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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操蹦床与翻腾教练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4年7月16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可比证据(8 C.F.R. § 204.5(h)(4))、最终实质认定
不成立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可比证据(8 C.F.R. § 204.5(h)(4))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主任对申请的拒绝。AAO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关键角色标准,但未满足协会会员标准,也未正确使用可比证据,因此仍未达到所需的三项初步证据标准。由于初步证据要求未满足,AAO未进行最终实质认定,并明确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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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site number of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We will therefore affirm the petition'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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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哈萨克斯坦籍体操蹦床与翻滚教练,曾于2013年至2018年担任哈萨克斯坦国家蹦床与翻滚队主教练,目前在美国一家杂技与体操学院担任力量翻滚项目主任兼主教练。她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希望继续在美国从事体操教练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gymnastics trampoline and tumbling coach, seeks classification under the employment-based, frrst-preference (EB-1)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as a noncitiz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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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d as head coach of her country's trampoline and tumbling gymnastics team from 2013 to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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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一项(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委),比作出最终实质认定所需的三项少两项;主任还认定其未满足较轻奖项、协会会员、领导或关键角色及可比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one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 two less than needed fo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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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found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documentation of her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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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其满足另外两项标准:要求领域内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以及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表现;并主张其提交了关于领域内较轻国家级或国际认可奖项的可比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she satisfied two other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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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就其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队的经历满足了关键角色标准,但未满足协会会员标准,也未正确使用可比证据,因此仍未达到所需的三项初步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she has submitted evidence of her performance in a critical role for an organization with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But, because she has not met the requisite number of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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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提供文件证明申请人加入了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的协会,且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该领域的公认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作为教练,她于2013年至2018年是哈萨克斯坦国家蹦床与翻滚队成员,并提交了FIG赛事教练身份徽章、哈萨克斯坦体操联合会官员的信函以及国家队教练选拔规则。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申请人是协会成员,也无法证明该协会的入会依据是申请人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并由该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

哈萨克斯坦体操联合会官员的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国家队教练是国家蹦床与翻滚队成员。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信函,认定其证明申请人的教练角色构成国家队成员身份。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信函本身的缺失;但AAO指出,运动队成员身份通常不构成该标准下的“协会”会员。
核对原文依据
Letters from Kazakhstan Gymnastics Federation officials state: "We confirm [that the Petitioner], in her capacity as National Team Coach, is/was a member of the National Trampoline and Tumbling Team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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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赛事教练身份徽章(2013年及2015年)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以教练身份参加国际赛事,属于国家队成员。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叙述申请人提交材料时提及该徽章,但未单独对其作出评价;AAO主要依据信函和选拔规则认定成员身份。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单独指出该徽章的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She submitted copies ofher team coach identification badge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Gymnastics Federation (F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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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体操联合会“国家队教练选拔标准”规则

证明目的
证明国家队教练的选拔过程要求杰出成就,并由公认专家评判。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规则副本标注日期为2020年,晚于申请人2018年离队时间,记录无法证明该规则适用于其2013年至2018年任职期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规则日期与申请人任职期间不匹配,无法证明任职期间的选拔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same rule applied when she served as national team coach from 2013 to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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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认定申请人的教练角色构成国家队成员身份,但随后指出运动队通常不构成该标准下的“协会”,最终认定未满足协会会员标准。此外,申请人提交的选拔规则标注日期为2020年,晚于其2018年离队时间,记录无法证明该规则适用于其2013年至2018年的任职期间,因此即使将队伍成员身份等同于协会会员,也无法证明其选拔要求杰出成就。

核对原文依据
But current USCIS policy generally does not consider an athletic team to constitute an "association" under 8 C.F.R. § 204.5(h)(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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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py of the Kazakhstan Gymnastics Federation rule for selecting a national team coach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bears a date of 2020, two years after she left th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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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杰出”指以卓越、杰出或优秀为标志;考量因素包括组织相对规模或历史,以及服务基础规模或相关媒体报道。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她作为哈萨克斯坦国家蹦床与翻滚队前教练以及目前美国杂技与体操学院力量翻滚项目主任兼主教练,均满足该标准;并主张主任错误认定其未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或组织不具有杰出声誉。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申请人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也无法证明相关组织具有杰出声誉。

美国杂技与体操学院的信息及师资介绍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当前雇主具有杰出声誉,从而其当前角色满足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记录缺乏关于该学院所谓卓越声誉的独立客观证据;学院所有者兼杂技项目主任表示该设施直到2022年才培养出在国际重大赛事中获奖的运动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独立客观证据证明该学院的卓越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record lacks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of the academy's purported emin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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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体操联合会信函及比赛成绩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执教期间其队伍运动员取得国际成功,从而证明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证据,认定其描述了申请人执教期间队伍运动员的国际成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证据的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Letters from the republic's gymnastics federation and copies of competition results describe the international successes ofher team's athletes during her coaching ten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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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美国体操学院教练兼主任的专家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哈萨克斯坦在该领域具有历史上强劲的国际评级,且国家队教练职位自动将其置于领域顶端。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专家信函,引用其关于哈萨克斯坦“历史上强劲的国际评级”及国家队教练职位地位的陈述,作为认定关键角色的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信函的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xpert stated: "A coach's assignment to the Kazakhstan national trampoline and tumbling team automatically places him or her at the top of the field by the highes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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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首先审查申请人当前雇主,认定记录缺乏关于该学院所谓卓越声誉的独立客观证据,因此基于当前角色不满足标准。但AAO转而审查其在哈萨克斯坦的工作,依据联合会信函、比赛成绩以及另一名美国体操学院教练兼主任的专家信函,认定哈萨克斯坦在该领域具有“历史上强劲的国际评级”,且被指派到国家队自动将其置于该领域顶端。因此,AAO认定申请人基于其在哈萨克斯坦的工作满足了关键角色这一单项标准,推翻了主任对该项的认定,但该单项认可不改变整体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contrary to the Director's finding,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demonstrates her performance in a critical role for an organization with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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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证据(8 C.F.R. § 204.5(h)(4))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如果初步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资格。评估时,美国移民局须考虑监管标准是否易于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若不易适用,则所提交证据是否真正可比于所列标准。现行政策要求申请人证明相关证据标准对其不适用。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学生获得体操领域较轻国家级或国际认可奖项的文件,可比于要求提供其本人此类奖项的证据;并援引2005年至2013年间五份非先例决定,主张这些决定未要求申请人证明教练奖项不可获得。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可比证据证明其资格。

学生获得奖项的文件

证明目的
作为可比证据,证明申请人作为教练的成就水平,类比于其本人获得较轻国家级或国际认可奖项。
AAO 如何评价
AAO未接受其作为可比证据,因为申请人未证明奖项标准对体操教练不适用;专家信函显示体操教练可获得“年度教练”奖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奖项标准对体操教练不可适用;未证明哈萨克斯坦不存在此类教练奖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wo gymnastics experts whose letters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both claim to have won "Coach ofthe Year"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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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13年间五份非先例AAO决定

证明目的
证明AAO曾将运动员奖项视为教练奖项的可比证据,且未要求证明教练奖项不可获得。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非先例决定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且现行政策要求证明相关标准不适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非先例决定不具约束力;与现行政策要求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Also, as previously indicated, the non-precedent AAO decisions cited by the Petitioner do not bind us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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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根据现行美国移民局政策,寻求使用可比证据的申请人必须证明相关证据标准对其不适用。申请人提交的两名体操专家信函均声称曾获得“年度教练”奖项,且申请人未证明此类奖项在哈萨克斯坦对体操教练不可获得,因此AAO认定其未证明奖项标准不适用。此外,申请人援引的非先例AAO决定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因此,AAO认定申请人未正确使用可比证据满足奖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Contrary to the Agency's policy,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e inapplicability of the award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 to gymnastics coa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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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o, as previously indicated, the non-precedent AAO decisions cited by the Petitioner do not bind us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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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认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如果申请人满足初步证据标准,美国移民局须就整体记录是否确立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公认成就,使其处于领域顶端的小百分比之列作出最终实质认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就最终实质认定提出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入最终实质认定,因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一项初步证据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其关于初步证据要求的决定已解决本次上诉,因此无需触及并保留申请人关于最终实质认定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Our decision regarding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resolves this appeal. Thus, w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regarding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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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中AAO认定申请人满足关键角色标准,但该单项标准的满足不等于整体杰出能力资格获批;申请人仍因未达到三项初步证据标准而被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But, because she has not met the requisite number of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关于协会会员标准,可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哈萨克斯坦体操联合会选拔规则副本的日期(2020年)与其声称的国家队教练任职期间(2013年至2018年)是否匹配,以及该规则是否适用于其任职期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py of the Kazakhstan Gymnastics Federation rule for selecting a national team coach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bears a date of 2020, two years after she left the tea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关于可比证据,可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两名体操专家信函中是否提及“年度教练”奖项,以评估其是否证明奖项标准对体操教练不可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wo gymnastics experts whose letters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both claim to have won "Coach ofthe Year"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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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在脚注中指出,申请人提交的一篇新闻文章将另一人列为2016年国家队主教练,而主任未就此矛盾通知申请人;AAO提示申请人在未来提交材料中须解释该矛盾。该脚注不构成本次上诉的独立争议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 copy of a news article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identifies another person as the national team's head coach in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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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372488 日期:2024年7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体操蹦床和翻滚教练,寻求以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身份,按照基于就业的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进行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中成功的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广泛记录其在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该法第203(b)(1)(A)(i)条。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十项初步证据要求中的一项——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数量少两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满足了另外两项证据标准:证明她加入了要求领域内杰出成就的协会;以及记录她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表现。她还主张,她提交了“可比证据”,证明其获得领域内卓越成就的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行使重新上诉审查,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她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关键角色的表现。但是,由于她未满足所需的初步证据标准数量,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要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

  • 他们具有“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的杰出能力;”
  • 他们寻求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的工作;以及
  • 他们的工作将实质性惠及国家。

该法第203(b)(1)(A)(i)-(iii)条。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指与“该领域内升至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之一”相称的专业能力。8 C.F.R. § 204.5(h)(2)。证据必须证明非公民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十项较低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i-x)。1

如果申请人满足上述任一证据标准,USCIS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整体记录是否确立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公认成就,使其处于其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之中。参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1 (5th Cir. 2022)(维持USCIS两步审查程序“符合适用法规和条例”);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II. 分析

记录显示,申请人,一名哈萨克斯坦出生和公民身份者,于2013年至2018年担任其国家蹦床和翻滚体操队主教练。2 现居美国,她在一家杂技和体操学院担任力量翻滚项目主任和主教练。她寻求在美国继续执教体操。

申请人不主张——记录也未显示——她获得重大国际奖项。因此,她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初步证据要求中的三项。在评估证据是否满足监管标准时,USCIS确定材料是否“客观符合适用于该类证据的监管描述的参数”。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了其作为领域内他人工作评判者的参与文件。参见 8 C.F.R. § 204.5(h)(3)(iv)。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获得领域内卓越成就的较低级别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获得要求领域内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或提供其资格的可比证据。参见 8 C.F.R. § 204.5(h)(3)(i), (ii), (viii), (4)。

A. 协会会员资格

该标准要求“[非公民]在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加入协会的会员资格文件,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由该学科或领域的公认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1 如果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非公民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资格。8 C.F.R. § 204.5(h)(4)。 2 申请人提交的一篇新闻文章副本将另一人列为2016年国家队主教练。审理主任未通知申请人这一差异。因此,在本事项的任何未来提交中,她必须解释为什么该文章将据称的哈萨克斯坦全国体操锦标赛首席裁判列为该队2016年主教练。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指向真相所在)。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主张,作为教练,她于2013年至2018年是哈萨克斯坦国家蹦床和翻滚队的成员。她提交了其团队教练身份徽章的副本,来自国际体操联合会(FIG)[已隐去] 2013年比赛和2015年蹦床和翻滚[已隐去]。她还提交了哈萨克斯坦体操联合会官员的信函以及该联合会选拔国家队教练的规则。

审理主任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是协会成员,或“授予所提交协会会员资格的基础是受益人在该领域内的杰出成就,由该领域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人作为哈萨克斯坦国家蹦床和翻滚队教练的角色构成团队成员资格。哈萨克斯坦体操联合会官员的信函称:“我们确认[申请人],以国家队教练身份,是/曾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蹦床和翻滚队的成员。”3 此外,该联合会规则“国家队教练选拔标准”的副本概述了教练如何被考虑“选拔至哈萨克斯坦国家蹦床队”。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她是哈萨克斯坦国家蹦床和翻滚队的成员。

申请人援引我们此前的非先例决定,主张国家队成员资格满足8 C.F.R. § 204.5(h)(3)(ii)的标准。在2009年2月的一项决定中,涉及格鲁吉亚国家自由式摔跤队成员后来成为该国奥运队成员,我们指出:“奥运队或重大国家队(如世界杯足球队)的成员资格可以满足该标准。此类队伍成员数量有限,选拔过程严格。”在该案中,我们认定该摔跤手不符合证据要求,因为记录未显示他在申请提交后成为奥运队成员。参见 8 C.F.R. § 103.2(b)(1)(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福利请求时”证明资格)。此外,我们认定他未提交格鲁吉亚国家自由式摔跤队选拔过程和成员资格要求的证据。4

如前所述,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哈萨克斯坦国家队教练选拔过程和成员资格要求的证据。但当前USCIS政策通常不认为运动队构成8 C.F.R. § 204.5(h)(3)(ii)下的“协会”。根据机构政策,“[当]选国家全明星队或奥运队可作为8 C.F.R. § 204.5(h)(3)(ii)会员资格证据的可比证据。”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强调添加)。因此,USCIS政策表明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要求不“直接适用”于运动队成员资格。参见 8 C.F.R. § 204.5(h)(4)。此外,我们无需遵循申请人援引的我们此前的非先例决定。参见 8 C.F.R. § 103.10(b)(要求USCIS在涉及相同问题的程序中遵循先例决定)。

3 该联合会秘书长2018年的一封信称申请人“是”团队成员。该联合会技术委员会主席2022年的一封信,在申请人移居美国后发出,称她“曾是”团队成员。 4 我们无法立即获取申请人援引的另一决定 In Re: .________.(AAO Sep. 10, 2002) 的副本。但她援引该案的主张与2009年2月决定相同。

原文第 4 页

相同问题)。因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与8 C.F.R. § 204.5(h)(3)(ii)相反,申请人未确立其为协会成员。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她被选为哈萨克斯坦国家队教练需要具备由该领域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她提交证据表明,为每年获得该队教练职位,她必须曾指导一名队内运动员获得全国冠军,并获得三人遴选委员会的投票。

但申请人提交的哈萨克斯坦体操联合会选拔国家队教练规则的副本标注日期为2020年,即她离开该队两年之后。记录并未证明该同一规则在她2013年至2018年担任国家队教练期间适用。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1(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因此,即使申请人的队籍等同于协会会员资格,记录也未证明在其任职期间,她被选为国家队教练需要具备由该领域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i) 的证据要求。

B. 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为满足该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e]vidence that the [noncitizen] has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or establishments that have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8 C.F.R. § 204.5(h)(3)(viii)。

首先,USCIS 判定申请人是否曾在某组织、机构,或某组织或机构的部门或分部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6 USCIS Policy Manual F.(2)(8)(1)。领导角色的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现在(或曾经)是该组织内的领导者。同上。相比之下,关键角色的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has contributed in a way that is of significant importance to the outcome of the organization or establishment's activities.” 同上。

其次,USCIS 判定该组织或机构,或该人现在或曾经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部门或分部,是否具有杰出声誉。6 USCIS Policy Manual F.(2)(8)(1)。“distinguished”一词意为“marked by eminence, distinction, or excellence”或“befitting an eminent person.” 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www.merriam-webster.com。考量因素不仅包括组织的相对规模或存续时间,还包括其服务基础的规模或相关媒体报道。6 USCIS Policy Manual F.(2)(8)(1)。

申请人主张,她既作为哈萨克斯坦国家蹦床和翻滚队前教练,又以其目前在美国杂技与体操学院担任动力翻滚项目主任兼主教练的职务,均满足该证据要求。她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其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不足、或认定相关组织具有杰出声誉的证据不足,存在错误。

原文第 5 页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现任雇主所称的杰出声誉。记录显示,该杂技与体操学院于2008年开始运营。但该学院的所有者/杂技项目主任表示,该设施直到2022年才培养出一名在重大国际赛事中获得奖牌的运动员。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其自身及其师资的信息。但记录缺乏关于该学院所称卓越地位的独立、客观证据。因此,基于申请人目前的角色,她未满足 8 C.F.R. § 204.5(h)(3)(viii) 的证据标准。

然而,申请人已证明其基于此前在哈萨克斯坦的工作满足该要求。来自该国体操联合会的信函及比赛成绩副本描述了其执教期间其队运动员在国际上的成功。此外,另一名经验丰富的教练兼美国一家体操学院主任的专家信函讨论了哈萨克斯坦在该领域“历史上强劲的国际评级”。该专家表示:“A coach's assignment to the Kazakhstan national trampoline and tumbling team automatically places him or her at the top of the field by the highes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因此,与审理主任的认定相反,申请人的证据证明她在一个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了关键角色。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A]lthough some of the regulatory language relating to evidence occasionally uses plurals, it is entirely possible that the presentation of a single piece of evidence in a specific evidentiary category may be sufficient.”)

C. 可比证据

如前所述,如果初始证据标准不能“readily apply”于申请人的职业,该非公民“may submit comparable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eir] eligibility.” 8 C.F.R. § 204.5(h)(4)。在评估可比证据时,USCIS 必须考虑某项监管标准是否易于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若不易适用,则考虑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正可比于所列标准。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l)。

申请人主张,其学生获得体操领域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卓越奖项的文件,可比于要求提供其本人此类奖项的证据。参见 8 C.F.R. § 204.5(h)(3)(i)。她表示:

evidence of awards won by students under the coach's tutelage does not 'fit' under any of the 10 [evidentiary] criteria, and yet, evidence of such awards is arguably the single most important and relevant evidence of the coach's own level of accomplishment.

申请人援引了我们2005年至2013年间的五份非先例决定,这些决定将运动员的奖项视为其教练奖项的可比证据。她主张,我们的决定并未要求申请人证明教练奖项不可获得。

然而,根据现行 USCIS 政策,寻求使用可比证据的申请人必须证明相关证据标准对其不适用。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l)。与机构政策相反,申请人未证明 8 C.F.R. § 204.5(h)(3)(i) 的奖项标准对体操教练不适用。申请人提交信函的两名体操专家均声称曾获得“Coach of the Year”奖项。申请人未证明此类奖项对哈萨克斯坦的体操教练不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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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l)(“A general unsupported assertion that the listed evidentiary criterion does not readily apply to the petitioner's occupation is not probative.”)。此外,如前所述,申请人援引的非先例 AAO 决定在本事项中对我们不具有约束力。参见 8 C.F.R. § 103.10(b)。因此,她未恰当使用可比证据以满足 8 C.F.R. § 204.5(h)(3)(i) 的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满足所需数量的初始证据标准。因此,我们将维持对申请的否决。

D. 最终实质审查

我们关于初始证据要求的决定已解决本上诉。因此,我们无需触及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最终实质审查的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对其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purely advisory findings”);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满足所需数量的初始证据标准。因此,我们将维持对申请的否决。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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