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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M-D-T-, INC. 案 日期:2018年7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拟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软件开发员。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成员。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持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经验的外国国民担保,以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持有该职位所可接受研究领域的学位。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该职位可接受的领域“计算机科学”和“科学”涵盖计算机应用,即受益人学位所属领域。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某一职位而雇用外国劳工,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DOL认证表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劳工不足以填补该职位,且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劳工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对某一职位予以认证,雇主接下来必须将该认证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考虑受益人是否满足经认证职位的最低要求,以及申请人是否能够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如果USCIS批准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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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需教育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优先日期之前具备DOL认证职位的所有要求。1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USCIS审查随附劳工认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USCIS既不得忽视认证条款,也不得施加额外要求。见,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认定“DOL有权设定劳工认证的内容”)(原文强调)。
在此,劳工认证将所提供高级软件开发员职位的主要教育要求规定为“计算机科学、数学、工程、科学或商业/商务”领域的美国硕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在认证中被问及是否接受替代研究领域时,申请人回答“否”。
在劳工认证中,受益人证明,截至申请优先日期,一所印度大学授予其计算机应用硕士学位。申请人提供了其文凭副本以及两份独立的学历评估。其中一份评估包括来自 的报告,该机构是外国教育评估的在线来源。2 两份评估和该 报告均认定,受益人的印度学位等同于美国“计算机应用”硕士学位。3
然而,根据劳工认证的明文规定,受益人不具备可接受研究领域的学位。正如主任所认定,受益人学位、评估报告及 报告上所载的计算机应用领域,与申请人在认证中列为可接受的任何学科均不匹配。
申请人援引其中一份评估,主张计算机应用构成所列“计算机科学”和“科学”领域的“子学科”。申请人称:
例如,一个人可以专攻希腊罗马史、中世纪史、中国史或美国史。没有人会认真主张,任何选择专攻其中一个时期的人没有获得该领域的学位。
1 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即DOL收到随附劳工认证申请以进行处理之日。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3 评估报告和 报告均未引用提供计算机应用硕士学位的美国大学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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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同样,专攻计算机应用的人无疑已获得计算机科学领域的学位。
然而,申请人并未表示其接受子学科或与劳工认证所列学科相关的其他领域。认证上的职位要求“如所述,必须代表雇主对该工作机会的实际最低要求。”20 C.F.R. § 656.17(i)(1);另见 Matter of JP Morgan Chase & Co., 2011-PER-01164, 2012 WL 3091676 *3 (BALCA July 25, 2012)(认定“雇主有责任将其所寻求的内容表达得完全清楚……”)。
在此,劳工认证不支持申请人所称接受计算机应用硕士学位。如前所述,该领域与认证上列为可接受的任何学科均不匹配。申请人还表示其不接受替代领域的学位。因此,认证未将计算机应用列为替代学科,表明计算机应用学位不可接受。见 SnapNames.com, Inc. v. Chertoff, No. CV 06-65-MO, 2006 WL 3491005 *7 (D.Or. Nov. 30, 2006)(认定“当[劳工认证]要求的明文规定不支持申请人所主张的意图时,机构按书面要求适用并无错误”)。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所需领域之一的美国学位或所需领域之一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
因此,根据劳工认证的明文规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教育。
三、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尽管主任未予处理,记录亦未能证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此,劳工认证将所提供高级软件开发员职位的所提供工资规定为每年101,712美元。如前所述,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截至上诉提交时,申请人2017年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所需证据尚不可得。因此,我们将仅考虑申请人在2016年,即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的支付能力。
申请人提交了其2016年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报表反映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金额超过所提供工资。然而,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近期为其他受益人提交了多份移民申请。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交每份申请的所提供工资,直至受益人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8 C.F.R. § 204.5(g)(2)。因此,本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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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截至本申请优先日期2016年8月17日或之后提交的、在该日期处于待决或已获批准状态的各申请的合并所提供工资,直至其受益人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4 见 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我们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因为截至批准时,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名受益人)。
在本事项的任何未来提交中,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其他担保受益人的所提供工资和优先日期。申请人还应提交其在相关时间段内向相应受益人支付任何工资的证据。申请人还可提交其支付能力的额外证据,包括支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 所述因素的证据。
四、结论
上诉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持有该申请所提供职位可接受研究领域的学位。因此,我们将维持主任的决定。
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M-D-T-, Inc., ID# 1303491 (AAO July 16, 2018)
4 申请人无需就已遭否决、撤回或撤销且无待决上诉或动议的申请,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工资。申请人也无需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之后,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