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415514 日期:2024年7月1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该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本法第203(b)(2)(B)(i)条。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审理主任驳回了随后提交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申请人寻求以I I的创始人和首席财务顾问的身份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EB-2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驳回了这些动议,认定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动议要求。此事现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在此,如本案情形,当针对审理主任对动议的不利裁定提起上诉时,上诉范围仅限于审理主任对该动议的决定。8 C.F.R. § 103.3(a)(2)(i)的监管条款规定:“受影响方必须在决定送达后30天内提交完整上诉,包括适用表格说明中指示的任何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就审理主任否决申请的决定提起上诉,其本应选择在审理主任否决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该上诉。然而,在此,申请人
原文第 2 页
选择改为提交合并动议,从而将上诉范围限于审理主任驳回动议之决定的实质内容。因此,本办公室对此事的审查和分析将侧重于确定审理主任驳回动议的决定是否正确。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涉及2023年11月3日驳回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之决定的实质内容。相反,上诉侧重于2023年8月29日对申请的否决,而该否决并非本上诉的标的,目前也不在本办公室面前。本上诉中正确提交本办公室的唯一问题是,紧接之前的决定——即审理主任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决定——是否被正确作出。然而,申请人未涉及该问题。经审查,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驳回动议的决定。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提交由宣誓书和/或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在提交基础申请时即具备资格。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 由Dr. _____I DBA, CPA froml I出具的专家意见书
- 由 IVice President Finance atl land
I PresidentI IBookkeeping 3. 由I出具的专家意见书 & CFO Services。
经审查动议中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及随附文件,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尽管申请人在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时提交了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格。具体而言,本办公室注意到,动议中提交的证据未揭示任何依据8 C.F.R. 103.5(a)(2)可被视为新事实的内容。
审理主任驳回复议动议,理由是该动议未提供以适当法条、法规或先例决定引注为支持的复议理由,且未表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经审查申请人在动议中的提交材料,本办公室同意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依据Matter of Caron International来排除证据。USCIS可自行裁量,将作为专家证词提交的来自大学、专业组织或其他来源的陈述用作咨询意见。见Matter of Caron Int'l, 19 I&N Dec. 791, 795 (Comm'r 1988)。然而,USCIS最终负责作出关于外籍国民资格的最终认定
原文第 3 页
。提交支持申请的专家信函并非资格的可推定证据。同上,另见Matter of D-R-, 25 I&N Dec. 445, 460 n.13 (BIA 2011)(讨论专家证词可能因相关性、可靠性及整体证明价值而被赋予的不同权重)。审理主任审查了记录中的证据,包括随申请提交的初始文件以及为回应证据请求(RFE)而提交的后续文件,并认定记录未证明存在足以确立申请人处于良好地位以推进其事业的成功记录。
在上诉中,本办公室注意到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大体上重申其资格,并主张其已证明对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未就审理主任2023年11月3日的决定(即本上诉的标的)提出任何错误主张。本办公室不会重新裁定该申请,因此,基础申请仍被否决。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