通知承认且AAO同意,本次未重新争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site first prong of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we conclude that he has not demonstrated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discre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开发者,以专业人士(持有高级学位)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其拟在North Carolina设立公司,为制造业(尤其纺织制造业)提供连接工业设备与MES、ERP软件的中间件软件解决方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oftware develop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he intends to utilize his experience as a software developer and establish a company in North Carolin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主张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及国家利益豁免;随附个人陈述、商业计划、行业文章和报告、推荐信及个人投资资金相关财务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In support ofhis eligibility,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a business plan; copies of industry articles and reports; recommendation letters; and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 with associated financial documents, that he will provide personal funds to invest in the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补件

    原审主任认为初次提交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全国重要性并发出补件通知;申请人补交两封专家意见信、提及申请人的带引用文章、联邦政府促进科学、技术和制造业发展的举措信息,以及说明其事业为大量流程增加“价值”的价值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in part, that the Petitioner's initial filing did not demonstrate the proposed endeavor's national importance and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included two expert opinion lett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原审拒绝

    Texas Service Center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主任认为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记录不足以证明其预期影响达到全国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ough his proposed endeavor as a software developer had substantial merit, the record contained insufficient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prospective impact of his endeavor rises to the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4. 上诉

    申请人向AAO提出上诉,主张原审主任的认定似乎并非基于已提交证据,并称商业计划等记录证明其作为软件开发者并设立为制造业提供低成本中间件软件层公司的拟议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laims the Director erred by making determinations that did not appear to be based on the submitted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5. AAO决定

    AAO进行重新审查,承认原审拒绝决定包含若干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引用错误,但同意原审的最终认定,即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满足Dhanasar第一项;上诉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we acknowledge the denial incorrectly included some references to evidence not relevant to the instant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基础资格: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tion 203(b)(2)(A):申请人须证明其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人士。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决定称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且未处理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主张;但补件通知承认记录已证明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拒绝决定未处理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主张,但补件通知已承认该资格,AAO同意该认定。因此本次上诉中EB-2基础资格不再构成争议,剩余问题仅为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in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that the record established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nd we agree with thi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全国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一项:拟议事业须具有实质价值与全国重要性;审查聚焦于外国人拟具体从事的事业,而非其所在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并考察潜在预期影响及更广泛影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设立公司为制造业提供低成本中间件软件层,连接工业设备与MES系统,应用IoT/Industry 4.0概念,具有全国重要性、可扩展性和跨行业适用性。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为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记录不足以证明其预期影响达到全国重要性;强调应聚焦申请人具体事业而非整个软件/信息技术行业,且记录未显示其工作会对行业产生更广泛影响或对地区/国家产生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商业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公司的运营模式、增长前景、雇用计划和财务可行性,从而支持全国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称商业计划显示第五年仅四名员工,且未充分说明如何支付预计超过194,000美元的年薪及其他业务开支;计划提及申请人个人资金及在Brazil和Portugal的银行账户和个人资产合计约112,000美元,但缺乏申请人以外个人或公司的投资资金或其他合同承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员工规模有限、薪资支付来源不足、缺乏外部投资或合同承诺,未能显示显著雇用美国工人或重大积极经济效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ufficiently show how the business will pay salaries, which are projected to exceed $194,000 by the fifth year, in addition to other business expens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行业文章和报告

证明目的
证明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制造业相关趋势的全国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反映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行业的重要性,但Dhanasar要求聚焦申请人具体事业,而非整个行业或领域;材料未证明其公司工作的预期影响达到全国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行业重要性连接到申请人具体公司的可证明预期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submitted articles, reports, and expert opinion and recommendation letters reflect the Petitioner's skills and contributions to software development projects and research, the evidence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work 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perform through his company would result in a significant impact that rises to the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专家意见信和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技能、贡献以及拟议事业的重要性和潜在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信件反映申请人的技能及其对软件开发项目和研究的贡献,但不足以证明其拟通过公司开展的工作会产生达到全国重要性的显著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具体公司事业的预期影响超越组织或客户层面并达到全国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work 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perform through his company would result in a significant impact that rises to the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联邦政府促进科学、技术和制造业发展的举措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事业与联邦政策方向一致,具有全国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单独评价该材料;其整体认定仍聚焦于申请人具体事业的预期影响,而非政策或行业的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材料本身的具体缺失;AAO的整体理由是未将其与具体事业的全国重要性影响相连接。
核对原文依据
information about the federal government's initiatives to promote advancements i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manufactur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价值表

证明目的
说明申请人的事业如何为大量流程增加“价值”,以证明其广泛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单独评价该价值表;其结论是记录整体缺乏证明拟议公司预期影响的充分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价值表的具体矛盾;AAO认为记录整体不足以显示全国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a value table from the Petitioner discussing how his endeavor adds "value to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process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申请人个人陈述及个人资金财务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将个人资金投入公司,并说明事业的性质和全国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申请人将提供个人资金,但指出记录缺乏申请人以外个人或公司的投资资金或其他合同承诺;个人资产约112,000美元不足以证明公司具有显著雇用美国工人或重大积极经济效果的潜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外部投资或合同承诺,且个人资金规模与预计薪资和开支不匹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evidence showing investment funds from individuals or companies beyond the Petitioner or other contractual commitments to work with the proposed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原审拒绝决定存在若干无关引用错误,但同意其最终认定:申请人讨论的是软件开发和制造业的重要性,而非其具体事业的可证明预期影响。商业计划显示第五年仅四名员工,且记录未充分说明如何支付预计超过194,000美元的年薪及其他开支;个人资金约112,000美元,但缺乏申请人以外主体投资或合同承诺的证据。因此未证明公司具有显著雇用美国工人或产生重大积极经济效果的潜力。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ultimate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s documentation did not demonstrate,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he meets th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Dhanasar requires us to focus on the "the specific endeavor that the foreign national proposes to undertake,"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field,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will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lan projects that his company will have four total employees by the fifth year of oper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国家利益豁免第二项和第三项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二项:申请人须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第三项: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仅基于第一项未满足而拒绝,未分析第二项和第三项。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第一项后,认为进一步分析第二项和第三项没有意义,引用判例说明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因此第二项和第三项本次未获实质审理,不构成对申请人是否满足这些条件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analysis of his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outlined in Dhanasar, therefore, would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计划中第五年员工人数、预计薪资总额及资金来源,与AAO关于显著雇用美国工人和重大积极经济效果的认定口径是否对应;该提示不推测补充何种材料即可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lan projects that his company will have four total employees by the fifth year of oper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专家意见信和推荐信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拟设立公司的预期影响范围,而非仅评价其过往技能和项目贡献;AAO以具体事业而非行业重要性为审查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work 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perform through his company would result in a significant impact that rises to the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审查,AAO承认原审拒绝决定存在若干无关引用错误,但仍以重新审查方式维持第一项未满足的结论;该程序说明不改变本次驳回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we acknowledge the denial incorrectly included some references to evidence not relevant to the instant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477475 日期:2024年7月1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现依据8 C.F.R. § 103.3,本事项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必须进一步证明其值得对职位offer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關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案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行使酌情权,¹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事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¹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行列,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于酌情性质)。

原文第 2 页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综合权衡,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² 因此,上诉中需要确定的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豁免职位offer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侧重于非公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预期影响。

根据申请人在初始提交时提供的陈述,其打算利用作为软件开发人员的经验,在北卡罗来纳州建立一家公司。他表示其拟议事业"具有有益的国家影响",通过一种创新方法"为美国的制造业做出贡献"。申请人打算提供"针对制造业的软件特定解决方案,将工业设备和机械与MES[制造执行系统]和ERP[企业资源规划]软件连接,完全可定制且透明",这"使所属行业能够实现所需的通信,而无需依赖任何外部服务或供应商,从而吸收必要的财务和技术投入"。由于其在该领域的经验,其公司将专注于为纺织制造业提供服务。为支持其资格,申请人还提交了商业计划书、行业文章和报告副本、推荐信,以及申请人关于其将提供个人资金投资该公司的陈述及相关财务文件。

审理主任部分认定申请人的初始提交未能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并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申请人的回复包括两封专家意见书、提及申请人的带引注文章、关于联邦政府促进科学、技术和制造业进步举措的信息,以及申请人讨论其事业如何为"大量流程增加价值"的价值表。申请人主张其事业"植根于纺织行业的先进自动化和优化","正是这一倡议的潜在可扩展性和适用性真正凸显了其在广泛层面和国家层面的重要性"。他表示其

² 本办公室注意到,审理主任在否决决定中称申请人不符合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分类资格,且未处理申请人关于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的主张。然而,审理主任在补充证据请求中承认记录已确立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本办公室同意这一认定。

原文第 3 页

为纺织行业开发的方法和技术"可以无缝过渡到其他制造业",精简高效的制造流程"可在全国范围内带来成本节约和更高利润率",通过这些方法实现的优化和自动化可为工人带来更专业化的角色并"为更高技能的"劳动力"铺平道路",引入这些方法可在全国范围内带来更具环境可持续性的行业。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作为软件开发人员的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记录中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事业的预期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审理主任指出,虽然提交的证据强调了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但Dhanasar框架中国家重要性要件的重点在于申请人的具体事业,而非其工作的整个行业或领域。审理主任表示,记录未能确立其拟议工作将如何可能对行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或对地区或国家产生实质性的积极经济影响。关于申请人声称其协助开发的软件应用对零售、金融服务和电信公司等行业很重要,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显示这些软件应用的影响将超出某一组织及其客户的范围而对行业或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虽然推荐信讨论了申请人的软件应用经验,但支持证据不足以确立为特定客户继续开发此类软件将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作出了似乎并非基于所提交证据的认定。他声称记录(包括其商业计划书)确立了其作为软件开发人员工作并创建一家为制造业专门设计低成本中间件³软件层的公司的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他表示其公司将"直接连接以在工业设备"及其所持有的MES⁴系统之间获取和发送数据,并将通过应用"IoT(物联网)/工业4.0"⁵等数字概念使制造公司受益,这些概念对于与获取海量数据相关的软件应用至关重要。

经审查,本办公室承认否决决定中错误地包含了一些与本案申请无关的证据引用,例如称申请人由律师代理、提及预期雇主(尽管申请人打算通过其拟议公司自雇),以及指出提交的是专业计划书而非商业计划书。然而,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最终认定,即申请人的文件未能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Dhanasar框架的第一项要件。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该个人将工作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本办公室关注的是"具体的

³ 申请人称"中间件是向操作系统所提供功能之外的应用程序提供通用服务和能力的软件。" ⁴ 申请人将MES称为"制造业中用于跟踪和记录原材料转化为成品过程的计算机化系统。" ⁵ 据申请人称,"工业4.0正在彻底改变公司制造、改进和分销产品的方式。"

原文第 4 页

该外籍人士拟开展的 endeavor。”参见 Dhanasar,26 I&N Dec. 第889页。 一般而言,我们着眼于记录申请人工作“潜在预期影响”的证据。 我们在 Dhanasar 中指出,“我们寻找的是拟议 endeavor 的更广泛影响”,并且“[一]项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的 endeavor,例如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完全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同上,第890页。尽管申请人讨论了软件开发的价值和重要性,尤其是在制造业部门内,及其对整个国家和美国经济的影响,但 Dhanasar 要求我们着眼于“该外籍人士拟开展的具体 endeavor”,而非该个人将从事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同上,第889页。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的主张,即其公司“蓄势待发,将彻底变革全国制造业格局”,其公司提供针对小规模和大规模行业的定制解决方案,且“该软件的自主性、可定制性意味着它能够适应多种工业协议,使其具有内在的可扩展性”以及在各个地区“普遍适用”并可复制,这是由于“该软件的模块化特性,结合其对各种”行业的适应性。然而,记录缺乏充分证据表明其拟设公司所主张的预期影响。虽然提交的文章、报告以及专家意见和推荐信反映了申请人在软件开发项目和研究方面的技能和贡献,但证据并未证明申请人拟通过其公司开展的工作将产生达到国家重要性程度的重大影响。

此外,申请人未证明其公司的运营将在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上为该地区或国家提供重大经济利益,也未证明其公司的活动将在地区或国家层面实质性影响就业创造和经济增长。例如,申请人的商业计划预计其公司到运营第五年将共有四名员工。此外,记录未充分显示该企业将如何支付薪金——预计到第五年将超过194,000美元——以及其他业务开支。商业计划表明申请人将提供个人资金为公司出资,并提及其在巴西和葡萄牙的银行账户和个人资产总计约相当于112,000美元。然而,记录缺乏证据显示来自申请人以外的个人或公司的投资资金,或与拟设公司合作的其他合同承诺。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公司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 Dhanasar 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其未证明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因此,对其在 Dhanasar 所述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作进一步分析将无实际意义。参见 INS v. Bagamasbad,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第 5 页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2。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