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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7月17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新证据要求并及时提交、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新证据要求并及时提交、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处理这两项动议的程序与法定要求,未重新审理EB-2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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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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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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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述为企业家,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移民分类(职业成员持高级学位或特殊能力)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本次程序为针对AAO先前决定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either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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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ion on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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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EB-2分类资格,也未证明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is 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or for the requested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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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对申请人的上诉作简易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We summarily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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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先前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AAO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该动议。AAO于2023年7月7日邮寄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动议应在33天内即2023年8月9日或之前提交;先前动议于2023年9月1日才被USCIS指定提交地点收到,距决定56天。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sequently filed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which we dismissed as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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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mailed our decision summarily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appeal on July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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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prior motion was received at the USCIS designated filing location on September 1, 2023, 56 days after the date of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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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动议

    案件现以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再次提交AAO;申请人提交2023年8月9日打印的USPS Click-N-Ship标签记录,主张按该标签其回复在期限内寄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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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 copy of a USPS Click-N-Ship Label Record printed on August 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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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新证据要求并及时提交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可批准满足要求并证明资格者,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对不利决定的动议须在USCIS邮寄决定之日起33天内提交,8 C.F.R. § 103.5(a)(2), 103.8(b);逾期提交可在裁量下被原谅,但须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8 C.F.R. § 103.5(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根据所附USPS标签,其回复是在规定期限内寄出的。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中原审对重新开放实质内容的意见;AAO此前已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先前合并动议。

USPS Click-N-Ship标签记录(2023年8月9日打印)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回复在规定的33天期限内寄出。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该标签仅显示创建标签及所选“寄出日期”为2023年8月9日、预计送达日为2023年8月11日;标签附随说明要求用户安排取件、送邮局或投入USPS收集箱,并按所选寄出日期寄出。AAO认为该记录本身不证明包裹实际于该日交寄或于预计日期送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与该追踪号对应的USPS送达确认或其他证明实际交寄和送达日期的证据;USCIS记录显示包裹于2023年9月1日送达指定提交地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abel record indicates a "ship date" of August 9, 2023, and an expected delivery da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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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not accompanied by evidence that the package was in fact mailed via USPS on that date and delivered to a users facility on the expected delivery date of August 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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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s records reflect that the package was delivered at the designated filing location on September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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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支持本次动议的陈述

证明目的
解释先前动议系按时寄出,以回应逾期驳回。
AAO 如何评价
AAO记载申请人称“根据作为证据附上的[USPS]标签,我们的回复是在规定期限内寄出的”;AAO未认定该陈述足以证明实际交寄或按时送达,也未提供逾期原因的说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陈述未主张USCIS在2023年8月9日或之前收到先前动议,也未解释延迟提交的原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according to the [USPS] label attached as proof, our response was sent within the required timefr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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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an explanation for the untimely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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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USPS标签记录仅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创建了邮寄标签,并未证明包裹当日实际交寄或在预计送达日2023年8月11日送达指定提交地点;USCIS记录显示包裹于2023年9月1日才送达。AAO进一步指出,即使证明8月9日寄出、8月11日送达,也不改变结果,因为动议须在2023年8月9日或之前被指定提交地点收到,而申请人并未主张USCIS在该日或之前及时收到先前动议。申请人也未解释逾期原因,故无裁量原谅逾期提交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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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any motion requesting reopening and/or reconsideration of our decision was due on or before August 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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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does not claim that users timely received its prior motion on or before that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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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an explanation for the untimely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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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作出决定时的程序记录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但原文未记载其就复议提出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中原审对复议的意见;AAO此前已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先前合并动议。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尽管申请人提交的是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但并未主张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主张依据当时记录该决定错误,因此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assert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or that it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record before us when we issued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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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USPS标签记录本身仅显示创建标签、所选寄出日期和预计送达日期,不能单独证明实际交寄或送达;可对照USCIS记录中的2023年9月1日收到日期理解AAO的时限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The USPS label record demonstr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created a mailing label on August 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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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prior motion was received at the USCIS designated filing location on September 1, 2023, 56 days after the date of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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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动议审查限于AAO最新决定,不重新审查原审拒绝中的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实质问题;本次驳回动议不构成对这些实质问题的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proper cause for reopening or reconsideration of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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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152030 日期:2024年7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并请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EB-2分类资格或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予以驳回。现该事项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驳回申请人的第一次动议,是基于认定其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系逾期提交。我们于2023年7月7日邮寄了简易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对不利决定的动议必须在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邮寄决定之日起33天内提交。8 C.F.R. § 103.5(a)(2), 103.8(b)。因此,任何请求重新开案和/或复议我们决定的动议应于2023年8月9日或之前提交。申请人先前的动议于2023年9月1日在USCIS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即我们决定之日起56天。

在支持本重新开案动议的陈述中,申请人声称“根据作为证明附上的[USPS]标签,我们的回复是在规定时间内寄出的。”申请人提供了2023年8月9日打印的USPS Click-N-Ship标签记录副本。该标签记录显示“寄出日期”为2023年8月9日,预计送达日期为

原文第 2 页

2023年8月11日。随附该自助运输标签的说明指出,用户必须安排包裹取件、将包裹带到邮局或将包裹投入USPS收集箱。用户还被指示“在创建此标签时选择的‘寄出日期’邮寄您的包裹。”

USPS标签记录表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创建了邮寄标签;但并未附有证据证明该包裹事实上于该日通过USPS寄出并于预计送达日期2023年8月11日送达USCIS设施。申请人未提供与该邮寄标签上追踪号码相关的USPS送达确认或其他证明实际邮寄和送达日期的证据。如前所述,USCIS记录显示该包裹于2023年9月1日送达指定提交地点。

此外,即使申请人证明包含其先前动议的包裹事实上于2023年8月9日寄出并于“预计送达日期”2023年8月11日送达指定提交地点,这也不会改变我们先前决定的结果。如前所述,为适当提交动议,申请人需要确保其在我们2023年7月7日决定之日起33天内,即不迟于2023年8月9日,被USCIS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在此,申请人试图证明其于2023年8月9日邮寄了表格 I-290B;他并未声称USCIS在该日或之前及时收到了其先前动议。

最后,8 C.F.R. § 103.5(a)(1)(i) 的规定指出,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可在USCIS酌情决定下予以宽恕,前提是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控制范围。在此,申请人未对逾期提交提供解释,因此未提供任何依据使USCIS作为酌情事项宽恕重新开案动议的迟延提交。

因此,申请人未提供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或新证据,以推翻我们将先前动议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的决定。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尽管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但他并未主张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基于我们作出先前决定时面前的记录该决定是错误的。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提供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7-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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