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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10928704 日期:2021年7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经营互联网服务并开发软件。其寻求以L-1A非移民身份雇用受益人为其总裁,担任经理或高管。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与申请中所述事实相反,申请人未取得足够的美国营业场所。
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讨论举证责任);另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讨论证明标准)。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新设办事处的L-1A经理和高管
申请人自称为“新设办事处”。该术语指在申请提交时已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实体。8 C.F.R. § 214.2(l)(1)(ii)(F)。
如属“新设办事处”,L-1A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受益人在美国境外为申请人的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以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身份的职位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本法第101(a)(15)(L)条;8 C.F.R. § 214.2(l)(3)(v)(B)。申请人还必须证明:(1) 拟议的美国雇佣将主要涉及履行经理或高管职责;(2) 该业务将能够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该经理或高管职位;以及 (3) “已取得足以容纳新设办事处的足够实际场所。”本法第101(a)(15)(L)条;8 C.F.R. § 214.2(l)(3)(v)(A)(B)、(C)。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特定情况下撤销L-1申请的批准,包括当“申请中所载的事实陈述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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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正确”时。8 C.F.R. § 214.2(l)(9)(i)、(iii)(A)(4)。在撤销L-1批准之前,USCIS一般必须向申请人发送撤销意向通知(NOIR),详细说明拟议的撤销理由,并给予该企业合理机会以反驳相关指控。8 C.F.R. § 214.2(l)(9)(iii)。
二、新设办事处
在表格I-129上,申请人将其地址列为纽约[已隐去]一栋建筑内的“2号套房”,并声称有两名员工。
审理主任的NOIR指出,USCIS官员于2019年4月走访了申请人的办公室,约在申请获批九个月之后。官员报告称在受益人居住的公寓内找到了受益人。他们称公寓内一个房间设有一个“办公室”,仅由一张茶几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组成。官员观察到该房间没有工作台或办公设备。官员未发现另一名员工的证据,受益人告诉他们他是该公司唯一的员工。官员认定公寓内的办公空间无法容纳两名员工。因此,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中关于申请人取得足够营业场所的陈述不正确。见8 C.F.R. § 214.2(l)(3)(v)(A)(要求申请人证明“已取得足以容纳新设办事处的足够实际场所”)。
在申请人的NOIR答复中,该公司主张自受益人于2018年11月以L-1A身份入境美国以来,其一直正常开展业务。申请人称受益人告诉USCIS官员公寓内的办公室是“临时的”。该公司称其在2019年7月,即USCIS实地走访后数月,将办公室迁至[已隐去]的另一处。作为公司业务运营的证明,其提交了所谓客户合同、工资单和银行账户对账单的副本。
审理主任认定,NOIR答复中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取得了足够的营业场所。申请人未提交[已隐去]或[已隐去]办公室的租赁合同或产权契据副本。两份工资单的日期约在公司据称迁至[已隐去]并列出其[已隐去]地址两个月之后。两份合同将申请人的客户标识为乌克兰和美国公司。但记录显示这些公司与受益人有密切联系。其简历称他创立了该乌克兰公司并担任其首席技术官。同样,该美国公司的网站将受益人标识为该公司的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1 受益人与申请人所谓客户的联系使合同的真实性受到质疑。申请人将[已隐去]办公室描述为“临时的”似乎也承认该空间[已隐去]不足。
此外,申请人称受益人于2018年11月以L-1A身份入境美国,部分目的是“[寻]找办公空间”。但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福利请求时”证明资格。8 C.F.R. § 103.2(b)(1)。因此,该公司必须在
1 推测因翻译差异,网站对受益人姓名的拼写与申请中所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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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申请提交时已取得足够的美国营业场所。受益人于2018年11月入境后寻找办公空间表明,申请人在申请提交时并未取得足够的营业场所。
申请人主张USCIS“不合理地”要求该公司拥有“在其成立第一年就拥有一间崭新昂贵的办公室”。然而,USCIS并未对该公司营业场所的成本设定任何要求。相反,依照8 C.F.R. § 214.2(l)(3)(v)(A),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的场所“足够”。申请人表示两名员工将在该[已隐去]地址工作。然而,在实地走访时,USCIS官员发现受益人独自在公寓办公室内,并报告该房间无法容纳另一名员工。因此,审理主任的NOIR合理要求提供申请人取得足够营业场所的证据。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已隐去]公寓内办公室的充足性。该公司声称提交了办公室照片,显示一个房间内有“一张桌面、2台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传真机和互联网接入”。然而,记录中缺少办公室照片,也未以其他方式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更多证据,包括以下副本:额外的工资单;一份工伤补偿保险证书;以及美国国税局(IRS)致该公司的信函。然而,NOIR已给予申请人合理机会以证明该公司取得足够的营业场所。因此,我们拒绝在上诉中考虑额外证据。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
即使我们考虑上诉证据,其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提交时已按法规要求取得足够的营业场所。额外的工资单仍列明该公司在[已隐去]的地址。保险证书上载明的不是申请人的名称,而是受益人据称创立的其美国客户的名称。此外,IRS将其2019年12月的信函寄至申请人在特拉华州的一个地址。2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提交时取得了足够的营业场所。由于申请陈述了不正确的事实,我们将维持撤销其批准。3
2 尽管未作为额外的潜在撤销理由提出,但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该[已隐去]公寓内合法经营其业务。见Matter of J-C01p., adopted Decision 2017-02 (AAO Apr. 12, 2017)(禁止USCIS基于非法雇佣的offer批准L-1申请)。[已隐去]居民可以在其住所内经营某些类型的业务。但办公室不得超过500平方英尺或住宅面积的25%。[已隐去]N.Y. Zoning Resolution § 12-10(5), https://[已隐去](定义“家庭职业”一词)(最后访问于2021年7月15日)。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在该[已隐去]公寓内的办公室符合当地分区规则。 3 记录也未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或其在境外工作的符合条件性质。见8 C.F.R. § 214.2(l)(3)(v)(B)。然而,NOIR未将这些额外缺陷通知申请人。因此,它们不能作为撤销申请批准的理由。见8 C.F.R. § 214.2(l)(9)(iii)(要求USCIS在撤销L-1申请批准之前,将撤销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提交反驳证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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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