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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美国新办公室Managing Member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6年7月15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境外雇佣是否属于合格组织(关联关系)、受益人境外职位是否属于管理能力、新办公室是否具备足够实际场所及关联关系等其余争点
不成立 受益人境外雇佣是否属于合格组织(关联关系)、受益人境外职位是否属于管理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结果,理由是记录缺乏充分可信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境外由合格实体以管理能力受雇。关联关系、新办公室场所等其余争点未被本次决定实体审理,处于保留状态;本次驳回不构成对这些争点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sufficient credible evidence demonstrat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by a qualifying entity abroad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Therefore, this petition cannot be appro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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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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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计划向美国市场提供优质农产品的公司,拟在美新设办公室以L-1A身份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成员”(Managing Member)。受益人被主张在尼日利亚母公司Farm Fix Investment Ltd.自2021年3月10日起任职,境外职位为“业务发展与推广总监”。

核对原文依据
It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Managing Member" at its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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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listed Farm Fix Investment Ltd., the Petitioner's claimed parent in Nigeria, as the Beneficiary's employer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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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提交I-129表,申请L-1A经理或高管类别,主张受益人在境外母公司担任业务发展与推广总监,并附初始职位描述。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I-129, 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L-lA Manager or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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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position as the foreign entity's "Director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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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USCIS发出补件通知,要求提供受益人境外职责的更详细描述,列出典型管理职责及各项所占时间百分比,并逐项说明如何满足管理能力的法定要素及如何在日常运营中作决策。申请人提交了境外实体信头的补充说明信。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subsequent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Petitioner was asked to provide a more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job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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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esponse includes a letter on the foreign entity's letterhead offering additional general information about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position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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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USCIS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与境外实体存在合格关联关系;申请人已取得足够实际场所容纳新办公室;受益人的境外职位属于管理或高管性质。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1) the Petitioner and the foreign entity have a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2) the Petitioner secured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to house its new office; and 3) the Beneficiary's position abroad was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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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提交I-290B并勾选上诉选项,尽管文中误称为动议,AAO按上诉处理。上诉中主张此前提交的境外实体首席执行官信件“清楚证明”受益人的职责满足管理和高管能力的法定定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hecked box I.a, which corresponds with the filing of an appeal rather than a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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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previously submitted letter from the foreign entity's CEO "clearly demonstr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s responsibilities "meet the statutory definitions of managerial and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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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AAO经重新审查,以受益人境外管理职位未获证明为由驳回上诉,并对关联关系、新办公室场所等其余上诉争点不予审理并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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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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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境外雇佣是否属于合格组织(关联关系)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受益人在申请入境前三年内由合格组织连续雇佣一年;合格组织包括母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见8 C.F.R. § 214.2(l)(1)(1)-(L)、§ 214.2(3)(v)(B)、§ 214.2(l)(1)(G)(1)。记录矛盾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境外由尼日利亚母公司Farm Fix Investment Ltd.自2021年3月10日起雇佣。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理由之一为未证明申请人与境外实体存在合格关联关系;AAO在上诉中作为境外雇佣要求的前提问题自行认定未获证明。

受益人2022年12月13日非移民签证申请(国务院记录)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受益人在境外母公司的雇佣关系。
AAO 如何评价
AAO用该申请中的“现任雇主”及自2010年2月3日起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陈述,与本次主张的境外雇主和2021年3月10日起始日期对照,认为构成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境外雇主身份与任职起始时间不一致,且无证据显示该签证申请所列实体与申请人存在合格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U.S. Department of State (DOS) records contain a nonimmigrant visa (NIV) application that the Beneficiary filed on December 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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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2018年和2016年非移民签证申请

证明目的
未说明申请用途;AAO主动提及。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两份申请均列同一实体为“现任雇主”,但因其早于本次主张的境外雇佣起始日,认定与本次讨论无关,不再处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缺失;仅说明时间上不相关。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e 2018 and 2016 NIV applications precede the foreign employment date listed in the current L-1 petition, they are not relevant to this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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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实体公司自制工资单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受益人在境外实体领取薪酬、存在雇佣关系。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最早工资单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无法证明2021年3月即已受雇;且未证明此类内部生成文件属于可克服矛盾的“独立、客观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时间覆盖不足,且文件性质为内部生成,不具独立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arliest of the paystubs is dated June 30, 2023, and would not be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t I !Ltd. as of March 2021, as clai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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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境外雇佣要求拆为“管理职位”与“合格组织”两部分,并先审查后者。受益人2022年12月13日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填写的“现任雇主”是另一实体,且自2010年2月3日起任职,与本次主张的境外雇主和起始时间冲突。记录没有证据显示该实体与申请人存在合格关联,因此境外雇佣不满足合格组织要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not only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for one continuous year prior to filing this petition, but also that the Beneficiary's employment abroad was with a qualifying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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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filed on December 13, 2022, where he listedI Ias his "present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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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境外职位是否属于管理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证明境外职位“主要”为管理性质,见INA § 101(a)(44)(A)、(B);判断依赖受益人实际日常任务的具体信息,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记录矛盾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Matter of Ho。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境外职位为业务发展与推广总监,职责满足管理能力法定定义;上诉中进一步主张也满足高管能力定义。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证据不足,未证明受益人在境外以管理能力受雇。

初始职位描述(业务发展与推广总监职责清单)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受益人职责具有管理性质。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描述仅罗列“提供愿景性领导”“监督政策制定”等宽泛职责,缺少受益人实际日常任务的具体信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实际每日任务,无法判断职责是否“主要”为管理性质。
核对原文依据
Provide visionary leadership and strategic direction to the company, ensuring alignment with its mission, values, and go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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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件回复中境外实体信头信函(含部门负责人监督、周会与月度绩效审查说明)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受益人如何监督其他主管的工作、如何管理组织部门,以及如何作决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函仅泛泛涉及管理能力四项法定要素中的两项,未解释受益人所任职位本身的决策过程,也未提供补件要求的职责时间百分比;内容多为“批准资金”“提供辅导支持”等酌处权表述,未详述其在“综合农场及农联业务”日常中的具体职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职责时间百分比、缺少决策过程说明、缺少日常具体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from the foreign entity does not explain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f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position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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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实体员工名单(14人)与申请人支持陈述中“80余人、12名毕业生”的运营描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境外实体规模足以支撑管理职位。
AAO 如何评价
AAO将两者对照,认定员工构成描述前后不一致,削弱申请人主张的可信度。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14人名单与80余人、12名毕业生的描述口径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list of 14 individuals claimed to be employees of the foreign entity, the Petitioner's earlier description of the foreign operation is inconsistent with this staffing com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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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提出的高管能力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境外职位同时满足高管能力法定定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是上诉阶段首次提出的新主张,申请人在补件时已被告知所需证据并有合理机会提交,故不予考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在补件阶段提出,属程序上不予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aises a new claim that we will not consider for the first time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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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初始职位描述只是宽泛职责清单,补件回复也未按补件要求列出各项职责的时间百分比,也未说明决策过程,仅泛泛强调酌处权。境外实体员工人数描述前后不一致(80余人对14人名单),进一步削弱可信度。上诉中首次提出的高管能力主张因未在补件阶段提出而不予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merely offering a list ofbroadly stated responsibilities that convey a sense ofthe Beneficiary's discretionary authority over personnel and "organizational goals" does not necessarily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performed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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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 only did the Petitioner neglect to provide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job duties the Beneficiary is claimed to have perfor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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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公室是否具备足够实际场所及关联关系等其余争点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新办公室申请须证明已取得足够实际场所,并披露实体性质与范围、组织结构、财务目标及美国投资规模,见8 C.F.R. § 214.2(l)(3)(v);对结果非必要的争点可不作认定,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已提交证明合格关联关系的实质性证据,并对原审关于新办公室场所的认定提出异议。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未证明合格关联关系,也未证明取得足够实际场所容纳新办公室。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以境外管理职位这一决定性理由驳回上诉,对关联关系与新办公室场所等其余上诉争点不予审理并予以保留,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identified basis for denial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remaining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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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2022年12月13日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填写的“现任雇主”与本次主张的境外雇主Farm Fix Investment Ltd.是否一致,以及任职起始日期(2010年2月3日对2021年3月10日)的差异。
    核对原文依据
    he listedI Ias his "present employer," stating that he was I I"chairman and managing director" and had been working there since February 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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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境外实体工资单的最早日期(2023年6月30日)是否覆盖主张的2021年3月起雇佣期间,以及该文件是否为公司内部生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arliest of the paystubs is dated June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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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是否明确要求列出管理职责及各项时间百分比、说明决策过程;并对照补件回复信函是否实际提供这些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was asked to list the Beneficiary's typical managerial duties and to provide the percentage of time spent performing each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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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境外实体员工名单(14人)与支持陈述中“80余人、12名毕业生”的规模描述是否一致,该差异被AAO用于质疑整体可信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earlier description of the foreign operation is inconsistent with this staffing com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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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仅处理境外管理职位问题,关联关系与新办公室场所争点被保留而未作实体认定;不得据此推断这些争点已被否定或已获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remaining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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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40935081 日期:WLY 15, 2026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打算向“美国市场提供优质农产品”。其寻求以 L-1A 非移民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工作的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在其新办公室1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成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USCIS 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申请人与外国实体之间具有合格关系;2)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新办公室;以及3)受益人在国外的职位属于经理或高管身份。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审理。2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由于所认定的否决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余问题的上诉论点。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作出裁决所不必要的争议问题作出认定”);see also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2 申请人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第 3 部分中称,其提交了“证明其与外国母公司之间合格关系的实质性证据”,并附有“支持本动议”的说明。然而,表格 I-290B 显示申请人勾选了 I.a 框,该框对应的是提交上诉而非动议。尽管存在错误引用,我们将把本次提交视为上诉。

原文第 2 页

I. 法律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担任经理或高管身份,或担任需要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职位。8 C.F.R. § 214.2(l)(1)。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8 C.F.R. § 214.2(l)(3)(ii)。

此外,关于新办公室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支持一个经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该实体的拟议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的规模。See generally, 8 C.F.R. § 214.2(l)(3)(v)。

II. 分析

待处理的问题涉及受益人的国外雇佣事宜。USCIS 认定记录中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如所称在国外以经理身份受雇。3 然而,为满足国外雇佣要求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不仅必须证明受益人在提交本申请之前连续一年以经理身份在国外受雇,还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国外雇佣是在合格组织。See 8 C.F.R. § 214.2(l)(3)(v)(B);see also 8 C.F.R. § 214.2(l)(1)(G)(1)。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的国外雇佣是在与申请人具有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关系的合格实体。See 8 C.F.R. § 214.2(l)(1)(1)-(L)(分别定义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将 Farm Fix Investment Ltd.(申请人声称的尼日利亚母公司)列为受益人的国外雇主,声称该雇佣始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然而,美国国务院(DOS)记录中包含一份受益人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提交的非移民签证(NIV)申请,其中他将[已隐去]列为其“现任雇主”,称其为[已隐去]“董事长兼总经理”,并自 2010 年 2 月 3 日起一直在那里工作。4 申请人并未声称,记录中也不包含证据表明[已隐去]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以致受益人在 2022 年 NIV 申请中列为雇主的实体可被视为合格组织,以满足相关资格标准。See 8 C.F.R. § 214.2(l)(3)(v)(B);see also 8 C.F.R. § 214.2(l)(1)(G)(1)。

3 申请人并未声称受益人在国外以高管身份受雇。 4 美国国务院记录显示,受益人此前分别于 2018 年和 2016 年提交了另外两份 NIV 申请,均将[已隐去]列为受益人的“现任雇主”。由于 2018 年和 2016 年的 NIV 申请早于当前 L-1 申请中所列的国外雇佣日期,它们与本讨论无关,无需进一步处理。

原文第 3 页

上述不一致使我们质疑申请人关于受益人据称在[已隐去] Ltd. 国外雇佣的主张的真实性。See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确立记录中的差异必须通过指向真相所在的独立、客观证据加以解决)。尽管记录中包含公司生成的工资单,载有受益人的姓名和在[已隐去] Ltd. 的据称收入,但最早的工资单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不足以证明受益人如所称自 2021 年 3 月起受雇于[已隐去] Ltd.。此外,申请人未能证明内部生成的文件(如工资单)属于“独立、客观证据”,足以克服上述差异。See id.

此外,撇开差异不谈,申请人未能证明与受益人声称的外国实体“业务发展与推广总监”职位相关的职位描述包含关于其据称履行的职责的充分信息。最初的职位描述称受益人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 为公司提供有远见的领导和战略方向,确保与其使命、价值观和目标保持一致。
  • 监督运营政策、程序和举措的制定与实施,以推动组织增长和盈利能力。
  • 在员工中培养创新、协作和问责的文化,促进高绩效工作环境。
  • 建立并维护与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者、客户、合作伙伴和监管机构)的牢固关系。
  • 监测行业趋势和市场动态,以识别扩张、多元化和竞争优势的机会。
  • 通过设定和实现收入目标、控制成本和优化资源配置来管理财务绩效。
  • 公开代表公司,担任其发言人并在各种论坛和活动中捍卫其利益。

在随后的补件请求(RFE)中,申请人被要求提供受益人国外工作职责的更详细描述。申请人被要求列出受益人的典型管理职责,并提供履行每项职责所花时间的百分比。申请人还被要求论述经理身份的法定定义要素,解释受益人的国外雇佣如何满足每一要素,以及受益人如何在外国实体日常运营的背景下作出决策。

回复中包含一封使用外国实体信头的信函,提供了关于受益人据称国外职位的额外一般信息。为解释受益人如何监督或控制其他主管的工作,该信函陈述如下:

按照组织结构,部门主管被授权监督其直接下属,并依据组织内的绩效管理结构和体系设定绩效标准与目标。他们应使其直接下属对结果负责,而他们自身承担问责。每个

原文第 4 页

部门经理还在每月绩效审查期间提供部门绩效反馈。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绩效差距,业务发展与推广总监可以直接提供支持(主要是咨询性支持),或通过批准资金以提供增强或改善绩效所需的额外资源(人力、工具和材料),从而按支持业务目标的要求提供支持。

该信函提供以下内容,以解释受益人如何管理“组织、部门、分支机构、职能或组织的组成部分”:

我们与董事会就年度业务目标达成一致,然后通过业务规划流程与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界定这些目标,后者再将其逐级传达给其下属。这些目标被转化为绩效计划和策略。每周与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部分员工举行会议(每周绩效审查),根据资本化进度表、网络、营销和销售绩效报告,审查上周的行动计划,并确定本周的战术干预措施,以期建立基线绩效、找出差距,并为新的一周选择纠正性行动计划。

通过绩效管理流程,对计划目标与实际达成目标进行月度成就与目标对比审查,以评估设定目标与实际达成之间的差异。如果个人表现不佳,我们提供辅导支持;如果需要正式培训,则相应部署。

外国实体的信函未解释受益人所称海外职位的决策过程,而且尽管该信函宽泛地涉及构成管理性能力定义的四项法定要素中的两项,但它缺乏所要求的、分配给受益人据称职位的典型管理职责百分比明细。相反,该信函继续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主要强调该职位的自由裁量权,例如通过“批准资金”或提供“辅导支持”,但并未详细说明受益人据称在外国实体“综合农场和农业相关业务”日常过程中所履行的职责。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此前提交的外国实体首席执行官的信函“清楚证明”受益人的职责“符合管理性和行政性能力的法定定义”。我们不同意。我们此前的分析强调了职位描述的相当大的缺陷,最显著的是缺乏对受益人具体工作职责的详细说明,而这是补件通知(RFE)所要求的。并且,就申请人现在声称受益人的外国职位也符合行政性能力的法定定义而言,申请人提出了新的主张,我们不会在上诉中首次考虑该主张。见 Matter of Furtado, 28 I&N Dec. 794, 801-02 (BIA 2024)(当申请人已被告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提供该证据时,拒绝在上诉中考虑新证据)(引用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另见 8 C.F.R. § 103.2(b)(11)(要求在回应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通知时,所有证据必须一次性提交

原文第 5 页

,并且仅提交部分所需证据将被视为请求根据记录作出决定)。

此外,仅仅提供一份宽泛表述的职责清单,传达出受益人对人员和“组织目标”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意味,并不必然确立受益人是以《移民与国籍法》第 101(a)(44)(A) 条意义上的管理性能力行事。根据法规,该分类的资格要求职位的职责在性质上“主要”是管理性或行政性的。《移民与国籍法》第 101(A)(44)(A) 和 (B) 条。为作出这一认定,我们依赖关于受益人实际日常任务的具体信息,作为其职责是否主要具有管理性质的重要指标;否则,满足定义就只是重述法规的问题。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

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所要求的关于受益人所称海外工作职责的信息。此外,尽管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据称是外国实体员工的 14 人名单,但申请人此前对外国运营的描述与该人员构成不一致。即,申请人的支持声明将外国实体的运营描述为“一支 dedicated workforce,由超过 80 名受雇于各个农场运营的人员和 12 名管理行政职能的毕业生组成”。

总之,申请人不仅未提供受益人在其据称担任外国实体业务发展与推广总监职位中所履行工作职责的详细描述,而且记录中还包含关于外国实体人员构成的不一致信息。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第 591-92 页。这些相当大的证据缺陷,连同受益人在 2022 年非移民签证(NIV)申请中提供的不一致信息,削弱了申请人的主张,并妨碍就受益人的海外就业作出有利裁定。

III. 结论

记录缺乏充分可信的证据证明受益人以管理性能力受雇于符合条件的海外实体。因此,本申请不能获批。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通知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 I-862 表(出庭通知)而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 240 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7-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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