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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MATTER OFF-, LLC 案 日期:2017年7月1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商业咨询公司,拟聘用受益人担任董事总经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2(b)(3)(A)(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劳工证并不要求受益人持有实际的美国或外国学士学位,而是要求基于较低学历组合的同等学位。
经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按照本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
一、法律
就业类移民通常是一个三步流程。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经批准的 ETA 表格 9089,即永久就业劳工证申请(劳工证)。参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参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最后,如果USCIS批准该移民签证申请,外国国民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按照法律要求,经DOL批准的劳工证须随申请一并提交。通过批准劳工证,DOL证明没有足够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担任所提供职位。本法第212(a)(5)(A)(i)(I)条。DOL还证明,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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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本法第212(a)(5)(A)(i)(II)条。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USCIS判定外国国民是否符合基础劳工证中规定的工作要求以及所请求移民分类的要求。参见 Stewart Infra-Red Commissary of Massachusetts, Inc. v. Coomey, 661 F.2d 1 (1st Cir. 1981);Tongatapu Woodcraft Haw., Ltd. v. Feldman, 736 F. 2d 1305, 1309 (9th Cir. 1984);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2-13 (D.C. Cir. 1983)。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具备劳工证上所述的全部教育、培训或经验。参见 8 C.F.R. §§ 204.5(g)(2)、103.2(b)(l)、(12);另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Matter ofKatigbak, 14 I&N Dec. 45,49 (Reg'l Comm'r 1971)。申请的优先日期是DOL接受基础劳工证进行处理的日期。参见 8 C.F.R. § 204.5(d)。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我们必须查看劳工证的工作提供部分,以确定该职位的要求。我们不得忽视劳工证的任何条款,也不得施加额外要求。Madany at 1012-13。
二、分析
本案的争点是:劳工证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还是允许由较低文凭或学位组合而成的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学历。
劳工证的工作提供部分H节要求受益人拥有金融、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或相关领域的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教育同等学历”。劳工证H.8节规定,不接受教育和工作经验的替代组合。H.14节对所提供的职位所需教育描述如下:“要求金融、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或相关领域的学士学位(愿意接受外国教育同等学历)。”
受益人持有来自(澳大利亚)的三年制商学士学位,以及来自澳大利亚的文凭。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的三年制学位与会计文凭的组合并未为其提供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教育同等学历”,因此受益人不具备劳工证条款所要求的最低教育。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来自的学士学位仅相当于美国三年的大学学习,不能与其并非学院或大学的成员资格相结合,以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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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劳工证要求受益人持有实际的美国或外国学士学位,因为劳工证H.9节表明其将接受“外国教育同等学历”。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要求受益人持有来自学院或大学的单一学士学位,并因该文凭并非学位授予机构而驳回其签发的文凭,从而不当地施加了超出劳工证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如果其在提交劳工证时意图要求单一学位,则在提交I-140表格申请时会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专业人士,而非技术工人。申请人坚持认为,受益人的学术背景满足劳工证所反映的学位同等学历要求,并在上诉中提交了一份由 Department of Business Management 的 出具的资历评估,以支持该主张。
如上所述,USCIS受劳工证条款约束以确定该职位的要求,我们不得忽视劳工证的任何条款或施加额外要求。在 Snapnames.com, Inc. v. Chertoff, 2006 WL 3491005 *5 (D. Or. Nov. 30, 2006) 一案中,劳工证申请规定了四年大学教育要求以及“B.S.或外国同等学历”。受益人持有三年制学位以及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尽管法院维持了USCIS的认定,即受益人的学术资格不允许其根据本法第203(b)(2)条被归类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根据本法第203(b)(3)(A)(ii)条被归类为专业人士,但法院撤销了USCIS关于受益人根据本法第203(b)(3)(A)(i)条符合技术工人分类资格的决定。法院指出,申请人教育要求中的“同等学历”一词含义模糊,并认定在技术工人申请的情形下,由于不存在法定教育要求,应尊重雇主的意图。Id. at *14。尽管我们不受 Snapnames.com, Inc. 判决的约束,但当劳工证包含可作多种解释的条款时,我们可以考虑申请人的意图。
在本案中,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未持有劳工证所要求的来自经认可的美国大学或学院的单一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并据此否决了签证申请。然而,申请人——从其勾选I-140表格第2.1.f.部分可以看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而该分类没有学位要求。劳工证H.14节规定,申请人“愿意接受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教育同等学历”,在此语境下,该表述可能被解释为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单一外国学位,或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较低文凭或学位组合。
1 记录中还包含一份由 的 出具的受益人学术资历评估,该评估认定受益人来自 的学位及其来自 的文凭为其提供了等同于美国会计学士学位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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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将把这份技术工人申请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考虑申请人关于劳工证H.14节所述学位同等学历要求的意图(即申请人是否意图接受基于多个较低学位的学位同等学历)。2
关于意图的证据将包括与职位最低要求有关的文件,这些要求是在劳工证申请过程中向DOL以及可能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所表达的意图。这包括签署的招聘报告副本、现行工资确定、为该职位进行的所有招聘、职位订单、劳工证申请提交的张贴通知,以及与DOL的任何其他可能对意图具有证明力的通信,例如审计中产生的信函或文件。
审理主任还应审查这些文件,以查看申请人是否声明其也将接受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较低美国教育资历。如果申请人仅接受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较低外国教育资历,那么在劳工证申请过程中,这将不适当地偏向外国工人而非美国工人。
该证据可能有助于确立关于所提供职位最低要求的意图,并表明没有四年制学士学位的美国工人实际上已被通知他们有资格申请该职位。
III. 结论
我们将把该事项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确定劳工证的条款是否允许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较低文凭或学位的组合。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行与上述意见一致的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F-, LLC, ID# 387264 (AAO July 18, 2017)
2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主张该意图通过其对劳工证第H.9节“是否接受外国教育同等学历?”的肯定答复来传达。然而,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第H.9节中引用的外国教育同等学历仅反映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确定为美国学士学位外国同等学历的学位,这要求完成一个学习项目,该项目由经认证的学院或大学颁发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它并不反映愿意接受被确定为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教育项目组合,该组合本应在劳工证第H.8节中指明。