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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1974541 日期:2024年7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的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并作为自由裁量事项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在认定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后,我们简易驳回了随后的上诉。1 现本事项基于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出了与审理主任决定相关的若干问题。然而,他并未质疑我们简易驳回其上诉的决定的正确性。由于申请人未主张我们简易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我们将驳回该动议。8 C.F.R. § 103.5(a)(4)。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1 申请人于2023年5月提交了一份上诉(第一次上诉),我们对其进行了简易驳回。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提交第一次上诉后约一周提交了另一份上诉(第二次上诉),我们对其另行作出了实体决定。申请人将第一次上诉的收件编号确定为该动议的依据,因此我们仅处理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