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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动议驳回(2026年7月16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在30日期限内提交,或迟延是否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代理人资格与送达对象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在30日期限内提交,或迟延是否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的ORDER为驳回重新开放动议(dismissed)。本次仅处理动议是否逾期及迟延是否可被原谅这一程序问题,未重新审理I-526申请的实质资格,也未认定申请人已满足EB-5投资要求;先前驳回上诉的结论维持不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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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we will dismiss his motion to reopen as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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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提交I-526表(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寻求EB-5第五优先类别,主张向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关联的有限合伙(NCE)投入规定金额的合格资本;本次程序为针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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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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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了该I-526申请;原文未记载拒绝决定的具体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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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提交申请;AAO随后驳回上诉,认定其未能证明在提交申请时已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规定金额的资本至关联NCE。

    核对原文依据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establish that at the time he filed the petition in Novembe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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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ismissed the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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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2025年6月6日,AAO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his appeal on June 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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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称曾将I-290B表寄往拒绝决定上所列的马里兰州Camp Springs地址,但未按表格说明寄至正确收件地点;该次寄送未被视为有效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he did not send his filing to the correct 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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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follow the Form I-290B filing instru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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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2025年9月3日,申请人按说明将重新开放动议寄至正确地址,USCIS以该实际收到日作为收件日,距2025年6月6日决定89天。

    核对原文依据
    He filed the instant motion to reopen on September 3, 2025, 89 days l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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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s motion is therefore considered properly filed on September 3, 2025, 89 days after we issued our appellat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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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审查

    AAO审查后认为动议逾期,且申请人未证明迟延合理且超出其控制,决定驳回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dismiss his motion to reopen as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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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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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在30日期限内提交,或迟延是否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1)(i):向USCIS提出的重新开放动议须在寻求重新开放的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可在裁量范围内被原谅,但须证明迟延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或受益人的控制;8 C.F.R. § 103.2(a)(7)(i)与§ 103.2(a)(6)规定按表格说明提交、以指定收件地点实际收到日为收件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曾尝试更早提交动议,但将I-290B表寄往拒绝决定上所列的马里兰州Camp Springs地址,故迟延不应归责于其本人。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为AAO对重新开放动议的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2025年6月AAO驳回上诉决定副本(含封面页)

证明目的
作为动议寻求重新开放的对象决定,并用以说明其依据决定上所列地址寄送I-290B表。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该决定即动议所针对的决定,并指出其封面右上角列有Camp Springs地址,但封面正文以粗体写明不要将任何动议直接寄往AAO,并要求查阅I-290B表网站获取提交地点等信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所依赖的地址仅为机构地址,封面已明确排除直接寄送动议;申请人未按表格说明确定正确提交地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pper right-hand side of the cover page lists our address at Camp Springs, Mary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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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ease do not mail any motions directly to the 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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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ains the latest information on fee, filing location, and other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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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曾尝试更早寄送动议的说明及寄往马里兰州Camp Springs地址的邮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迟延提交并非其过错,而系寄送地址选择所致。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申请人确实曾将材料寄往错误地点,但认定该行为系未遵循I-290B表提交说明,不构成合理且超出其控制的迟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遵循表格说明仍无法按时提交,或存在其他超出其控制的原因。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d "submitted the [Form] 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to the address listed on the Denia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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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has not shown that mailing his filing to an incorrect address and not following Form I-290B filing instructions were reasonable and were beyond hi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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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按正确地址提交的I-290B表重新开放动议

证明目的
正式提出重新开放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依8 C.F.R. § 103.2(a)(7)(i)以指定收件地点实际收到日即2025年9月3日为收件日,认定动议于该日有效提交,但已距上诉决定89天。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有效提交日晚于30日期限。
核对原文依据
His motion is therefore considered properly filed on September 3, 2025, 89 days after we issued our appellat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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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确认动议于2025年9月3日有效提交,距2025年6月6日上诉决定89天,超过30日。AAO指出上诉决定封面已用粗体明确要求不要将动议直接寄往AAO,并指引查阅I-290B表网站上的提交地点信息,故寄错地址系未遵循表格说明。AAO据此认定申请人虽解释了迟延原因,但未证明该迟延合理且超出其控制,动议属逾期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8 C.F.R. § 103.5(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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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e delay was reasonable and was beyond [hi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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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资格与送达对象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92.3(a)(1)及8 C.F.R. § 1.2:"律师"指有资格执业且未受暂停、禁止、限制执业命令约束者。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G-28表指定律师代理本次动议。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G-28表(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

证明目的
指定律师代理本次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律师执业资格已被吊销且列入受纪律处分名单,不能作为律师代理,故按自行代理处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申请人本人的其他缺失;问题在于代理人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25, the Virginia State Bar Disciplinary Board revoked Mr.I Uicense to practi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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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律师的州律师执业资格已于2025年被吊销,并被列入EOIR受纪律处分执业者名单,故不属可代理的律师。AAO据此将申请人视为自行代理,今后通知与决定仅寄往其在I-290B表上所填地址。该事项为程序处理,未单独构成拒绝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we must treat the Petitioner as self-represe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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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25年6月6日AAO上诉决定封面是否载有"Please do not mail any motions directly to the AAO"及I-290B表网站指引,以理解AAO为何不将寄错地址认定为超出申请人控制的迟延。
    核对原文依据
    Please do not mail any motions directly to the 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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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I-290B表的提交说明与8 C.F.R. § 103.2(a)(7)(i)的收件日规则,本案以2025年9月3日实际收到日计算89天,而非以先前寄错地址之日计算。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will consider a benefit request received and will record the receipt date as of the actual date of receip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适用2019年提交申请时的EB-5法律,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仅作背景说明,未在本次动议中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d filed his petition in 2019, the relevant law then in existence governs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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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41588053 日期:WL. 16, 2026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5) 条,8 U.S.C. § 1153(b)(5)(2019 年),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2 该第五优先(EB-5)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 10 个全职职位的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驳回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在其于 2019 年 11 月提交申请时,其已向 rhad1 LP(与_-,--...,...------,--------~LLC 关联的 NCE)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见 8 C.F.R. § 204.6(j)(2)(2019 年)。本事项现因重新开案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相关法规的相关部分规定:

……申请人或请愿人向[USCIS]提出的任何重新开案程序动议,必须在动议寻求重新开案的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但未在该期限届满前提交的,如能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USCIS]可酌情予以宽恕

1 申请人提交了表格 G-28,即作为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表明! l是其本次动议的律师。2025 年,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撤销了 Mr.I 的执业执照。Mr.~ 亦被列入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的受纪律处分执业者名单。见 8 C.F.R. § 292.3(a)(l);另见 8 C.F.R. § 1.2(将“律师”定义为任何有资格执业且未“处于任何暂停、禁止、限制、取消资格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其执业的命令之下”的人)。因此,我们必须将申请人视为自行代理。这意味着,我们今后将仅向申请人按其表格 I-290B 上提供的邮寄地址发送本事项的所有通知、决定和其他通信。 2 2022 年 3 月 15 日,《2022 年 EB-5 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该法第 203(b)(5) 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该法第 203(b)(5) 条,8 U.S.C. § 1153(b)(5)(2022 年)。由于申请人已于 2019 年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事项。

原文第 2 页

[USCIS]可酌情予以宽恕,前提是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请愿人的控制范围。

8 C.F.R. § 103.5(a)(l)(i)。

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及时提交本重新开案动议,且未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具体而言,我们于 2025 年 6 月 6 日驳回了其上诉。其于 2025 年 9 月 3 日提交本重新开案动议,即 89 天之后。在动议中,其声称曾试图更早提交该动议,但承认其未将申请材料发送至正确地点。其提供文件显示,其最初将申请材料邮寄至马里兰州 Camp Springs 的一个地址,并指出其“将[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提交至驳回决定上所列的地址”。

为支持本动议,申请人提交了我们 2025 年 6 月驳回其上诉的决定副本。该决定即动议寻求重新开案的决定。我们 2025 年 6 月的决定包含封面页。封面页右上角列有我们在马里兰州 Camp Springs 的地址。封面页正文以粗体明确说明“请勿将任何动议直接邮寄至 AAO[行政上诉办公室]。”相反,其解释称“表格 I-290B 网站(www.uscis.gov/i-290b)包含有关费用、提交地点和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在申请人早先尝试提交动议时,其未遵循表格 I-290B 的提交说明。随后,其于 2025 年 9 月 3 日遵循提交说明,将动议邮寄至正确地址。因此,其动议被视为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妥善提交,即在我们作出上诉决定后 89 天。见 8 C.F.R. § 103.2(a)(7)(i)(规定“USCIS 将考虑福利请求已收到,并将收到日期记录为在指定提交此类福利请求的地点实际收到的日期,无论是以电子形式还是纸质形式”);另见 8 C.F.R. § 103.2(a)(6)(规定“所有福利请求必须按照表格说明提交”)。

尽管申请人解释了其动议提交不及时的原因,但其未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其未证明将申请材料邮寄至错误地址以及未遵循表格 I-290B 提交说明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见 8 C.F.R. § 103.5(a)(l)(i)。因此,我们将以提交不及时为由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 240 条面临驱逐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无资格获得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7-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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