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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员会计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4年7月17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支付所列工资的能力
不成立 支付所列工资的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争议是申请人是否证明有能力支付职位邀请所列工资;AAO认定2021年和2022年均未证明,并指出未来提交材料时须提交2023年及(如可得)2024年的所需支付能力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its required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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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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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must submit required evidence of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in 2023 and, if available,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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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希望以EB-3“专业人士”类别雇用受益人担任职员会计(staff accountant)。劳工证列明的职位邀请年薪为59,946美元,优先日期为2021年6月14日。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以申请人未证明有能力支付所列工资为由拒绝申请;申请人上诉,主张原审忽视了其支付能力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ccounting firm,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staff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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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es the proffered wage of the staff accountant job as $59,946 a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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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appeal, the company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disregarded evidence of its ability to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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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有能力支付职位邀请所列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its required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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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原审忽视了其支付能力证据;上诉时2023年所需证据尚不可得,AAO仅审查2021年和2022年的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company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disregarded evidence of its ability to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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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ll consider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pay only in 2021, the year of the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and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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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未证明2021年或2022年有能力支付所列工资,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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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支付所列工资的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证明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职位邀请所列工资;一般须提交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审计财务报表。审查时先看是否实际支付全额工资,若未支付或未雇用受益人,则看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是否足以补足差额;不足时再按Matter of Sonegawa及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考虑其他因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业务增长、收入增加及新签合同表明有能力支付所列工资,且原审忽视了这些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支付能力;AAO未记载原审对各项证据的具体评价。

受益人工资支付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已实际向受益人支付所列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交雇用受益人的证据,因此仅凭已付工资无法证明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中没有雇用或支付受益人工资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evidence that it employed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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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证明目的
证明2021年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足以支付所列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2021年净收入为-1,771美元、净流动资产为20,139美元,均未达到或超过59,946美元,故不能证明2021年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均低于所列年薪。
核对原文依据
The 2021 return reflects net income of -$1,771 and net current assets of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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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证明目的
证明2022年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足以支付所列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2022年净收入为2,637美元,远低于所列工资;且公司未按表格说明填写Schedule L资产负债表,故该税表不能证明2022年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净收入不足,且缺少资产负债表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2022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 reflects net income of $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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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ny did not complete the balance sheet at Schedul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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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证明目的
作为收入增长比较的基准年度,并证明业务增长。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2020年净收入为-12,112美元、净流动资产为6,549美元,同样不足以支付所列工资;因此2020年至2022年的收入增长不能证明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收入增长未伴随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的相应增长。
核对原文依据
its gross annual sales have grown from $365,025 in 2020 to $547,647 in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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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年限和雇员人数

证明目的
作为Sonegawa其他因素,证明公司经营稳定。
AAO 如何评价
记录显示公司自1997年开始经营,申请提交时雇有四名员工;AAO未据此认定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因素本身存在矛盾,但不足以弥补财务数据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began operations in 1997 and, at the time ofthe petition's filing in April 2022, employed four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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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声誉、异常损失或费用、替代雇员或外包服务的证据

证明目的
作为Sonegawa其他因素,证明公司有能力支付所列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拥有良好商业声誉、未证明发生异常损失或费用,也未证明受益人替代了雇员或外包服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中缺少这些方面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has not established its possession of a good business reputation or its incurrence of uncharacteristic losses or exp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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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增长数据(2020年至2022年毛销售额)

证明目的
证明业务增长,从而表明有能力支付所列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毛销售额从365,025美元增至547,647美元,增长50%,但指出同期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没有相应增长,故收入增长本身不能证明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增长的收入是否会带来额外资金用于支付所列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its gross annual sales have grown from $365,025 in 2020 to $547,647 in 2022, a 50% incr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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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revenue growth from 2020 through 2022 does not demonstrate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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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老客户签订的近期合同

证明目的
证明业务扩展和收入增加,从而表明有能力支付所列工资。
AAO 如何评价
记录显示收入增加,但AAO认为申请人未按USCIS政策“充分解释”“预期利润潜力”,未说明业务增加是否也会增加成本,也未解释额外收入如何转化为支付所列工资的资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成本变化和预期利润潜力的完整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It submitted copies of recent contracts it signed with new and existing custo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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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ny has not "fully explained" "the expected profit pot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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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确认申请人未提交雇用受益人的证据,因此仅凭已付工资无法证明支付能力。随后审查税表:2021年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均低于所列工资,2022年净收入远低于所列工资且未填写Schedule L资产负债表,故税表本身不足以证明支付能力。AAO同意应考虑Sonegawa其他因素,但认为申请人未证明良好商业声誉、异常损失、替代雇员或外包服务,收入增长也未带来相应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增长,且未充分解释预期利润潜力,故综合全部情形仍不满足支付能力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it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an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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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examines whether a petitioner paid a beneficiary the full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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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Director should have considered other f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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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ation of the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under Sonegawa does not demonstrate the Petitioner's ability to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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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21年和2022年税表中的净收入、净流动资产及Schedule L资产负债表是否完整,并对照所列年薪59,946美元比较;本案AAO仅审查2021年和2022年,2023年及以后证据未在本次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consider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pay only in 2021, the year of the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and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Neither amount meets nor exceeds the annual proffered wage of $59,946.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收入增长数据是否伴随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增长,以及是否提交对成本变化和预期利润潜力的完整说明;AAO未认定收入增长本身足以证明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tax returns do not show a commensurate growth in the company's annual amounts of net income or net current asse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it has not disclosed whether its increased business will also increase its cos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是否提交雇用受益人及支付工资的证据;本案记录中未见此类证据,AAO据此未按已付工资认定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evidence that it employed the Beneficia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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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2262560 日期:2024年7月1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拟聘用受益人担任职员会计。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中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的工作。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列工资(proffered wage)的所需能力。在上诉中,该公司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其支付能力的证据。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列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作为专业人士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向美国劳工部(DOL)申请认证,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担任所提供职位;且非公民在该职位上的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8 C.F.R. § 204.5(l)(3)(i)。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劳工部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C)。

原文第 2 页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符合资格,在美国申请“身份调整”。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II. 分析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列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一般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1 同上。

在评估支付能力时,USCIS审查申请人是否从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起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列工资。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申请人未每年支付全额所列工资或根本未向受益人支付工资,USCIS考虑该企业是否产生了足以支付所列工资与已支付给受益人工资之间任何差额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2)。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考虑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支付所列工资能力的因素。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3)。2

申请人的劳工证载明职员会计职位的所列工资为每年59,946美元。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1年6月14日,即劳工部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在上诉提交时,法规要求的关于申请人2023年支付所列工资能力的证据尚不可得。因此,就本决定而言,我们仅考虑该公司在2021年(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和2022年的支付能力。3

申请人未提交其雇用受益人的证据。因此,仅基于已支付的工资,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支付所列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提供了其2021年和2022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2021年申报表反映净收入为-1,771美元,净流动资产为20,139美元。两项金额均未达到或超过每年所列工资59,946美元。因此,该纳税申报表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的支付能力。 申请人的2022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反映净收入为2,637美元。与表格说明相反,该公司未填写企业IRS表格

1 尽管在此不适用,雇用至少100人的申请人可提交财务主管的声明以证明企业支付所列工资的能力。见 8 C.F.R. § 204.5(g)(2)。 2 联邦法院已维持USCIS确定申请人支付所列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In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Four Holes Land & Cattle, LLC v. Rodriguez, No. 5:15-cv-03858, 2016 WL 4708715, **4-5 (D.S.C. Sep. 9, 2016)。 3 在本事项的任何未来提交中,申请人必须提交其2023年及(如可得)2024年支付所列工资能力的所需证据。见 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支付所列工资的能力“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

原文第 3 页

1120,美国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上的附表L资产负债表。因此,该申报表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22年支付所列工资的能力。

因此,基于对已支付工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的审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2021年或2022年支付所列工资的能力。

我们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审理主任本应考虑其他可能影响该公司支付所列工资能力的因素。根据Sonegawa案,USCIS可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经营业务的年数;其员工人数;任何业务增长;其商业声誉;其是否发生任何异常损失或费用;受益人是否替代了另一名员工或外包服务;或其他潜在因素。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at 614-15;另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3)。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1997年开始运营,在2022年4月提交申请时雇有四名员工。与Sonegawa案中的申请人不同,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拥有良好的商业声誉或在相关年度发生了异常损失或费用。该公司也未能证明受益人替代了员工或外包服务。

然而,申请人指出其过去几年的业务增长。其纳税申报表显示,其年度销售总额从2020年的365,025美元增长至2022年的547,647美元,增幅为50%。该公司称:“显然,这一非凡增长显示了雇主支付所列工资的能力。”

然而,在同一期间,申请人的纳税申报表并未显示公司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金额有相称的增长。公司2020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还反映出净收入(-$12, 112)和净流动资产($6,549)金额不足以支付所提供职位的年度承诺工资。因此,申请人从2020年至2022年的收入增长并不能证明公司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

申请人引用USCIS政策指出:

[有]时公司会在一段时间内亏损经营,以在长期内改善其业务状况。例如,公司可能不期望某产品线的研发成本在数年内产生收入。在那些情况下,文件应充分解释实体(或单位)的资金来源以及预期盈利潜力。申请人能否证明其有能力支付申请中所述给受益人的工资,取决于所呈现的具体事实和对所有情况的考虑。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3)。

申请人称其正通过提高服务费用和获取新客户来扩展业务。它提交了其与新客户和现有客户最近签署的合同副本。

原文第 4 页

记录显示申请人的收入有所增加。但是,与USCIS政策相反,该公司未“充分解释”“预期盈利潜力”。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3)。申请人记录了其收入的增长。但它未披露其业务增长是否也会增加成本,也未解释额外收入将如何带来额外资金以支付所列工资。因此,根据Sonegawa案对所有情况的考虑,不能证明申请人支付所列工资的能力。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列工资的所需能力。因此,我们将维持申请的否决。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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