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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 J-A-S- 日期:2018年7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区块链解决方案架构师,寻求被归类为商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一项,而其必须至少满足三项。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其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三项。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极少数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的两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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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人可以证明一项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时提交可比材料。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极少数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fai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该两步分析与我们的裁定一致,即“真相并非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而是由其质量决定”,也与以下原则一致:我们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既单独审查也在证据总体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区块链解决方案架构师,受雇于[已隐去]。由于其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的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一项,即8 C.F.R. § 204.5(h)(3)(ix)下的高薪标准。记录显示,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同领域的其他人相比,申请人获得了高薪。因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满足了高薪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另外三项标准,下文予以讨论。我们已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并认定其不支持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明文语言要求的认定。
关于该外籍人士在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工作的、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交了一张来自[已隐去].com的、与[已隐去]有关的截图。尽管申请人提供了文章的引文,但其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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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关于其本人的已发表材料。并非关于申请人的文章不符合该监管标准。参见,例如,Negro-Plumpe v. Okin, 2:07-CV-820-ECR-RJJ at *1, *7 (D. Nev. Sept. 8, 2008)(维持关于某节目的文章并非关于该演员的认定)。此外,申请人主张其“提供了关于[已隐去]的排名,即该报纸位列中东顶级报纸之一。”然而,记录中并不包含所主张的证据,且申请人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已隐去].com是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基于这些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关于该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申请人主张其成功发明了[已隐去],其将其描述为一项[已隐去]。
此外,其声称其最重要的发明是[已隐去]。
此外,申请人主张其曾被邀请在会议上发言。为满足8 C.F.R. § 204.5(h)(3)(v)的条例,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作出了原创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例如,申请人可以表明这些贡献已在领域内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上升至领域内重大意义的水平。
关于[已隐去],申请人提交了背景信息和合同,反映三家公司使用了该软件。尽管合同表明[已隐去]已在租赁房产方面得到实施,但申请人未证明此类使用达到被视为具有重大意义的水平。1 例如,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已隐去]在度假和租赁公司所使用的软件产品中的相对受欢迎程度。
关于[已隐去],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执行摘要和一篇未标明来源的网站文章,讨论该产品的目的和背景。然而,该文件并未表明[已隐去]被领域内认为具有重大意义。此外,尽管申请人提供了三封推荐信,但这些信件并未包含具体、详细的信息以证明[已隐去]对该领域的影响。例如,[已隐去]的副总裁[已隐去]表示,其邀请申请人加入其研究团队“是因为[他]注意到其在区块链技术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1 参见 USCIS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对随某些 I-140 表格申请提交的证据的评估;对<审理员现场手册>(AFM)第22.2章的修订》,AFM Update AD11-14 8-9(2010年12月22日),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另参见 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维持以下认定:一名交谊舞者未满足该标准,因为其未证实其对整个领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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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并未指明申请人的具体贡献以及为何其认为这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重复法规或条例的语言并不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Avyr Associates, Inc. v. Meissner, 1997 WL 188942 at *5 (S.D.N.Y.)。此外,[已隐去]的教授[已隐去]表示,其“通过阅读[已隐去]网站注意到[申请人]的区块链[原文如此]事业确实正在腾飞。”其并未讨论其个人如何得知申请人的[已隐去]已极大地影响了该领域,而是将其意见建立在该产品的网站上。此外,[已隐去]的顾问[已隐去]表示,其“比[原文如此]所有现有技术都更好”,且申请人的“开创性研究工作对我们国家的网络安全至关重要”,但其并未解释为何其认为[已隐去]优于其他产品,以及其如何在网络安全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上文所考虑的这些信函主要包含对申请人(Petitioner)在该领域地位的证明,但未提供达到与重大意义相符水平的具体贡献实例。重复法规用语但未解释个人贡献如何已经影响该领域的信函,不足以证明该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See Kazarian, 580 F.3d at 1036, aff'd in part 596 F.3d at 1115。此外,USCIS无需接受主要为结论性的陈述。1756. Inc. v. The U.S. Att'y Gen., 745 F. Supp. 9, 15 (D.C. Dist. 1990)。
最后,记录中包含邀请申请人出席在阿联酋的 以及在瑞士的 的预期邀请。尽管申请人未证明其出席了这些会议,但参加会议的邀请本身并不表明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在缺乏其具有“重大意义”的证据的情况下,出版物和演讲依据8 C.F.R. § 204.5(h)(3)(v)并不充分。See Kazarian v. USCIS, 580 F.3d 1030, 1036 (9th Cir. 2009), aff'd in part, 596 F.3d 1115。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出席会议产生了该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也未证明其邀请反映了此类贡献。基于这些理由,申请人未表明其满足该标准。
外国人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申请人主张其曾在巴基斯坦的 、若干国家的 、阿联酋的 、特拉华州的 以及新泽西州的 担任领导角色。对于领导角色,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现在或曾经是领导者。头衔,连同相应的职责,可以帮助确定某一角色现在或曾经事实上是否为领导角色。2
2 See USCIS Policy Memorandum PM-602-0005.1, supra, a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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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1-A-S-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上述部分公司的商业记录,但这些记录未显示其在各组织中的角色。例如,申请人提交了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截图,显示 注册;一封来自 的信函,为 分配了雇主识别号;以及一份来自_____的文件,在巴基斯坦注册了m 。
记录中确实包含反映申请人是纽约 的所有者以及阿联酋 的部分所有者的证据。因此,作为这些公司的所有者,其似乎曾在这些公司中担任领导角色。3 然而,该标准还要求这些组织或机构必须被认可为具有杰出声誉,即以卓越、杰出或优秀为标志。4 在此,申请人未主张这些组织具有杰出声誉,且记录中未包含显示其在该领域中卓越地位的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中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596 F.3d at 1119-20。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其有资格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进行分类。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1-A-S-, ID# 1504081 (AAO July 16, 2018)
'我们注意到,记录未具体说明其在上述公司中的职责或具体职位。 4 /datl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